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平正义在哪里?
我们四户(见署名)都是山东省青州市东方中路方中路1618#楼居民。03年8月至04年5月,我们四户先后在青州市东方中路,一把交足合同购房款,各购买市化工三厂开发的沿街商住楼(住宅)一套。开发商许诺保证按国家规定九十日内给办下房产证和土地证,但超过九十日后仍没音信。我们去找开发商询问, 开发商编造了许多荒唐的“理由”来搪塞我们,一直拖着不办。04年8月我们通过调查,从青州市市房管局爆出惊天一幕 :所购房产早已于2002年7月(该楼仍在建设中),就被化工三厂以本厂职工名义编造假按揭,押给了市农行和工商行,年限八至十年不等。买房时化工三厂故意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已构成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到05年7月底,又经过了一年的反复交涉,房屋两证仍然无果。我们四户被迫拿起法律武器,于05年8 月1日,将化工三厂告上法庭。我们的证据有:涉案房产化工三厂以职工名义所签《抵押契约》、《期房抵押申请书》、《期房抵押承诺书》;还有市农行和工商行出具的关于对该房产抵押时间及还清贷款解除抵押时间的证明(注:我们起诉后化工三厂于本月10日偷着慌忙还款解押)。但上述铁的证据在青州法院一审期间,均被法官马某一口否决,不予认定,判我们败诉。并且还无理扣押我们的上诉状达四个半月之久不予上报中院。06年5月9日在潍坊中院二审法庭上,我们又提交了潍坊电视台《法与生活》于06年3月4日抪出的记者采访光盘,这里面有化工三厂办公室主任的真实道白。但二审法官薛某以法庭没有抪放工具为借口,不予当庭抪放,更不予当庭质证评判。于06年6月9日二审维持原判。06年9月我们向青州、潍坊、山东省三级检察院提起抗诉,07年8月22日三级检察院的结论是:“综合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诉争房屋之所以未能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其原因在于出卖方未能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办理登记手续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及将诉争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判决对此不予认定,显属错误。”并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08年2月27日在潍坊中院再审,再审开庭纯粹就是走过场,上午过了十点半才开庭入场,双方坐定后已是十点四十分,不知何因检察院抗诉人也没到庭,完全由中院再审庭那个张法官(女)主审,我们要求当庭抪放、质证潍坊电视台《法与生活》抪出的光盘,遭该法官拒绝。我们又提出当庭质证青州市房管局为青州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该房产的《抵押情况说明》,也遭到该法官的为拒绝。十一点钟刚到该法官就迫不及待地宣布休庭,头也不回的离庭而去。再审法庭对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一不质证、二不认定、三不评判,于08年4月3日又下达了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书。
青州法院、潍坊中院,在审理本案中,故意混淆房地产过户的基本义务,为开发商帮腔作势,把延迟办理“两证”的原因归咎为买房人。请大家看看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文件:《房产法》第31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合同法》第136条、最高法院2003年7号文第9条、18条、19条是怎样规定的?上述法律文件从来就没有规定要求购房人提交什么书面“申请书”,相反,恰恰是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子使用前将测绘成果报主管部门审核用以登记;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子之日起60日内将由其提供的权属登记资料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要求开发商协助买房人办理两证登记手续,提供单证和资料;要求开发商在90日内协助买房人办下“两证”。难道法官不懂法吗?
青州法院、潍坊中院,在审理本案中竟然无视公理和常识,把青州市民政局出具的地名更改证明打入冷宫,与开发商一唱一和,说什么本案所诉争房屋不是同一标的物。难道在同一块地皮上还有两个不同的标的物码?原来的益都县后来撤县设市,就不是同一个标的物了吗?
综上所述,我们四老百姓认为,青州法院一审、潍坊中院二审、再审,无视事实证据,无视法律准绳,对一桩“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肖扬语)的简单的民事案子,采用如此卑劣的手法,滥用手中权力,枉法错判,有失法律公平、公正、公道!实在难以服人。我们老百姓从内心里就是不服这三个枉法判决。我们要问:青天在哪里?法律公平正义在哪里?三个代表在哪里?老百姓说话评理的地方在哪里?老百姓怕打官司、愁打官司、不敢打官司、打不赢官司的状况何时才能改变?老百姓浑身是理,为什么维权四年,却屡屡打不赢官司?老百姓还有活路吗?青州、潍坊没有青天,我们希望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为我们做主。同时呼吁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人们加个评论,共同遏制司法不公!还给没权没钱没关系的弱势群体老百姓一个法律公道。
写信人:山东省青州市东方中路1618号
马玉宝 张文锦 马玉富 宿守洪
2008年6月20日
注:本帖子系我们四位老百姓切身经历,完全属实,四位写信人敢负法律责任。联系方式地址写信人电话见上面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