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冤锁离奇奸污案
——请看广东省陆河县公检法是如何办案的
2006年11月27日下午,广东陆河县漳河中学初一学生张国茂因涉嫌*****罪被陆河警方带走的消息不胫而走,在这个建县只有十八年的小县城可谓家喻户晓,人们议论纷纷……
一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被广东省陆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国茂有期徒刑四年,二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又被初审法院在同样的条件下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 而汕尾中级法院也是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维持原判。面对两级法院的判决及公安机关讯问的令人生疑的“证据”,记者对这起颇受争议的案件展开了调查。
“我儿子刚满15岁啊,这一生就被他们〔指公捡法办案人员〕给毁了,他们凭什捏造事实,对一个刚满15岁的孩子进行恐吓、逼供使他承认“*****SPAN>”?张国茂的父亲,五十三岁的张木清一见到记者就愤愤不平地说。
在陆河县看守所,年仅15岁的犯罪嫌疑人张国茂两手紧紧地扒着铁窗,泣不成声地向记者哭诉:“我冤,我没有做过(指*****同学), 他们(公安局办案民警)30多个小时不让我睡觉,要我承认是我干的,民警告诉我,如果不承认,我同学的家人就会杀了我全家。我害怕就承认了,我没有做过这事。我冤,我真的很冤,我想去上学……”
监护人未在场 对未成年人讯问合法吗?
2006年10月31日下午19时,陆河县樟河中学初一学生罗小妹的叔叔罗武床来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上护镇派出所报案,称其侄女罗小妹被人*****后精神异常住进医院。2006年11月1日,上护镇派出所委托陆河县公安局法医对罗小妹的处女膜是否破裂及其身上的损伤做了鉴定。2006年11日月1日陆河县公安局作出两份: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陆河公刑技法活检字(2006)第439号、笫440号],结论分别为罗小妹所受伤为轻微伤、其处女膜破裂为性交所为。
陆河县公安局根据上护派出所对罗的叔叔罗武床及问讯、刑警三队办案人员对罗的姐姐罗飞娥、同学罗桂技、张国茂询问笔录及对罗的鉴定结果,于2007年11月27日决定对其在樟河被*****之事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7日下午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陆河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员给年仅15岁的张国茂带上手铐押至刑警队办公室,晚20时至22时刑警郑徐腾在没有任何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讯问,在这份讯问笔录上张国茂未交代任何违法问题。但是办案民警很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或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及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11月28日下午,当张国茂的父亲张木清从深圳赶回陆河时,办案人员骗取不懂法律的张木清在该问讯笔录上签字,以示其“合法”性。为了证实张木清的说法,记者于4日26日专程从陆河赶往深圳龙岗区调查,2006年11月27日同张木清在一起的陈xx四人,他(她)们均证实张木清11月27日在深圳,28日上午才离开深圳。证明28日补签名事实的还有樟河中学初三(1)班班主任郑向华老师。
张木清对记者说:“我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后,刑警大队长朱左辉要我在拘留证上鉴字,被我拒绝了:“我儿子没有犯罪,为什么要我签字”,朱左辉说“签字要拘留,不签字也要拘”。我要求看看我儿子,但都被公安局拒绝,直到法院开庭时,我才见到儿子,才知儿子被冤枉了”。
根据案卷记录,陆河县公安局对张国茂的讯问是从2006年11月28日20时起至11月29日凌晨2时止,时间长达6个小时,此种讯问完全违背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的办案规定。在陆河公安局看守所,张国茂对记者说:“从我被抓到公安局的三十多个小时,民警一直不让我睡觉,我一犯困民警就踢我的屁股,“不老实交代,还睡觉”,他们恐吓我,按照办案人员的‘指点’直到我承认*****了罗小妹为止。”
在陆河县公安局对张国茂的九次询问笔录中,除第一次由其父亲张木清补签名外,其余八次也没有通知其家长、老师等监护人到场。
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07年6月13日在陆河公安局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张国茂犯有*****罪的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张国茂提起公诉。
记者详细阅读了张国茂的代理律师提供的所有案卷,罗小妹于2006年11月27日向陆河公安局办案人员陈述:“第一次被张国茂*****是开学的第七周星期五(即10月13日),去樟河邮电局交电话费时被张发现强行拉到其姐家三楼*****的……;2006年11月28日的陈述:9月21日的中午12点多我在学校时,我同学张国茂用书打我,叫我去他家,我迫于无奈,才跟张国茂去樟河邮电所三楼……。但是公安局侦查员彭成颂却提供了一份2006年10月16日罗小妹去樟河邮电局交电话费的所谓证据。从案卷中记者无论如何也查不出张国茂的“供述”及罗小妹的“控告”与其“证据”有关,但是陆河县公、检、法却作为有效证据之一给张国茂定罪。
