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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箐案未审即“定罪”谁给检察院的权力?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6-14
    2008年5月27日,记者朱箐涉嫌诈骗和挪用资金案在浙江杭州上城区法院开庭。当庭没有宣读判决结果。很有意思的是,在开庭前十来天,杭州上城区检察院提供给杭州本地数家媒体一份新闻通稿,题目叫《如此“名记”》,内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预判性。据悉,这份通稿出自检察官田涛之手,他也是朱箐案的公诉人之一。

    通过杭州日报等本地媒体前些日子的报道,可以看出这样的判断:朱箐利用假记者身份到处招摇撞骗,骗了某公司10万元,骗了某企业家价值125万元的美洲豹轿车,骗了某房地产公司240万元。在这份新闻稿中有这样的话:“朱某拒不认罪,看来他的记者梦和财富梦仍将在铁窗中延续”。

    从这些报道来看,检察院先是将法院未认定的涉嫌犯罪行为坐定为事实,然后以高高在上的口吻宣判了朱箐将在铁窗中度过。在法院没有审判前,检察院就在媒体上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且做出种种结论,这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和武断性。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未入法院已经受到了审判,并且将自己曝光在公众面前,是种不尊重人权的表现。

    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检察院主要负责案件的起诉,检察院的检察官是国家公诉人,应该代表国家,即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只有法院才拥有依据法律规定对某人定罪的权力 。因此,杭州上城区检察院的做法是超越自己权限的,是越俎代庖之举。说的再通俗点就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杭州上城区检察院的做法还折射出一个可怕的现象,就是先入为主的司法倾向性判定。一个人是否触犯法律,在法院介入裁定前是不能确定的,可以存疑,但不能武断判定,否则会带来司法的不公,造成冤假错案。杭州上城区检察院的做法恰恰就是先入为主的体现。而从朱箐庭审实况来看,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庭审前媒体的报道客观上会给主审法官带来一定的影响。凡是媒体铺天盖地报道的案件,法官面对的不再仅仅是证据、证人和事实,还要顾及到社会压力。

    因此杭州上城区检察院的做法既影响了司法审判,也侵害了朱箐本人的权益。尽管新闻通稿中没有直接说出朱箐的名字,但就文中双料记者站站长的身份介绍,许多人还是可以想到是朱箐本人。在所谓的犯罪事实还没有被法院认定之前,检察院将朱箐说成是诈骗犯,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侵犯了朱箐的名誉权。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宣判朱箐无罪,那么先前发布的新闻通稿将对朱箐造成极大的伤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对杭州市上城区检察官、公诉人“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干扰朱箐一案的审理有过精辟的见解:“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应有无罪推定的意识,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都应该当他是无罪的人对待。检察官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就通过媒体传播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制造被告人有罪的舆论,不仅有违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干扰了司法。”

    总之,杭州上城区检察院在法院没有开庭之前就进行媒体审判是有失司法公正的,也是人权意识淡漠的表现。

  
相关链接:

还原“假记者”诈骗案真相
http://www.yuluncn.com/article/show.asp?id=2329

是记者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http://www.yuluncn.com/article/show.asp?id=2324

双料“名记”的发财梦
http://www.hangzhou.com.cn/20080505/ca1499039.htm

“双料站长”涉嫌诈骗和挪用资金罪被公诉

http://zjdaily.zjol.com.cn/jrzb/html/2008-05/16/content_2534305.htm

 

编辑:方圆


  华容案续(下):录音锁定检察院..      东营中院枉法裁判“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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