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莱芜二路二号楼房是我们祖传的合法私有房产。因早期被市房管局错误的进行了二次改造,并由其经营、按排、管理的住户们挤占。1986年2月28日,市房管局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的严格规定,为我们的合法私房下达了“青房私字(86)第6号”内容为“迁户发还”三项决定和一项规定的专用文件。然而,由于房管局落私办于守贤多年来至今仍然严重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直接导致我们完好的合法私房至今已成为破烂危房:楼房基础多处松动变形,损坏极为严重;楼墙上下垂直贯通裂缝多达十几道,裂缝宽处已达2公分;其它基础设施更是破烂不堪,损坏特别严重……2007年11月,区政府在实施大学路一条街美化修缮民居工程时,曾几次召集多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该楼房进行现场勘验,结论为无修复价值的危房。鉴于该楼房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已严重威胁到二单元即三楼以上其他二十余名产权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已明显构成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隐患。为了切实认真维护好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而分清过错,查明因果,明确责任,本产权人依法据实特严正申诉声明如下:
(1)房管局早于1986年3月起就将产权人的合法私房交由房主自管。但由于1990年10月房管局仍然违法与挤占户们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被两级法院多次至今仍认定为合法证据,并且至今仍没有实施必须由房管局依法与产权人办理房屋交接的任何行为,本产权人的合法私房实际上仍在房管局和其挤占户们的管理、控制之中。因此,房管局和由其管理按排的挤占户们对此仍应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本产权人拒绝从挤占户们手中接收此房屋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合法维权的正确行为,不应对此负任何过错责任。
(2)房管局在其经营、管理、使用该楼房至今已经五十年以来,从没有遵照国家、省、市政府相关的明确规定对该楼房进行必须的大修,直接导致了原完好楼房至今成为破烂危房。因此,房管局应对该楼房二十余位产权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和全部过错责任。
(3)区市两级法院针对此案已进行过76次审理,并没有法律依据和实质事实认定本产权人对此具有过错责任。依法、依规、依政、据实,本产权人也的确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对可能发生的灾难和损失负任何责任。
(4)本产权人在2007年11月得知此危房已经严重威胁到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信息后,立即向省长、市长、区长电子信箱及各级信访局发去了几十封紧急求助举报投诉报告。实属多次及时举报投诉求助报告在先,因此,更不应对此负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属实有据。根据“无过错无责任”的法律原则:本产权人对原完好楼房被严重损坏成破烂危房没有任何过错,多年来也为此竭尽全力,这已是铁的和不争的事实。所以,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都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在三年前至今,本产权人早已经对房管局行政乱作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向两级法院提起数次行政诉讼,但都被区市两级法院枉法无理用口头驳回行政起诉。因此,市房管局必须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两级法院对此也应负全部责任。空口无凭,特以此书面严正申诉声明为据。
山东省青岛市莱芜二路二号一单元合法私房产权人:陈正 李建华
(现租住市南区龙江路28号104户)
2008年2月6日除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