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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产贪污诈骗案四人被判入狱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6-18

    香港廉署消息: 四名人士,包括两名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前总经理,早前分别承认及被裁定贪污及诈骗罪名成立,17(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最高四十个月。

 

   陈雁楼,四十八岁,「中原」前总经理,早前承认三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诈骗罪名,17日被判入狱四十个月。

 

   同案另一被告何伟中,五十一岁,利丰(贸易)有限公司前总经理,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三年。

 

  「中原」另一名前总经理潘志明,四十四岁,早前被裁定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17日被判入狱二十二个月;而「中原」地产代理刘秀瑜,三十八岁,则因一项相类串谋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十个月。

 

   暂委法官黄祟厚在判刑时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诚信,故须判处各人入狱。

 

   案情透露,何被利丰有限公司(「利丰」)指派处理物业交易。

 

   陈承认曾就三项物业交易向何提供共一百四十一万元利益,作为聘用「中原」为代理的报酬。

 

   何则于二○○六年八月十一日收受陈八十万元贿款,作为聘用「中原」处理购买长沙湾道一幢工业大厦的报酬。有关物业以二亿四千万元成交。

 

   案情又透露,潘与刘于二○○六年三月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间,向「中原」虚假地表示在一宗物业交易,即购买屯门青山道爱琴湾的物业中,通美电业公司(「通美」)为介绍人,以致使「中原」向「通美」支付三十三万一千七百零七元的介绍费。

 

  案情亦透露,潘与陈及另外一名「中原」代理串谋于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六日期间,向「中原」声称在一宗花园街的物业交易中,宏谦投资有限公司(「宏谦」)为介绍人,以致使「中原」向「宏谦」支付二十七万五千元的介绍费。

 

  案情指,「通美」及「宏谦」并没有参与该两宗交易。

 

  控方17日由大律师王宝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启鸿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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