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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系孤儿未成年前 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   2006-05-27

  
编辑同志:
  我与爱人结婚多年没有子女,于15年前抱养了一个3个多月的弃婴。15年来,我和爱人含辛茹苦地把他抚养大,供其读书。但是,自从这孩子上中学以后,就不用心读书了,经常与社会上一些不明身份的人来往,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而且还经常向我们要钱,如果不给就非打即骂。我们曾多次试图与其沟通,但均未果。为此,我们伤透了心。现在我们夫妻两个年纪都大了,对教育子女的问题已感到力不从心,想和他脱离关系。请问:我们现在能与其解除抚养关系吗?日后能否要求其支付生活费?


  答:收养子女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应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一般不得解除。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就你来信所述情况来看,因你的养子系被人遗弃后由你夫妻抱你养的,没有送养人。目前,该养子还未成年,即使本人同意,你夫妻也不能解除与其的收养关系。若要解除,也需待到该养子成年以后。


     根据法律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夫妻二人在养子成年后,若认为无法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若你夫妻二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话,你的养子仍应给付生活费。若因你的养子成年后虐待、遗弃你夫妻二人而除收养关系的,你夫妻二人可以要求其补偿你们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要自觉树立司法公正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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