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8月8日报道:日前,上海市民马骋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赔偿其行政诉讼状邮寄资费人民币3.80元,而起因就是因为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马骋状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涉嫌违法行政一案,而且也没有出具裁定书。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马骋于6月25日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发行政文件违法,但法院没有受理,也没有向马骋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接到起诉状早就超过了7日,法院就是不表态,就这么一直拖着。在“立案”和“裁定不受理”两种非此即彼的选项之外,这里,竟然出现了第三种情形,或许这是立法者当初也没有料到的。这种处理方式很是吊诡。法院不表态,马骋只能是干着急,苦苦地等待。不仅是案件不能进入诉讼通道,最可怕的是,“狗咬刺猬,没处下手”。甚至,向上级法院上诉也没有依据,接下来的诉讼及监督程序无从起动。这对原告而言,多么残忍。法院静观其变,能拖则拖,一旦发现情形不对再行动也不迟——光怪陆离的背后,我们分明看到:法院把自己所放在进可攻、退可守的“制高点”上,一夫当关,万夫莫开。其手段不可谓不精明!其技巧不可谓不高超! 司法界有一种理论认为,终生监禁比死刑更残酷,我表示同意。痛快点,给个说法,要么立案,要么裁定不予受理——出具相应法律文书本是法院的义务,不该成为问题。对于马骋的起诉拖着不办,法院究竟是不愿,不敢还是不能给出答案?背后是否有什么交易和猫腻?我们不敢妄加揣测。但无论如何,这样的“不表态”都暴露了权力的冷漠与傲慢,必然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有这样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依我看,这样“不表态”比“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更可恨。老百姓相信人民法院,才来求个公道,这里,你却来个“沉默是金”,硬是堵住了诉求渠道,剥夺了人家的司法救济权利,连个裁判的机会都不给,居心何忍? 我们说,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而是具有一套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尽量减少纠纷并使社会长期处于和谐状态的社会。近日的一些“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从一个角度发出了这样的警示:如何畅通诉求渠道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是当务之急;怎样形成有效化解矛盾的机制是治本之策。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理应在化解争议,构筑与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上述案例分明告诉我们: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化解纠纷,促进和谐方面仍存在未尽人意之处,作风建设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令人忧虑的是,该案并非特例。目前,在我国不少基层法院,不受理起诉又不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类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警惕吗?马骋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气愤之余,通过起诉来追讨起诉的损失,打起了赔偿官司。想来这是何其悲哀的事情啊!我们更担心,其他人会不会在失望之余,去寻求私力救济,给社会平添诸多不安定因素? 到底是什么导致马骋们告状无门?究竟是什么造成了权力如此冷漠与傲慢?或许原因很多。在我看来,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监督的缺失。监督权力需要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作支撑。如:超期不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可到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代行受理后,移送交给下级法院。又如,当地人大常委会应表现出应有的刚性,对法院实施个案监督;再如,纪检监察机关对不作为厉行问责……事实表明,如何让制度安排科学一些、让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机制,是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根本保证,也是约束权力的解颐之计。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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