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5日,从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的陈某对认真负责地帮助他减少了两天刑期的驻看守所的检察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陈某是去年初因为犯赌博和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瑞安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的。今年2月,陈某向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反映,在被判刑以前他曾经有两天在公安局被留置,应该折抵刑期,但是法院判决没有折抵。尽管只有两天刑期,检察官们也没有疏忽,马上到公安局进行调查,查阅了当时留置的原始材料,证实陈某确实被留置过两天,应该予以折抵刑期。今年2月28日,瑞安市检察院就此向瑞安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瑞安市法院4月1日依法裁定减少陈某刑期两天。4月25日,陈某刑满释放,带着对检察官、对法律的信任和感激回到了家乡。
这样帮助在押人员和留所服刑犯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事情,在瑞安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里举不胜举。
2003年7月以来,为了对监管场所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瑞安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推行了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他们在每一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都分发《约见驻所检察官登记表》,并告知他们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有权约见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反映问题和要求。驻所检察官一定认真调查核实,依法纠正违法情况。
到今年4月底,他们已经向在押人员发放《约见驻所检察官登记表》3653份,收到在押人员约见请求谈话1188人次,共查实在押人员反映的各类问题238个,约占谈话总数的20%,其中查实诉讼期限错误16件,错误刑事拘留、逮捕19件,牢头狱霸现象10件,被体罚殴打15件,刑期计算错误15件,等等。
他们的这些工作不仅受到在押人员的热烈欢迎,而且受到看守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重视。记者在驻所检察室看到一封在押人员的感谢信,那是一个因为组织卖淫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进了看守所以后始终忘不了在戒毒所还有没有用完的6000元戒毒款,便试探地向驻所检察官周祖鹏反映,希望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没想到检察官十分认真负责地进行了调查,证实了他的说法,帮助他从戒毒所拿回了6000元钱。这名犯罪嫌疑人万分感激,在去服刑之前给周祖鹏写了一封感谢信,称赞说:“您是一位人民的好检察官,这世界因为有您这样的人而充满阳光,令我们在押人员感到无比的温馨!”而瑞安看守所所长柯上权更是诚恳地对记者说:“驻所检察室的同志们在保证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上做了很多工作,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很多问题。我们很欢迎。多发现问题,监督我们,就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大的支持。”
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并不是瑞安市检察院的首创,但是他们在借鉴这项制度时进行了切合实际的设计,突出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点,使制度更加完善、可行。他们认为,在押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而且大多不懂法,情绪不稳定,迫切需要帮助,检察机关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样,不仅有利于监管场所的稳定,而且有利于办案,有利于罪犯认罪服法。
于是,他们设计了一份《约见驻所检察官登记表》,发给进入看守所的每一个在押人员,告诉他们驻所检察官是干什么的,告诉他们遇到被错误刑事拘留、逮捕,被超期羁押,被殴打体罚等12种情形时有权利约见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和自己的要求,驻所检察官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纠正的情况及时向反映情况的在押人员反馈。为了保证在押人员都能及时反映自己遇到的问题,在和在押人员谈话后,检察官都再发给他们一张“登记表”,便于他们以后约见检察官。也就是说,现在瑞安市看守所的所有在押人员都有一张“登记表”,随时可以向驻所检察官反映他们遇到的不公正待遇。
去年3月25日,驻所检察室的同志进行例行的监区巡查,发现一名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的在押人员身材特别矮小,身高还不足1.40米,不象是成年人。于是他们立即主动进行查问。这名饶姓犯罪嫌疑人说,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因为记不清楚,错说自己是1988年2月4日出生,其实是1990年2月初四出生的。有一本户口簿在老乡那里可以证明。公安侦查的时候我带去找,没有找到老乡,所以认定我1988年出生。因为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犯一般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谈话一结束,驻所检察室的林祝峰、连波检察官立即和承办此案的公安机关联系,请他们进一步查清饶某的真实年龄。结果,公安机关终于从饶某老乡那里拿到了饶某的户口簿,证实饶某确实是1990年农历二月初四出生,作案时还未满15周岁,在此案中应当不负刑事责任。4月1日,这名江西少年被无罪释放。
去年4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谢某主动约见驻所检察官林祝峰、连波,反映了自己被错误刑事拘留的情况。据他说,自己大专毕业以后到瑞安某企业打工,将自己的身份证上交企业统一做银行工资卡,但是银行工资卡没办成,这张身份证却已经被人在银行开了帐户,用于向他人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循着开立帐户身份证的线索找到了谢某,把他作为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尽管谢某再三辩白,公安机关依然没有采信。驻所检察官谈话后马上和办案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报了这个情况,要求他们尽快查实。经过公安机关查证,谢某反映情况属实,确实没有参与作案。4月27日,这名外来打工的大学生被无罪释放。
去年7月16日,因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虞某约见驻所检察官,流着眼泪哭诉了自己的悔恨。去年5月,身为应届高中毕业生的虞某帮朋友出气,打了一个中学生一耳光,结果造成对方耳膜穿孔,构成伤害罪。刚刚参加完高考的虞某在拿到录取通知书以后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眼见得高考录取的难得机会就要被这一巴掌葬送了,虞某愧悔莫及,流着眼泪希望检察官给他一个机会。检察官林祝峰想起正好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刚联合下发一个文件,规定轻伤害犯罪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解决了所有民事赔偿问题,并且由被害人主动撤诉,可以依法撤销案件处理。于是,他就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提出了建议。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虞某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最终以撤销案件结案。虞某也在学校开学之前如愿到杭州上了大学。虞某深深地感谢重新给了他上大学机会的林祝峰检察官,到现在一直和他保持着通信联系。
浙江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武耀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度评价瑞安市检察院的这项工作,他认为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并不鲜见,很多地方都有,但是象瑞安市检察院那样切切实实抓,取得这样明显成效的却不多,这说明他们真正把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了。他认为,监督监管改造场所是否严格执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目前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中,更应该把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现象,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记者采访结束,检察官们每天例行的巡视监区时间又到了。记者目送他们踏进戒备森严的看守所监区,然后离开了这个刚刚被授予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的先进单位。记者感慨,监狱和看守所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如果我们的检察官、监狱和看守所管理人员都能象瑞安的同志们那样认真一些,仔细一些,那么,佘祥林、胥敬祥那样的冤错案件就不会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