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中级法院不用权威证据信伪证
湖南华容县检察院.
围捕证人
“呼呼”过后,又似哨鸣。洞庭湖畔春夜的风夹杂着冷雨,飘摇着无际的芦苇。
邹守桂再一次挣扎着从芦苇丛中爬起来,全身继续颤抖,咳嗽也没有停止——从太阳落下到现在的七八个钟头,芦苇地里的湿气和他体内的寒气已经完全融合在一起。上午温度高达20多度,出门时只穿一件T恤——早已分不清是被汗水、泪水还是雨水打湿透边。
3月19日这夜——准确说应该是20日凌晨,洞庭湖畔的邹守桂“喜”“疼”交加——尽管疼,但毕竟逃出了一片生天,“如果再被他们抓到,我肯定会被打死,我真的被他们打怕了……” 邹守桂说着,泪水就下来了,“浑身除了疼还特别酸,颈椎和腰椎那个疼啊,真的钻心”。
在经历过无数次激烈心理斗争之后,邹守桂终于答应出庭作证。在到达华容县人民法院附近时候,又经历过无数次思想斗争——直到岳阳市人大包忠清副主任表态一定“保证人身安全”的时候,终于站上了法庭。
由于邹的证言及相关证据对此案至关重要,以至于邹出现在法庭时,旁听群众不顾法庭纪律为他“鼓起了掌”。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邹守桂最担心的一幕果然出现——邹作证完毕,才走下法庭,两个穿便衣的检察官就堵在了他的前面,“手铐都拿出来了”,邹大呼“救命”,仍在庭审的法庭被这一喊,顿时一阵骚动——100多人的旁听席上,有当地群众、涉案人员家属,还有岳阳市人大主管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副主任包忠清率人大内司法委负责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该院刑事审判二庭的庭长等人、岳阳市委、岳阳晚报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媒体记者大都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
邹的家属及其他部分旁听群众立即寻声而去,将邹夺回——“只差一点就要把自己铐走,否则死路一条!”邹事后“庆幸”自己还算“命大”。
前来旁听此案的岳阳市人大领导及其他部门的同志当即指出“(庭上抓捕证人)这种做法太过分!”随即,协调邹坐上前来旁听此案的岳阳市委机关人员乘坐的27号车离开。
邹的家人及朋友仍不放心,三台车辆仍然紧随邹所乘坐的车辆。
忽然,有人发现,两辆明显标志的检察院车辆也尾随在后,在华容收费站前面超过了邹一群人所乘坐的几辆车。所有的人都预感事情不妙,边放慢车速,边商量对策——邹的朋友中一辆前行的车辆发现检察院两辆车已经停在洞庭湖收费站前面。于是,邹在途中悄悄换乘一位亲属的长安面包车,反向而行。途中,在确认已经摆脱追踪者时,又两次换乘的士,沿长江西行——邹消失在洞庭湖畔一望无边的芦苇丛中。
邹以及当时在场人士描述的场景,记者只在电影中见过。
“证人(邹守桂)出庭时为什么那么害怕、恐惧?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岳阳市人大内司委一位同志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如果证人作的伪证,那是犯罪,犯罪了怎么也跑不脱。证言是否真实,那要由法院判定,证人做完证后,检察院采取这种方式(跟踪),最起码时机不对”。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次抓捕证人的行动,最终以邹守桂的“脱逃”而打上一个“逗号”,邹守桂仍然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记者费尽周折通过二十来天的外围沟通,总算获得了邹的信任,联络上了邹守桂。
究竟是什么案子,使得公诉方如此放肆抓捕证人呢?
林业局副局长造林被指受贿
现年45岁的被告人刘绍俊,系岳阳市林业局副局长,一审华容县人民法院根据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定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邹守桂人民币35万元,向华容县林业局打招呼,帮助邹将不能办理林权证的六百多亩“空地”办理了林权证,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依照刑法第388条的规定,以斡旋受贿罪判处刘有期徒刑11年。
二审中,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要求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刘绍俊的辩护律师庭上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所以,刘搞林业开发的行为合法,刘与邹守桂的合伙经营也合法有效。邹在华容县林业局办理林权证是合法的;为流转的林地办证,是林业部门的职责,不需要任何人打招呼。
个人林调报告是“伪证”?
