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将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适用于更大领域
据《新华每日电讯》8月26日报道: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草案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该草案将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无疑是立法的一次创新,一个亮点。现实中,专利维权成本高已是不争的事实。相对而言,专利案件具有相对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既往,权利人打一场官司往往要花去很多费用。除了诉讼费之外,还有律师代理费、侵权取证及公证费、司法鉴定费、差旅费(包括有关人员的车票、机票、食宿等开支)等等。根据现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一般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的。却并不包括维权成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凭什么由利权人埋单?显然,这并不公平。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所言,如果专利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次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维权成本纳入赔偿,其实正是对长期以来专利权人权利救济力度低下的纠偏——当下专利侵权行为“久治不愈”的事实也许是最好的明证。修正草案的新规定不仅能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换个角度看,赔偿包括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实际上也就是加大了违法成本,这对侵权人而言是应有的“报应”。依此可以警戒他人,遏制和预防专利侵权歪风。一举多得,值得我们期待。
放眼世界,欧美一些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实施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它最早始于英国。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908条关于惩罚性赔偿所下的定义为:“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以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之行为而给予之赔偿;惩罚性赔偿得因被告之邪恶动机或鲁莽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之极端无理行为而给予。在评估惩罚性赔偿之金额时,事实之审理者得适当考虑被告行为之性质及程度与被告之财富。”司法实践中,酌情提高惩罚性赔偿倍数,不能说是完美无缺,比如,出现了给投机者创造巨大的获利空间的问题。但这项制度恰点准了侵权者的“死穴”。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生产经营者的本性。在利润刺激下,难免会有人利令智昏,遏制不了侵权的冲动,所以悬一把令人心惊胆战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头顶,约束着生产经营者牢记侵权带来的巨大代价,加强自律。国情不同,对我们来讲,“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或许过于前卫了,但西方国家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怎样加大侵权成本的思路值得借鉴。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们的社会行之未久,而侵权之举又花样翻新、屡禁不止。在这样的形势下,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无疑是迈出了可喜一步,具有积极的现实针对性和导向意义。
其实,将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不应止于专利一项,而应更普遍地适用于劳动者维权、环境保护维权、消费者权益维权等领域。这些领域,权利人往往同样负担着维权成本,所以与有着同样的期盼。
以劳动者维权为例,同样也面临着维护成本高的问题。有例为证:东莞外来工林强(化名)为追回欠薪四处奔波两个多月,虽然讨回欠薪2800元(比实际应得的少了2000元),但光花在讨薪过程中的诉讼费、查询费、电话费、交通费等就有2000元。拿到了血汗钱,却依旧掩盖不了林强内心的无奈:“我真的不想再找麻烦了。这两个月如果正常出工,2000元也赚回来了。”(据《市场导报》2007年1月9日)。从面上的情况来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成本所作调查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民工讨回1元钱,整个社会竟要付出3元钱的代价。维权成本过高,结果可能使得农民工不愿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不愿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话;有人就会寻求私力救济,如某些地方,讨薪“跳楼秀”屡见不鲜,上访讨薪、暴力讨薪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与“法治”格格不入,也与建设和谐社会严重不符,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