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打工人的辛酸泪
控告人 :卞守功,男,55岁,江苏东海县人
控告人 于2005年12月20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承包由当地人开办的天乐足疗休闲店,时间从2005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止。承包共计金166000元,交纳押金20000元。各种证照齐全。自从承包经营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守法经营,按时交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和当地任何人没有纠纷和矛盾。在经营活动中严格管,教导员工自觉遵纪,守法不做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服务活动中搞色情服务。控告人有员工22名,各个遵纪守法,以优质.文明为客人提供高尚足疗服务,在当地同行业中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然而,万万也没有想到2006年11月27日下午2时40分,当地的“恶棍”虞志龙乘坐车号为浙B89257前来消费,在二楼由员工邓晓玉为其服务,因违法强行要求提供性行为服务被拒绝,当时对邓晓玉(20岁)实施殴打.全身多处被打伤。邓晓玉拼命挣脱后逃到楼下,打电话叫来男朋友对虞志龙论理,并打110报警,几分钟后,由当地大契派出所张学锋警官到现场将虞志龙,邓晓玉等人带回所里调查。而后恢复正常业。大约过了30分钟左右,“恶棍”虞志龙带来20余名打手冲进足疗店,进门就对室内见人就打,见物就砸。当日值班领班收银元等多名员工被打伤。并将当日营业额3000余元抢走。再次报警后,大契派出所到现场控制事态,将虞志龙一伙控制住,安排被打伤员工去治疗,对室内砸坏物品进行现场拍照登记。将一伙暴徒带回所处理。经现场清理后,被砸坏财物价值3万余元.抢走3000余元营业额。虞志龙一伙暴徒前后相差不到30分钟两次实施犯罪行为,控告人两次报警,两次出警现场。是谁在支持一伙暴徒的打、砸、抢犯罪行为?为此控告人多次前去找当地派出所所长,指导员及承办民警要求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打击犯罪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均没有任何结果。控告人万般无奈于2007年4月19日依法向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期满后未给答复结果。于2007年7月2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宁波是公安局北仑区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该院于2007年7月9日给予不予立案告知书。2007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人民检查院申诉,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虞志龙一伙暴徒的犯罪事实。检察院杨红支检查长将控告人的所有材料收去后,到期限也不给任何说法。
综上所述,以虞志龙一伙20多人的暴徒的犯罪事实根据《刑》291条规定,虞志龙构成强奸未遂罪和等同伙,根据《刑法》275条、291条、296条的规定均构成犯罪。自2006年11月27日控告人的合法权利惨遭侵害,现在、先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控告起诉、申报等等。本来是一件很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由于控告人是一个打工的农民工、没有钱、没有权、没有后台而侵害人——虞志龙一伙暴徒在当地有钱、有势、有当地的公、检、法等有关单位的保护。法律的神圣在宁波市只对有钱人管用,而对为来打工的农民工,那只能是写在书上、写在纸上.........
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不知道合时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控告人号码:(0)15961326211
200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