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个道理谁都懂,尤其对企业来说,理解更深刻。在有序而又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发展,靠的就是产品不断更新,而在推出的更新产品中的高科技含量,往往又是后者优于前者。然而,企业在职工流动较大情况下对自己研发出的科技成果的保护意识、保护手段及保密措施,又往往容易被忽略,继而造成巨大损失。本文记述的就是某研究所经过长期的实验、总结,探索出一整套系统又客观实用的技术,但由于其没有对自己的科技成果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而使自己多年的心血和经济投入付之东流。请看--
谁偷走了研究所的“金娃娃”?
职工“跳槽”引发科技成果纷争
“黄姜”,是一种攀缘生藤蔓植物,从该植物的块茎中提取的皂素药用价值较高,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系统总结黄姜的栽培技术,带动周边群众致富,并进一步研发黄姜皂素高提纯技术,河南省内乡县科协成立中药材种植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承担研究、推广黄姜种植技术,并负责回收、销售黄姜、研发皂素提纯新技术的任务。具有长期黄姜工作和实践经验的内乡县居民陆龙舟被任命为研究所所长,陆龙舟聘任同县某企业具有一定销售经验的职工魏厚训为研究所副所长,从事黄姜的系列开发业务工作。
经多年的实验→失败→再实验→再失败→再实验……研究所终于探索、总结了一整套黄姜种植及皂素高提纯经验,并由该县原科协主席蒋连森执笔,陆龙舟、魏厚训参与,编写出版了《黄姜栽培推广应用技术》一书,该书被评定为河南省南阳市科技成果,内容主要介绍黄姜栽培技术及收获,贮存与加工,只发给与研究所签订黄姜种植、回收合同的种植户使用,不面向社会公开发行销售该书。
由于该书介绍的黄姜栽培技术通俗、易懂,农户便于掌握,很快引起连锁反应,该县及周边镇平县、西峡县、淅川县、邓州市和相邻的陕西省商南县大面积种植,来研究所签订种植、销售黄姜合同的农户络绎不绝,黄姜种植面积一下子翻了十倍。业内行家估算,研究所二年内就可回收研究投入,并赚回可观的经济效益。
采访中,研究所一位同志告诉笔者,研究所取得黄姜种植及皂素高提纯成功经验,只等回收投入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研究所副所长魏厚训“跳槽”,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黄姜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并印发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主要内容与研究所出版的《黄姜》一书基本相同。开发公司除在电视上广为宣传本公司外,并在互联网上宣称“本公司已发展黄姜研发基地1万亩,年产黄姜3000万斤”。不知是受开发公司广泛宣传效应影响,还是其他因素,前往研究所签订种植、回收黄姜合同的农户锐减,而与此形成的反差是开发公司的合同书却逐日增厚。为此,研究所将魏厚训和开发公司同时推上被告席。
研究所“赔了夫人又折兵”
研究所在诉状中称,其为黄姜的科技栽培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长达6年多时间内,仅实验一项就耗资近百万元,依法对该科技成果单独享有技术成果权;对研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但被告魏厚训利用其在研究所任副所长的职务便利,掌握了黄姜的种子选育、栽培技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后“跳槽”另成立公司,利用研究所的科技成果骗取姜农信任,推售种子、收购黄姜,造成研究所直接经济损失42.5万元,其行为构成对研究所技术成果权、商业秘密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开发公司和魏厚训:1、停止侵害、更正虚假宣传、消除姜农误解;2、赔偿研究所直接经济损失42.5万元。
而开发公司庭审中辩称:黄姜的栽培技术和品种选育技术是多年来广泛推广利用的技术,该技术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用专用权和保密权;开发公司在收购、销售黄姜过程中,将姜农种植方法高度概括总结,以便指导姜农生产,并无违法之处;开发公司并不知道研究所有什么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也没有抢夺研究所客户,不存在侵权。
魏厚训辩称,其曾作为研究所主抓业务的副所长,了解、掌握、推广黄姜种植及回收、销售是其职责,至于开发公司如何宣传与其无关。
两被告均认为没有侵犯研究所的技术成果及商业秘密,请求法院驳回研究所的诉请。
不难看出,研究所与开发公司的诉争,实质上是在抢夺黄姜市场。谁占领了市场,谁就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本案内乡法院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研究所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民事主体的自由竞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受到保护。本案中,研究所与开发公司都以黄姜的种子出售和产品回购为主业,虽从业先后不同,但均为合法主体,在经营中可以依法自由竞争。研究所起诉二被告侵害其技术成果权,但因该技术成果在开发公司成立前已向社会公开,不具有排他性,故不构成侵害研究所的技术成果权;研究所起诉开发公司及魏厚训侵犯其商业秘密,但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据此没有认定该行为,二审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起诉开发公司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本案开发公司在电视及互联网上的宣传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规定之列,故认定研究所称谓二被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日前驳回了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研究所彻底输了官司,既丢了科技成果,又耗时、费力、费心,还赔了数千元的诉讼费,世人评说研究所是“赔了夫了又折兵”,让石头砸了自己脚。