罗小妹几次讲到张国茂在樟河邮电所跟踪自己,将其强行拉到邮电所张的姐姐张丽娜家的过程中,其大喊“非礼”“救命”却无人理采。为此记者实地察看了地处大路边的樟河邮电所,对面店铺人流不断, 道路上车流繁忙。张国茂如拉罗小妹到二楼姐姐家中必须经过二十多米大道,然后进入邮电所后院一楼楼梯,近80多米的距离,还要经过营业厅收费处后门。根据现场情况,记者采访了2006年10月16日值班的营业员吴秀玉、机房值班员叶远景、经理黄德探。吴秀玉说:“上班时营业厅的后门基本都开着,如果有人路过,我不可能不知道,如听到‘救命’‘非礼’喊声我能不管吗?” 叶远景说:“2006年10月16日我值班,按照电信值班规定:机房全天24小时值班,不能离岗。我从未听到有人呼救或尖叫,平常也从未看到过张国茂带女孩子到张丽娜家”。经理黄德探对记者说:“我的办公室与张丽娜家一墙之隔,2006年10月16日是星期一正常上班,到张丽娜家必经过我的办公室,我没听到尖叫声、救命声,假如张国茂对女孩子非礼,我能不管吗?”
陆河公安局侦查员对张国茂第一次讯问是2006年11月27日20时至22时,笫二次讯问是2006年11月28日17时10分至19时30分,张国茂没有承认与罗小妹发生性关系的事。第三次2006年11月28日20时至11月29日凌晨2时,经过侦查员对张国茂长达8小时20分钟(注:从2006年11月28日17时10分至2006年11月29日凌晨2时,之间只有半小时间隔)的超长规的“政策教育”后,张国茂终于承认了“*****SPAN>”罗小妹的犯罪“事实”。
在询问张国茂七次后,2006年12月12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陆河县公安局逮捕了张国茂。
2007年2月5日,陆河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的办案人员再一次审问张国茂,张国茂全部否认了*****罗小妹的供述。
记者从案卷中看出,陆河县公安局对罗小妹被“*****SPAN>”一案十分重视,抽调精兵强将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人员可谓工作认真负责、细致,从罗小妹的叔叔罗武床报案后,迅速赶到医院进行讯问相关证人。后又对现场进行所谓的勘察、拍摄照片,但是本案中无一份证据能够证明出罗小妹向公安机关陈述时,张国茂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它物征!
2007年2月6日,陆河县公安局向陆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意见书【陆河公刑诉字(2007)03号】,并提供相关证据,认定张国茂涉嫌*****罪。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于2007年3月9日将此案退回陆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决定书【陆河检刑补侦(2007)04号】要求查清以下三点:
1、查清受害人罗小妹患应激相关障碍的诱因。
2、进一步全面调取受害人的陈述。
3、调取受害人所讲的作案工具“白布条”等。
2007年4月5日,陆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四中队仅用一纸情况说明:经查,罗小妹还未完全康复,其亲属不同意重新询问罗小妹,其它情况和证据无法查证。敷衍了检察机关查清事实证据的要求,重新将此案移送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4月30日,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陆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陆河检刑补侦(2007)06号】,由公安机关必须查清以下三点:
1、继续查清罗小妹患应激精神障碍的诱因。
2、据罗小妹讲“其内裤已交到法医”,请调取该法医鉴定结论。
3、继续调取罗小妹的陈述。
2007年4月30日,陆河县刑事警察大队第四中队同样还是一纸说明:经查,罗小妹已交法医的内裤,经县法医师做鉴定后为阴性。至于罗小妹患应急精神障碍的诱因,因罗小妹无完全恢复,无法查清。同年5月28日重新移送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两张盖着“陆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四中队”公章的情况说明书代替了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几项关键性的事实证据。
根据案卷记录得知,受害人罗小妹同班同桌同学罗桂枝证明:罗小妹在2006年10月29日去汕尾旅游回来,因为怕天黑,当晚就住在女同学刘煌思家中。第二天(即10月30日星期一)罗小妹的同班同学罗桂枝7点30分到学校,7点50分见到罗小妹到校,当时罗桂枝发现罗小妹面色发青很难看,整个上午就不离其左右,不停地说一件事情,而且一直追问刘煌思的爸爸是不是刘的哥哥,非常反常。直到下午4点50分放学,两人就没有分开过。放学后,到学校门口推自行车,罗小妹说去拿包和钥匙,当罗桂枝骑车到野鸭路口时,罗小妹骑自行车从后面跟了上来。此时罗桂枝发现,罗小妹脸色很青,很不妥,老是自己摆头。到下岭头路口的小店时,两个人才分开。期间发生了什么事情,不得而知。到家后,又发生了什么事,只有她的家人知道(可见罗桂枝的证词)。第二天(即10月31日),罗武床到上护镇派出所报案。在2006年11月1日10点,刑二队在对罗小妹的姐姐罗飞蛾的询问笔录中,罗飞蛾说:“昨天下午在急诊室,我看见刘煌思的父亲去看了我妹妹,不知为什么,还问我:你妹妹有没有好转,后来我叔罗武床到外面同她讲,不知讲些什么。”
