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songbeijing@126.com 复 查 申 请 申 诉
邓军不服恩施州检察院作出恩州检民行不提抗(2004)01号民事行政检察不提抗诉决定书. 邓军1985年8月恩施州职校财会专业毕业.同年8月被湖北省来凤县供销社录用分配到百福司供销社工作至2001年8月17日来凤县供销社主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经来凤县劳动局劳动合同鉴证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供销社对邓军的社保分文未缴,未办理社保.经济补偿分文未给. 邓军不服申诉至来凤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收200元仲裁费.于2001年10月23日作出(2001)来仲字第3号不受理通知书. 邓军不服起诉及相关证件至法院.湖北省来凤县法院院长张寿齐2001年11月9日湖北省来凤县法院由立案庭庭长杨如斌,书记员李雪梅,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 未经依法开庭审理而(12) 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2001)来民初字第916号不受理民事裁定书.不服上诉收上诉费100元后.(违反法(司)发[1989]14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02年3月20日恩施州中级法院由立案庭庭长佘华、段斌、滕仲泉,书记员钟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2002)恩中立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不予受理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显然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不听当事人陈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数次申诉.杳无音信.官官相护,穷尽救济.请求依法依政策维护弱势群体困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 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无论从程序或实体上邓军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应受理。邓军无数次向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佘华,肖廷杰院长申诉。2007年5月31日向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佘华,彭东洋。信访赵如山再次申诉。
邓军不服2008年4月1日收到由彭东洋给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2007)恩中立监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不提抗诉决定书是错误的。。
2001年8月17日鉴证机关:来凤县劳动局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2001年10月23日来凤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01)来仲字第3号不受理通知书.2001年11月9日湖北省来凤法院作出(2001)来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裁定书:对邓军的起诉.本院不受理.2002年3月20日湖北省恩施中级法院作出(2002)恩中立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不受理裁定.2002年4月10日向州法院申诉.编号2002(97)号.2002年5月23日湖北省来凤法院驳回申诉(2002)来监通字第20号通知书2002年8月12日《恩施晚报》星期一.第7版《邓军告状记》.2002年10月18日恩施州检察院恩州检申转字(2002)第48号.2002年9月4日州中级法院许副院长接待邓军信访申诉杳无音信.2003年3月26日湖北省来凤县检察院作出(2002)1号提请抗诉决定书.2003年6月26日恩施州价检举函 (2003)3号.2002年7月11日向州法院申诉.编号:2002(392).2003年11月17日恩施州财政局综合科答复.2003年11月24日省物价局作出的通知书.2003年12月11日恩施州政府作出州政复决字(2003)23号决定书.2004年4月5日邓军向恩施市法院起诉. 立案庭吴克祥法官收起诉状及相关证件至今杳无音信.2004年3月23日州政府作出州政复决字(2004)3号_(2004)7号._(2004)9号决定书.2004年3月26日邓军起诉至州法院.罗荣收起诉状及相关证件至今杳无音信.2004年4月26日不服(2004)9号决定书起诉至州中级法院也是罗荣收的邓军起诉状及相关证件至今杳无音信.2004年4月12日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作出恩州检民行不提抗(2004)01号民事行政检察不提抗诉决定书. 不提抗诉决定书是错误的。2004年6月2日州委副书记戴书记批示:此事请李秘书加强督办.责成来凤县委处理..至今杳无音信.穷尽救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21日)
14、有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释[1998]24号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法定程序。
无论从程序或实体上邓军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应受理。
申诉人:邓军
2008年5月13日
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土桥路10号湖北省第二地质大队转邓军收 邮码:445000 E_mail:dj2005888@163.com. 向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诉: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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