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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恶势力”的保护伞???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6-19
                                    一个打工人的辛酸泪
 
         控告人:卞守功,男。55岁,江苏省东海县人。
 
    控告人于2005年12月2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和包由当地人开办的天乐足疗休闲店,时间从2005年12月20至2007年12月19日止。和包金166000元,交纳押金20000元。各种证照齐全,自和包经营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守法经营,按时交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任何违章违法行为,和当地任何人没有任何纠纷和矛盾。在经营活动人严格管理,教育员工自觉尊纪,守法不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服务活动中搞色情服务。控告人有员工22名,个个尊纪守法,以优质文明问客人提供高尚足疗服务,在当地同行业中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然而万万也没有想到2006年11月27日下午2时24分,当地的“恶棍”虞志龙乘做车号为浙B89257前来消费,在2楼由员工邓晓玉为其服务,因为违法强行要求提供性行为服务被拒绝,当时对邓晓玉(20岁)实施殴打,全身多数被打伤。邓晓玉拼命挣拖后逃到楼下打电话叫来男朋友对虞志龙论理,并打110报警,几分钟后,由当地大契派出所张学峰警官到现场将虞志龙,邓晓玉等人带回所里调查。而后恢复正常营业。大约30分钟左右“恶棍”虞志龙带来20余名打手冲进足疗店,进门就对室内见人就打见物就砸。当日值班,领班,收银员,等多 名员工被打伤,并将当日营业额3000余元抢走。在次报警后,大契派所到现场控制事态,将虞志龙一伙控制住,安排被打员工去治疗,对室内砸坏物品进行现场拍照登记,将一伙暴徒带或所处理。经现场清理后,被砸坏财物价值3万余元,抢走3000余元营业额,虞志龙一伙暴徒前后相差不到30分钟2次实施犯罪行为,控告人2次报警2次出警现场。是谁在支持一伙暴徒的打砸,抢,犯罪行为?为此控告人多次去找当地派出所所长,指导员,为承办民警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打击犯罪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均没有任何结果,控告人万般无奈于2007年4月19日依法向浙江省宁波市公局申诉行政复议,期满后未给答复结果。于2007年7月2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该院于2007年7月9日给于不于立案告知书,2007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人民检查院申诉,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虞志龙一伙暴徒的犯罪事实。检查院扬红支检察长,将控告人的所有材料收去后,到现场也不给任何说法。
 
          综上所述,以虞志龙一伙20多人的暴徒的犯罪事实。根据<<刑>>291条规定,虞志龙构成强奸未遂罪和同伙根据<<刑法>>275条,291条,296条的规定均构成犯罪。自2006年11月27日控告人的合法权利惨造侵害,现在先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控告起诉,申诉等等。本来是一件很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由于控告人是一个打工的农民工,没有钱,没有权,没有后台,而侵害人———虞志龙一伙暴徒在当地有钱有势,有当地的,检,法等有关单位的保护。法律的神圣在宁波市只对有钱人管用,而对外来打工的农民工,那只能是写在书上写在纸上........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不知道何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联系人:(控告人) 卞守功,电话:1596132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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