评析:
企业人员流动增多保密措施极为重要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市场经济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是法制经济。在企业竞争激烈、人才流动日趋频繁的大背景下,原来在某企业工作过的工人、技术人员因掌握原企业的某些信息、技术而在新的岗位上利用这些信息和技术,是否构成对原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商业秘密侵权呢?本案颇有典型和启示意义。
由于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极具重要性,本案中,研究所经过多年的摸索、实验、总结,探索出一整套系统、客观、实用的“黄姜栽培推广应用技术”,并回收、销售黄姜,提取皂素,但由于其没有对自己的研究成果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从而使自己的多年心血和经济投入付之东流。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市场经济公开有序的竞争角度看,都是正确的。
但愿本案能给那些从事某项研究工作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鉴,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
什么是科技成果和商业秘密?
魏建国(法律硕士 内乡法院院长)
“科技成果”,是指前所未有的不被公众掌握和熟知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国家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6条规定:“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该法还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使用该发明创造;经批准允许使用‘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需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双方就费用协商不成的,由国家专利局裁决”。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科技成果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上述案例中,研究所丢了多年来研究的科技成果,又造成巨额损失,其根源就在于其一没保护好自己的研究成果,二没申请国家专利,即使国家从推广农业科技惠民、利民的高度出发,其研发成果不被授予“专利”,但至少可以获取一部分国家研究经费补偿,而不能使自己多年的研究心血付之东流。不可否认,“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丢了‘金娃娃’,是研究所吃亏的一个重要因素”。
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要承担相应责任
薛克恒(内乡县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三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害权利人科技成果专利权或商业秘密要承担什么责任?《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无论承担哪种责任,都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19、220条规定,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最高可以对侵权人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单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对侵权人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科技成果或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违反《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科技成果或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官教你几招保护科技成果及商业秘密的方法
樊丁飞(内乡法院高级法官)
《科技日报》4月17日报载,我国65%的科技成果来自中小企业。可见,“科技成果”,是企业赢取利益的一个不可忽视因素,再辅助以“经营秘密”,企业一定会不断进取并发展壮大。但企业应当牢记“肉包子往往容易从内部发臭”的道理,首先,适时向本单位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知悉保密制度和单位规章,使职工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知道的不想知道,不该说的不说,夯实企业保密基础。同时,明确本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事项,再通过一定形式使相关人员明确这就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失密就是砸饭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特别注意缩小保密人的范围,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切实可行的保密责任书和竞争禁止协议,明确岗位职责,使涉密人员肩上有义务,思想有警惕,确保职工自主择业时不因人员流动而泄密。第三,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不因合作伙伴的合作终止而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四,用足用活法律,把本企业的技术秘密申请国家专利,用《专利法》保护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不因“泄秘”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