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警署民警刘徳勇,在他人家庭出现纠纷的情况后,不是依法行事,而是违法闯进民宅,殴打民女,并擅自开枪射击村民陈军,造成陈军被子弹击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恶劣行为震惊了十里八乡、大江南北。
身为“人民警察”,刘徳勇持枪随意杀人,剥夺了一条守法公民的年轻生命,此次事件对于那些合法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特别是六盘水警察,算不算是又一次敲响了警钟——我们再次呼吁:“警察同志,请不要对合法公民随意开枪,请尊重他人的生命权”。请千万记住:“民警手中的枪是保护人民,震慑罪犯,而不是把枪口对准无辜百姓”。
六盘水市另一起枪杀案发生在三年前,即2004年4月16日,也是六盘水市公安局一名民警开枪致人死亡,无辜的村民甘国方丧生在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大湾派出所民警戴黎明的枪下。后在死者家人一年多连续不断的控告下,此案才于2005年重新复查,民警戴黎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古人云:“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可不幸的事件再次在六盘水市发生,这不得不令人心惊!2007年8月18日,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警署民警刘徳勇,因跨区域参与村民家务纠纷 随意开枪致当事人亲属陈军无辜死亡!
无辜青年何以成了民警枪下牺牲品?人们看到的竟是一幕近乎荒诞的场景:2006年5月19日20时40分左右,原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汪家寨警署民警刘徳勇等人听说丁发友、陈红与家人产生矛盾,带人到他们家中,当时二人均不在家,刘徳勇等人欲进屋搜查,陈红妹妹陈琴拦住门说:“你们私闯民宅,有没有搜查证?”。刘徳勇闻听此言抬手给了陈琴一记响亮耳光,说道:“凭我这身警服还要搜查证”。抓住陈琴的头发,在墙上咚咚的撞,反手抽打了陈琴两耳光,当时满嘴是血,陈琴喊到:“你们凭什么打我?”一边哭喊,一边准备向门边逃,刘徳勇骂道:“把这个小贱人拖进去废了。”陈琴说:“我要告你们。”刘徳勇说:“你只管告吧!告到北京、上海都可以,看哪个相信你的话。”说完后几人匆匆出走。
这时闻讯而来的陈军见二姐陈琴满脸是血,问是怎么回事?陈琴说:“是这个警察打的。”陈军说:“你没有犯法他凭什么打你。”刘徳勇用枪抵住陈军的胸口说:“你再啰唆老子一枪崩了你”。陈军被吓得连连后退,刘徳勇步步紧逼,陈军一直退到10余米外的墙边,无路可走。突然“砰”的一声枪响,年仅23岁弟弟陈军便倒在血泊之中。周围住户围观的30多名群众亲眼目睹了这起罪恶的一幕。刘徳勇开枪后便和另一名警察等分头逃走。
“5.19”枪杀案发生后,当地群众议论纷纷说:“此前,我们只听说过民警鸣枪示警误伤无辜公民,但从未曾听说过,民警参与家务而随意开枪杀死无辜公民的。”此案令人痛心不已之处在于,民警违法闯进民宅,如土匪般的殴打她人,此后竟然将一个无辜公民击枪杀致死。
刘徳勇身为治安民警,本应谨守职责去保家安民,可他却偏听一面之词参与家务纠纷,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闯民宅,直至向公民陈军开枪,击中要害死亡,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导致了陈军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六盘水市公安局对实际情况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核实,只是草率答复,以至于陈军亲属长期上访而至今得不到妥善处理。刘徳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当地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不能再无视此案产生的严重后果,一味的敷衍只会给党和政府摸黑。
近年来,由于犯罪率高发,许多人主张警察在制止犯罪、抓捕罪犯时只要鸣枪示警后犯罪嫌疑人仍不束手就擒,警察即可开枪将其击毙。但事实上,法律对于警察执行职务开枪制暴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之所以对警察用枪课以如此苛刻的条件,这主要是出于法律保护人权的目的:一方面,暴力犯罪的嫌疑人被警察当场击毙本身就是一种不幸,因为他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按照现代法治理念,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权,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对抗——刑事诉讼来获得。否则,刑事处罚就是没有依据的,或者说是不适当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公民陈军的被杀,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条款的任何一种。据了解,刘徳勇杀人后调到六盘水市看守所工作,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置。我们不禁迷惑,民警开枪杀死合法公民的事件为何多次在六盘水市公安系统出现?是那里的民警法律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善、特权意识作怪,还是对公民生命的肆意践踏?我们衷心希望类似悲剧不要再一次次在六盘水市上演!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