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多家挤占 房管局“代收”房租 房主无奈在外租房
一处私房引发76起诉讼 2008-03-16 作者:高洪日 刘玉彩 等记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3月10日清晨,租住在青岛市龙江路28号的李建华刚起床就接到房主的电话,通知他尽快搬走腾房。几年来,一直租房的李建华和老伴陈正已经搬了3次家。
靠租房生活的李建华和陈正并不是没有房子,他们手里就有一本2001年2月办理下来的房产证,房子为两层楼房,建筑面积达335.97平方米。然而,为了能住进这处属于自己的房子,夫妇俩却在7年间先后进行了76次诉讼(不包括之前所进行的继承官司),而且目前诉讼还在进行中。
赢回产权却输掉住所
诉讼中所牵涉到的房产是位于青岛市莱芜二路2号的一座三层楼房,楼顶还有阁楼,始建于上个世纪30年代,投资建房的是陈正的外祖父赵仲如和赵仲如的侄子赵炳麟。1958年6月,在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这处房产被作为房主自留房,而私改后不久自留房的一二层及附属平房被二次纳入改造并安置了住户。陈正家族一大家人都挤进了三楼和阁楼生活。
虽是亲戚,几家人挤在一层楼里难免发生纠纷。好不容易维持到了上世纪80年代,这时,中央到地方都开始落实私房政策,自留房归业主自管。我和老伴马上打官司要求获得这处房产的继承权,其实当时打官司并没想到自己会赢,认为即使输了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私房,到时候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去找单位要房子了。”李建华说。继承官司从1983年开始打,出乎意料的是,1992年判决书下来,陈正继承50 % 产权”。
为了能办理房产证,李建华夫妇又打起了产权分隔官司,并最终获得了家族楼房一二层的产权,随后于2001年2月领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要回了一二层楼的产权,李建华一家人就没办法继续在三楼住下去了,然而当他搬出三楼准备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房子满满地住了7户人,更没有人为他们腾房。李建华一家人顿时陷入尴尬的境地:赢回了对房产的继承权,却失去了住所,无奈的他们只好到外面租房维持生活。
48次诉讼要求给自己腾房
为了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李建华夫妇找到了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随后向占用他们房屋的单位发出了通知:你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因落实私房政策,产权已发放给私房主自管,根据相关规定精神,该房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筹房腾房。考虑到通知即使发出去了,短时间内也无法解决问题,2001年3月至5月,急于要回房子的李建华夫妇一纸诉状分别将挤占自己房屋的其中5家住户告上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住户腾空房屋并补交房屋租金。市南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民事裁定,由于涉案房产属落实私房政策房屋,认为被告在未被妥善安置前,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属另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故驳回原告起诉。李建华夫妇随后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被上诉人腾出房屋并支付租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房屋属政府部门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并以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服输的他们又对此案提出申诉。一审、二审相继被驳回,这让李建华夫妇难以理解: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占着,为什么就要不回来呢?起诉、上诉、申诉、重新起诉……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年零9个月的时间,李建华夫妇为了这处房产的问题先后进行了48次诉讼。
腾房通知迟下了15年
一次次的诉讼逼着李建华夫妇不断地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他们对这处房产所牵涉到的事情知道得越来越多。“等我仔细地对材料和证据进行分析后,我竟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一个很大的工作漏洞。”李建华说,而这个工作漏洞也是他们履次诉讼都被驳回的根本原因。
李建华收集到的其中一个重要材料就是“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发还自留房产权,第二条规定则是:通知全部占用户(包括1958年早期挤占及“文革”中挤占未迁出部分)的所在单位腾房,但需向房主讲明,住在二层的高××亦是被占房主,须待高××之被占房屋(龙口路13号)政策落实后再予归还。
“而事实则是房管部门没有及时通知全部占用户所在单位腾房,直到2001年才发出了腾房的通知,整整晚了15年,这也是这些占用户们长期占用我们房屋的根本原因。”李建华说,而1986年文件中所提到的占用自己房子的高某,他的房子(龙口路13号)当时被市南公安分局金口派出所占用,文件发布后产权归高某的儿子,而由于派出所办公需要一时无法腾房,就向产权人交纳房租,在2001年3月市南公安分局为李建华开出的一份证明上显示,当时每个月向产权人交纳租金9000元。高某的房子产权收回后虽然一直被占用但收着房租,那么占用自己房子的住户是不是也该按期交房租呢?李建华心里这个疑问很快就得到了证实。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占用户为了证明自己是合理租房居住曾向法院提交过一份证据,这份证据就是占用户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至今仍住在莱芜二路2号楼旁平房内的吴老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他是房管部门的退休职工,这处平房是公房,他们一家每年都要向房管局交纳700元左右的房租。“我们这才弄明白,这些年来房管局不但没把房子给我们,还一直替我们收着房屋租金,而我们一家人却被迫在外到处租房。”李建华说。