对于受害人罗小妹于2006年10月29日晚在其同学刘煌思家中过夜后到30日晚就发生了精神失常,这段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刘煌思的父亲为何去看罗小妹?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知情证人,公安机关却没有调查他(她)们,从而解开罗小妹发生精神失常的原因诱因或根源?从罗桂枝的证言中说明罗小妹第三次被人*****与张国茂根本无关。
两级法院审判 四年改判三年
2007年8月1日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2007)陆河法刑初字第19号】:
一、被告人张国茂犯*****罪,判有期徒刑四年(……即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木清、罗秀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小妹医疗费17500元,护理费10140元,伙食费11850元,住宿费19900元,合计人民币5939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国茂及家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2007)汕中法刑一中字第42号】: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撤销陆河县人民法院【(2007)陆河法刑初字第19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陆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3日重新审判【(2007)陆河法刑重初字01号】,改判:
被告人张国茂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27日止),其它不变。
张国茂及其家人又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9日汕尾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书【(2007)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4号】:
一、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及和第三项。
二、变更陆河县人民法院(2007)陆河法刑重初字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张木清、罗秀妹赔偿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医疗费14090.42元、护理费5070元、伙食补助费7580元、住宿费9950元,合计人民币36690.42元。
判处犯罪嫌疑人张国茂有期徒刑四年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为三年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两级法院在审理这件离奇的*****案时,对受害人罗小妹提供的被张国茂“三次*****SPAN>”使用的所有物证,公诉机关无一件能在法庭上出示,但仍然给张国茂定罪。
市委领导亲自督办 案件至今未果
针对此案反映出来的问题,记者于4月28 日来到了汕尾市委宣传部,宣传部副部长刘景茂同志在听取了记者对案件的介绍后,于下午5时30分向市委副书记郑雁雄作了汇报,郑雁雄同志当即作出批示, 不管此案牵扯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养奸。晚7时30分汕尾市政法委副书记黄定明根据郑书记的指示认真听取了记者反映,黄书记只看了两页材料就说,不用看了,最低是定性不准。你们反映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的书记也已经做出指示,由我亲自督察此案,我原来就在陆河县工作,相信事情会查清楚的。但你们要给我时间5月10日一定有个说法。此后记者多次打电话询问有关调查情况,但这位副书记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记者……8月26日汕尾市委政法委终于给本刊发来一份没有文头的公函。
时至今日,600多个日日夜夜已经过去了,张国茂五十多岁的父母一直在为儿子喊冤讨说法,他八十多岁的爷爷、奶奶每天也是以泪洗面,祈祷上苍早日让一向乖巧、孝顺的孙子早日回家,可是几近绝望的家人不知道还要等多久!
记者手记:面对张国茂案件如此种种的疑团, 对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出现的多次违法乱纪行为,陆河县检、法办案人员没有按正常的逻辑思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予纠正。英国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 其恶果要胜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只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污染水源。陆河公、检、法及汕尾中级法院对张国茂一案的定性不仅仅是对这个无辜少年的伤害,而是对共和国法律的挑战。
张国茂家人及陆河百姓希望知道事情的真相,记者更希望陆河县公、检、法及汕尾政法委的有关领导从混浊的思维中走出来,因为只有符合逻辑的真相才会使人们得到认可。
本网近日将把张国茂的案卷材料全部发表,请专家学者发表意见。
本文除罗小妹的名字外均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