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买官卖官则是最大的吏治腐败。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只要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当权者就可以为所欲为,“行贿受贿被当成正常”逻辑,潜规则取代了正常规则。 行贿院长何涛、徐虎涉嫌行贿罪,目前二人均未得到相应的处罚,何涛在舆论监督下只是免职另有安排。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只要行贿1万元就可以立案。因此,行贿罪和受贿罪在立案数额、量刑标准上应统一尺度,同等处理,不能一手软,一手硬,才能避免法律的天平的倾斜。那么,行贿者何涛、徐虎何时才能归案? 利用权力卖官者和行贿买官者均应受到法律的审判,在受贿者受到法律严惩的同时,行贿者也不能逍遥法外,因为它们是一对“孪生兄弟”。从某种意义上说,行贿买官者更可恶。一般来讲,行贿买官者大多是无德无才之辈,他们平常正经事不干,整天琢磨着往领导那里跑,吃喝玩乐、溜须拍马,一但官帽到手,再合计着去卖官受贿,而后拿受贿所得再去买官。这些蛀虫,败坏的是党风,动摇的是法律基础,实质上坑害的是老百姓。因此,行贿受贿都要依法惩处。 对于行贿买官的,不仅要把花钱买的官退回,让他们接受党纪处分处分的同时,轻者开除公务员队伍,重者必须依法惩处。如果买来的官不予以撤销,或者调到其他地方为官,那买官者当然会有恃无恐,促使买官卖官的市场形成,更多人将会主动行贿,主动买官,用行贿得来的官位大肆索贿受贿。 依照法律规定,卖官者固然要依法惩办,买官者也决不能逍遥法外。奇怪的是一些通过行贿买官的官员,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买来的官位也照坐不误。如果买官者充斥公务员队伍,那么如何保证政府的清廉高效? 相关部门应将腐败案件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当这些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之后,我们要知道对行贿者有没有依法惩治,要知道卖出的官帽有没有悉数收回,决不能让一些买官者依然神气活现地做着他的官。 行贿者使一部分意志薄弱者防不胜防,一批又一批大小官员栽倒在行贿者脚下,“一失足成千古恨”。特别是那些被蓄意收买的官员,对党和人民危害极大。 只抓卖官者而放弃追究所有的买官者,就是从源头上纵容腐败,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腐败分子若无其事地把自己慢慢由小变大,养肥成贪。不管行贿受贿的手段如何翻新,最终都是为了达到以钱买权、弄权生钱的目的。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尽管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阜阳在处理何涛、徐虎等“行贿买官”的人依然令人失望!权力就是法,权力就是纪,任何监督在阜阳都成了一张废纸。 买来的官,只会是金钱的奴隶、腐败的黑手、捞钱的能手,他们绝对不可能心底无私为民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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