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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杏出了墙 怒烧奸夫房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9-19
[核心提示]
 
    张君妻子因第三者插足,虽经多方努力,仍无法使妻子回心转意,张君一怒之下放火焚烧了第三者的房屋,公安机关以放火罪立案侦察,而检察机关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该如何定性呢?

[案件回放]

    千里姻缘 老少相配

    刘丽,甘肃省成县沙坝镇某村人,生于1970年仅20周岁的她,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20周岁的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某村的张君相识并结婚,1991年生育一子,与张君结婚后,小俩口的日子过得还算平静,但有一点让刘丽感到不很满意,那就是每次和丈夫走到街上时,这一老夫少妻的搭配引来不少人指指点点,甚至说三道四。刘丽一想到此,心里便不是滋味。为了避免别人说闲话,除了上地干活外,很少和丈夫一起外出。就这样平平淡淡的日子过了六年,直到一个人的出现,把这一池清水搅混了,最终也把自己的老公送上了法庭。

    春风忽来 红杏出墙

    家住内乡县赤眉镇某村的李广是做买树生意的,2005年来到西峡县丹水镇张君所在的村子。由于人生地不熟,热心的张君便跑后为其张罗买树,甚至让李广吃住都在自己家里。刘丽看到李广和自己年龄相仿,人长的也很文静,更是热心周到地前后招呼。一来二去,两人感情走得越来越近,直到有一天由量变发生了质变后,刘丽更是死心踏地粘上了李广。李广也够“意思”,领着刘丽东游西逛,搞得刘丽神魂颠倒,发誓生是李家的人,死是李家的鬼,那怕是拉棍要饭,也要跟着李广。张君为了挽回那颗不安分的心,经常苦苦相劝,让刘丽和李广断绝关系。两人虽然表面上答应不再来往,可是一转身那颗不安分的心就又飞到了李广身边。张君为了找回婆娘,花尽积蓄,地也荒了,但始终没有任何效果。为此,愤怒的火焰一直在张君胸中燃烧。
 

    寻找婆娘 放火烧房
 
    2007年6月21日,张君从家里骑着自行车到李广家里寻找再一次离家不归的妻子。当到李广家时,天还没有亮,看到李广家的楼门上着锁,便从厢房与主房之间巷道的院墙翻了进去。一看堂屋门也锁着,便用院子里的木杠将房门撬开,走进里间一看没有人。再次扑空的张君异常愤怒,便不顾一切地拿起墙角放的镢头,将放在东间的洗衣机砸了,随后又将屋里的电视机、电扇、液化气灶也砸了个稀烂。此时已失去理智的张君仍觉得不解气,心想,你把我的女人领走了,我把你的房子给烧了,让你没地方住,看你领着我女人往哪儿。说干就干,张君把东西两间的被子拿到堂屋堆在一个木制茶几上,接着把一个麦秸垫子放在上面,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将麦秸垫子点着,从来路翻过院墙出来,推着自行车准备回家。

    火大难救 剩下四墙

    凌晨五时,天刚刚放亮,空气格外清新。勤劳的孙刚便起床赶着自己的羊群,往山顶上去放羊,走到李广大门口时,看到一个人推着一把自行车。由于张君多次到李广家寻找自己的女人,孙刚一眼便认出是张君。当孙刚看到李广家里往外冒烟,便随问张君:“李广家的啥东西着了冒着烟?”张君说:“管他娘的啥着了。”张君说罢骑上自行车杨长而去。老实巴脚的孙刚也未多想,便赶着羊群到山坡上放羊去了。

    五时三十分,村长沈虎起床准备做饭,却看见孙刚慌慌张张跑过来说李广的房子着火了,沈虎赶忙和孙刚一起到现场。此时,李广的砖瓦主房已燃起了熊熊大火。沈虎便立即招来附近的村民救火。但由于火势大,周围也无水源,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房屋燃烧。为了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沈虎便组织村民,将李广家院墙推倒,进入院内,让人上房切断主房与厢房之间的火源,不让厢房着火。就这样在众目睽睽下,主房烧了一个半小时,能燃烧的东西全部烧光,只剩下被烟火熏得发黑的主房墙体了。值得庆幸的是李广家的房屋与周围邻居并不相连,最近的也有五十米开外,故虽然主房已燃起熊熊大火,邻居却安然无恙。

    落入法网 终被审判
 
    李广接到沈虎电话,得知家里失火后,立即赶回。望着自己辛辛苦苦挣的一份家业,被大火毁于一旦,欲哭无泪。他立刻意识到这次大火绝不是自然而起的,一定是张君干的。想到这里,便离开在只有四壁的家,于上午10时来到内乡县公安局赤眉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并展开调查,所有证据均表明张君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07年7月27日将涉嫌放火罪的张君捉拿归案,张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物品价值9841元。

    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张君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的损失已作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被告人张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一]

    张君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冯云虎(内乡法院法官)所谓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和行为。所谓“放火”,就是以各种方法引起被点燃物燃烧。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案中,张君先破坏了李广的部分财物后,接着又放火烧房致使李广三间砖瓦结构主房被毁,表面上看与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但从本案放火的地点、环境、对象、手段和结果来看,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并没有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被烧房屋是一个独家院落,并没有相连或靠得很近的邻居房屋及其它公私财物,而邻居房屋最近的距被烧房屋近60米,不可能危害到不持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而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放火罪。

[说法二]

    张君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何国盈(内乡法院常务副院长)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本案中,张君为了报复李广,故意用镢头砸毁了李广洗衣机、电视机、电风扇等物品后仍觉得不解气,遂放火将李广砖瓦结构三间主房烧毁、侵犯了私人财物的所有权。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物品价值达9841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
综上,张君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说法三]

    严防第三者者介入 建立平安和谐家庭

    魏建国(内乡法院院长、硕士)所谓第三者介入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进行姘居,通奸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恶化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他人夫妻感情的恶化,以致家庭关系破裂。第三者介入如果处理不及时,还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对家庭对社会危害很大。据粗略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处的离婚案件中,以这类妨害婚姻关系为原因的占20%—30%。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它调控人们的社会关系及行动,是达到社会稳定与繁荣的有效手段,“第三者介入”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会给家庭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和毒害,助长青少年犯罪,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会风气,其行为容易导致谋杀、自杀以及虐待、遗弃、伤害、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这些行为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对社会道德所产生的严重冲击力不可忽视。

    因此,我们首先要大力强化社会道德教育,使社会道德在每一个人的心灵深处烙下一个烙印,时时刻刻警醒那些有越轨念头的人,使他们能够遵从社会道德的约束。其次,要加强婚姻家庭观念的教育,使婚姻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社会承认和尊重的,婚外情及第三者是可耻的,是受社会唾弃的,绝不会被社会接受的,从而增强婚姻家庭的自身免疫力。第三,完善立法,对“第三者介入”的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健全,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保障大家共享幸福,我们的家庭才能平安和谐。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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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IP:117.92.8*  于2008-11-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东海县那个‘一把手’郑平太霸道了,人事局那个副局长单新安也是个贪官;置党纪国法,上级文件政策于不顾,欺上瞒下,导至大范围群体上访,是个罪魁祸首,该醒醒了。
IP:121.21.2*  于2008-10-15  发表评论:
人民是最棒的
IP:61.158.7*  于2008-09-22  发表评论:
本人觉得烧别人的房子就是犯罪
IP:61.158.7*  于2008-09-22  发表评论:
到底谁的说法是正确的?
IP:61.158.7*  于2008-09-20  发表评论:
真是法盲!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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