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劳动法。时至今日,仍有个别用人单位置新劳动法于不顾,依旧我行我素,不按新劳动法条款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居然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对劳动者的意外伤害执意推卸责任,拒付救治费用。发生在农民工赵树明身上的意外伤害就是一例。
河北承德籍农民工赵树明于2007年11月12日受北京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雇佣,到该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开发工地打工,一连三个多月没拿到过一分工资。
2008年1月22日下午,赵树明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施工工地拆架子管时,不慎从8米高的施工架上掉下来摔成重伤。经医院确诊为造腰椎粉碎性骨折、右大腿粉碎性骨折、盆骨粉碎性骨折。病人亲属多次找到北京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荣经理和董经理,恳求予以支付救治费用。该公司从领班账户截扣三万元手术费后就自认为做到仁至义尽。至此,对赵树明家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请求置之不理。理由是公司没有与赵树明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使病人能重新站起来,病人家属不得不借贷七万多元用于病人的第二次手术治疗。
北京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很显然是不符合新劳动法的规定的。在此,我们也建议主管部门,对漠视新劳动法的一些用人单位严加监督,并使之明白: 不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比签了劳动合同执行不到位更具对国家法律的抗拒性。
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