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陕西略阳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后死亡,三民警投案自首,被当地法院判定免予刑事责任。 2007年11月7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莱坝镇城管和民警将店主梁云贵扭送到派出所“接受教育”,10分钟后店主死亡。 2007年10月17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刘元绘受贿案时,当事人当庭指控:由于淮安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使自己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给自己编造了许多根本就不存在的罪名。公诉方对刑讯逼供行为坚决予以否认,并拒绝了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的要求。 2007年11月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情况下未做深入调查,竟完全采信了淮安市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判处刘元绘有期徒刑10年。刘元绘不服本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我们不敢妄加揣测公诉方不播放录像的理由,比如说是“做贼心虚”还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屑一顾”,但拒绝得却真可谓“理直气壮”。这样,刑讯逼供也就成了一个悬案,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试问:设置这个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审讯录像”还有什么必要吗? 许多被刑讯逼供等司法恶行摧残过的人不一定在法庭上鸣冤。而作为刑讯逼供的一方,如果因此将冤案办成了“铁案”,那么,许多这之间的种种恶行基本不会被追究了,这符合我国司法“只要结案率,过程不重要”的传统。在这过程中,冤、假、错案绝对不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希望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来减少审理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希望通过技术手段;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消除“社会流言”,并规范办案人员的审案方式。但目前来看,技术手段并没有杜绝一些办案人员的“习惯性”审案方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实在不行,就让某一特定时段的音像无缘无故地消失,使真相永无大白之日。 刑讯逼供的查证难,惩罚无力度。我国现行法律仍然规定对刑讯逼供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被刑讯者在向法庭控告办案人员曾对其刑讯逼供时,法庭就会要求被刑讯人自己提供证据。然而,刑讯逼供都是在被刑讯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发生的,除非刑讯行为在他们身上留下了显著伤痕、残疾或是一具遍体鳞伤的尸体。除此之外,他们很难保留有效证据,这也是当前绝大多数被刑讯者不愿当庭控告的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认为:在当今社会中,我国司法界中的有罪推定思想还在大行其道,甚至是主流思想。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不无关系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但这只是一个大纲性的表达而已。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侦查、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便时有发生,至于连续疲劳审讯、诱供、强迫在预先写好的供词上签字等变相逼供现象则更严重。在刘元绘受贿案开始侦查阶段,淮安市检察院甚至连证人也关押起来,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 记者认为:就目前刑讯逼供这一恶行而言,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对办案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合理构成审判人员,尽快提高法官的素质。使人们坚信,法律会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侵害了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无论是谁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才会使人民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敬仰。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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