两次不满意的行政诉讼
2005年,李建华夫妇决定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16年的房屋占用费、合法私房不能居住却要按市场价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房屋大修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4万元。理由是: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明确规定私房迁户发还,而房管局没有及时通知全部占用户所在单位腾房,导致2002年仍有7户没有腾退。“第一次行政诉讼得到的是法院的口头答复,他们说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这个我不能理解,我诉讼的是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纪、不作为,怎么要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呢?另外,行政诉状递出去了,不立案的话也该有个不受理的裁定啊,我们拿着这个裁定才能进行上诉。”李建华说。
2008年1月,李建华夫妇再次到市南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被告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房屋暂定费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告限期保质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文件证明);多年的房租损失26万元;多年来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身心疾病和在外市场价格租房生存等损失6万元;多年来被告逼迫原告上访、诉讼的损失6万元,合计共118万元。3月12日,针对第二次行政诉讼,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约李建华到法院核实问题,表示几天内就会给他一个答复。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李建华很无奈。
赢了官司却拒收“危房”
截至2007年,挤占李建华夫妇房产的业户们已全部搬走,然而在2007年年底,李建华夫妇再次把占用户告上了法庭。这次告他们是索要2006年的房屋挤占费。”李建华说。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4日(迁出)的房屋使用费。被告在迁出房屋时,通知原告交接钥匙,但原告拒不接收,责任在原告方。“我不接收是有原因的,现在房屋是一个烂摊子,如果不大修根本就没法住人。”李建华说。
记者在房屋现场看到,一、二两层的门窗无一完好,一层多间房子的地板遭严重损坏,作为整个楼房基础的石头也有不少移位,裂开一条条缝隙,墙上也有几处因搭建违章建筑而留下的深坑,电表盒处还贴着几张欠费通知。李建华认为,作为租房户,在退租时要做到“五无”,即:无欠费、无户口、无违章建筑、无杂物堆放、设施无损坏,而占用户们没有做到“五无”,所以他们无法接收房屋。“再说了,你们是从房管局手里租来的房子,交钥匙也应交给他们,而房管局在经营、管理、使用该楼房至今已经50年,从没有对该楼房进行必需的大修,直接导致了原来完好的楼房至今成为破烂危房。”李建华说,所以,房管局对该楼房有维修的责任。
部门意见:属历史遗留问题
3月11日下午,记者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见到了一直负责处理这处房产问题的工作人员于守贤。他解释,房管局已于2001年就为陈正、李建华发还了房屋产权,协调挤占户的所在单位为他们迁出腾房,几年前挤占户们全部迁出了,现在是他们拒绝接房,不是别人的问题。另外,李建华通过打官司已向挤占户索取了几年的挤占费用,他们完全可以用这笔钱来维修房屋。
2006年,半月谈》曾以政策解答方式刊登了李建华夫妇的疑问。随后,青岛市信访局就向杂志社送去了一份关于李建华夫妇落实私房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解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自留房产权归还拖延的疑问。落实政策开始后,原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即以(1986年)青房私字第6号文件通知原市南区房产办事处将该挤占房发还房主自管,因产权人赵炳麟去世,按规定在房屋发还时需事先由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妥继承公证手续。但房子的几方继承人就继承权问题发生争议,经过民事诉讼,直至2000年7月才最终判决陈正继承50 % 的产权。”针对当时“5年就有58次诉讼问题”,经中级法院调查,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件案件,是由于陈正的案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加上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多、政策性强、案情复杂所致。
房主意见:不应以继承纠纷为由拖延发还
对于信访局的答复,李建华夫妇并不满意。首先,1986年就规定被挤占房发还房主自管,而至于我们如何继承这个房子是我们自己的家庭内部纠纷,房管部门并不应该以此来作为拖延挤占房发还的理由,另外就是房屋维修的问题,现在我们虽然有产权了,但大修的费用非常高,我们根本拿不起,而这个房子受损是谁造成的,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李建华表示。目前,为了这处私房,李建华夫妇已有76次诉讼,但他们还是信心十足,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他们还会继续走在诉讼的路上。
编辑: 赵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