本案的焦点是“邹守桂和刘绍俊合伙经营的林地面积”问题上。控方坚持认为邹守桂请被告人刘绍俊向华容县林业局打招呼,将675亩空地办林权证。并出具了由湖北石首市林业局两名林业工程师的勘查报告。
付律师指出:该林地的实际造林面积远大于控方指控的“办证面积”。即使在刘、邹都被关押,缺乏管理的一年多时间后,该地有林面积至少在1800亩以上——而该地仅办林权证1200亩。
付律师指出,控方出具的“石首市林业局两名林业工程师的勘查报告”是刻意制造的伪证。首先,该报告调查时间造假,侦查卷证据表明,委托时间为2006年12月2日,出具报告时间为12月22日。而2007年3月21日,检方却要证人蒋某、谢某证实林地调查时间为2006年11月份。其次,该报告没有任何机构的公章。第三,调查过程造假,3000亩林地调查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天,绝对不可能到九天。第四,在林地分类上造假——国家林业局技术中心在林地分类上没有该报告所说的“非宜林地”。
付律师认为,控方将这样一份由“个人”出具的勘查报告来推翻具有国家丙级资质的华容县林调队以及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湖南省林业规划设计院的鉴定结论,有悖常理——两者的结果中,石首个人林调结果的宜林面积比湖南省林业规划设计院的结果竟少了四倍!
20小时录音锁定控方证据非法
为什么华容检察院会如此嚣张的抓捕证人?
庭审中,刘绍俊的辩护律师付家东抛出一组重要证据,令人大跌眼镜。邹守桂秘密录下的涉及检察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胁迫证人做假证并阻止他出庭作证的部分“录音带”,长达20几小时,且有部分翻录的文字100余页。
控方认为该证据没有经过鉴定,不能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其采取秘密偷录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做为有效证据使用;退一万步,假使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具备的话,不排除当事人在偷录过程中有“套词”的嫌疑。
付律师坚称:可以通过权威部门鉴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秘密录制的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据调查,刘绍俊受贿案于2007年8月15日一审开庭。邹守桂则在2007年6月26日取保候审。从8月1日至8月15日,邹在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胡某等人的陪同下,辗转于湖南的岳阳、长沙、益阳、沅江、南县等地,直至审理结束。
为求自保,也为了将来在亲戚们面前能抬起头,邹守桂偷偷录下了自己与检察院相关人员的部分谈话内容,长达20个多小时。
如8月2日,华容县检察院胡某借三万元给邹守桂做费用,安排他离开华容、别出庭作证。
8月5日,邹守桂在华容县检察院胡某等人的“陪护”下,到了益阳、长沙等地。
8月8日,华容县检察院公诉科胡某、张某提着案卷到沅江,帮邹回忆案情。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华容县检察院在案中,通过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获取了邹等人的假口供”。付家东律师认为,“即使该案进入了公诉程序,华容县检察院公诉科不但不听本案关键证人、邹反映真实情况,而是在明知假案存在的情况下,用威逼利诱等手段阻止其出庭作证,教唆其作伪证,并提供资金供其在一审开庭时装病外出,达到了判处刘绍俊有罪的目的。还陪同邹某打牌,除获取不义之财外,更是为了软禁邹”。
案起:检察院的意外之财
到底是什么样原因,使得华容检察院不惜采取“非常”手段限制证人自由?
事情还得从邹守桂说起。
邹现年45岁,华容县农民,中共党员。据邹自述,年轻时南下打工,积累了一些资金。2001年回乡租赁河滩与空地植树造林,经过几年的努力,成为当地的富裕户,植树造林的带头人。2006年,北京亿霖林业公司到华容搞林业经营,与邹某有过业务关系。后亿霖林业公司涉嫌诈骗和非法传销被查处。
2006年11月15日,华容县检察院反贪局将邹羁押。10余天后,邹的妻子送衣服来,殊料衣服中有一本存折上有87万余元,检察院如获至宝,又从邹家中搜走3万元。
在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了邹某有向岳阳市林业局副局长刘绍俊银行转帐35万元的记录。
一位参加旁听、不愿透露姓名的机关干部认为:就算刘绍俊没有参与经营、刘绍俊向华容林业局打了招呼,邹与北京亿霖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没有显失公平,既没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也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林权证只是一个证明,是林业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何来“非法”之有?邹愿意送给合伙人35万元,刘绍俊何罪之有?
“如果邹守桂讲的是真的,我们不禁要想检察官为什么敢如此胡作非为?这绝对不是邹守桂和刘绍俊个人的悲哀!”岳阳市委机关一位副处级干部参加旁听后表示“心情沉痛”,因为凭常人的判断,“邹守桂不像在说谎。”
确实,如果检察机关秉公办案,铁证如山,为什么要重兵把守法庭,阻止证人出庭?为什么“污点证人”四处控告、被告人强烈不服?为什么法庭里的掌声,不是送给代表国家惩办犯罪的检察官,而是送给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阻碍证人作证,在本案中,如果邹守桂出示的秘密录音材料最终鉴定属实,这些材料不仅可以成为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证据,至少可证明检察院严重违反程序,其提出的指控,可以不被司法支持。”。长期研究司法公正的法律学者陈杰人先生研究本案后分析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这些录音涉及到的妨碍作证的内容,涉嫌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考虑到涉嫌犯罪的检察人员所在检察院对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能,侦查这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该是上级公安机关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公安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如果最终查实录音带内容属实,则应当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刑事责任。”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