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英明果断抓出大贪官杜世成,青岛的贪官污吏如惊弓之鸟。但是,邹川宁院长却把市中级法院变成任意枉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违法违规抗政的贪官污吏们的保护伞。病残弱女合法私房产权人依法据实泣血检举控告事实依据如下: 我们的合法私房依法据实维权诉讼系列案件至今已是第八年了,区市两级法院已针对此案进行了多达76次审办,至今仍没有认定过错,明确责任。但是,全部案件的焦点都聚集到了市房管局责任人于守贤违法违规抗政严重侵犯公民合法私有房产合法权益的行政乱作为,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相当确凿。我们早在2005年1月就以“追究行政乱作为,大修房屋、恢复原状;经济赔偿”为由,以“青岛市房管局法人及其责任人于守贤”为被告,依法据实向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呈递、并用邮政专递向邹院长再次呈寄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行政诉状》后,几年来,已数次接到市中院既不审又不查就盲目认定“此案属政府部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法院不管”严重违法的驳回起诉的口头裁定。我们根据去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诉上访的答复,于2008年1月31日又将行政诉状呈递到市南区法院。被违法拖到现在,市南区法院仍以市中级法院的理由和方式处置了我们依法据实的行政起诉,并称这是市中级法院的指示。对此,我们坚决不服。
(一)市房管局责任人违法违规抗政、已经给公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乱作为是非常典型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申诉人已有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中级法院在单方虚假事实和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据的前提下,盲目认定申诉人以“追究行政乱作为、大修房屋恢复原状;经济赔偿”为由而依法据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为“此案属落实私房政策”并以此借口而违法无理剥夺申诉人合法诉讼权的处置是显失公平公正的司法乱作为。市中级法院已成为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保护伞,而且是与其同流合污共同继续渎职侵权。
(二)《宪法》第5条、第13条、第41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全部条款;《民法通则》第71条、第75条第二款、第106条、第110条、第117条第二、三款、第121条、第134条等国家法律条款都已有严格明确之规定。市中级法院是以个人捏造的“土政策”来取代对抗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
(三)国家、省、市落实私房政策的根本原则都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房产。市委相关文件也三令五申严格规定:违犯者以党纪国法论处。市中级法院是在为保护个别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而肆意篡改和歪曲国家落实私房政策。
(四)人民法院应保持司法独立、中立,公平、公正、旗帜鲜明的公开依法据实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及合法权益。市中级法院为保护个别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以其司法乱作为继续渎职枉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枉法无理剥夺公民合法诉讼权,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 综上。请求上级严肃查处,也请邹院长给我们合理合法的理由。 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申诉人:陈正 李建华(1358920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