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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失衡——梅河口市民如此解读“葫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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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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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失衡——梅河口市民如此解读 “葫芦”判决书 背景:2002年,梅河口市公安干警宋振玲,身为国家公务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切断振兴小区与建国村的供热管道,自购锅炉从2002年冬至2004年春给梅河口市振兴小区居民住宅楼供热取暖。由于其供热达不到温度,小区居民多次上访,在梅河口市委、市政府的关照下,2006年,该小区居民自出资金并入梅河口市热电厂供热网。 2006年开始,宋振玲以振兴小区住户欠其取暖费为由,将部分住户分别告上法庭。2006年3月26日,一纸诉状,宋振玲将该小区居民安勇、王立威、丁永录起诉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3月28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8年3月31日,时隔2年,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了(2006)梅民初字第828号判决书。2008年5月31日,三被告收到了判决书,认为该判决显失公允。6月16日,三被告上诉至通化中院,通化中院已受理。 “相同的案件,相同的事实经过,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河口法院)竟判出了两种自相矛盾的结果。”三位被告对这个结果一百个不服。安勇和牛力同是振兴小区的居民,且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06年宋将牛力等人告上法庭。(2006)梅民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因供气达不到标准,牛力给宋80%取暖费;在(2006)梅民实字828号民事判决书中同样是供热达不到标准而安勇却被判给宋100%取暖费。 在此我们展示一下两份判决书: (2006)梅民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原文节选]:……五被告接受原告供热,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尚欠取暖费是事实,应予给付,市建设局组成的调查小组,针对该小区居民的上访进行走访调查,形成材料上报市政府,认为绝大多数住户反映平均温度在10度左右。鉴于此,原告宋振玲供热温度未达到标准,属覆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故应当适当减少供热费的收取。五被告应给付80%取暖费。…… (2006)梅民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原文节选]:……被告安勇、王立威、丁永录接受供热并已给付了部分取暖费,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供热合同关系。至今尚欠部分取暖费没有给付,因为被告提供原告供热温度低,振兴小区居民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市建设局组成调查组振兴小区各住户走访调查,形成材料上报市政府,认为绝大多数住户反映平均温度在10度左右,鉴于此,原告宋振玲供热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但原告也没少投入人力物力,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所欠取暖费,因被告王立威、丁永录是按惯例交纳的取暖费,当时并不是因不热而协商少交的,被告提出原建国村供热按房屋面积整平方米数收费,宋振玲也应该这样收费没有依据,现原告不同意,被告也应按房屋建筑面积交取暖费。…… 三位被告反复研读(2006)梅民初字第828号判决书,从“本院认为”开始(即法院观点),这段文字中几处丢字、落标点符号,漏洞百出姑且不提,辞不答意,似是而非,实在令人费解。 既然法院也同意调查组的说法,认定宋振玲供热没有达到供热标准,那么应该如(2006)梅民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一样给住户一个合理的说法才是。然而一句“但原告没少投入人力物力,造成了经济损失”——“法律的天平偏向原告一方!”被告王立威和丁永录两位六十多岁的老人哭笑不得:“法院是讲法地方,可是现在却讲起人情来了!宋供热没有达到标准,按她自己的口头承诺‘保证室温在15度以上,否则不收取暖费’。尽管她违约了,温度没有达到标准,我们还是看在是邻居的面子上,按口头协议足额交纳了取暖费。讲人情我们已经讲到家了,用不着到法院来讲。宋振玲因为我们不用她供热了,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想讹俩钱儿’!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法院会支持、偏袒她这种诬告、讹诈的行为,真让我们老百姓寒心哪!” 三被告认为,法院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原告投入人力物力,她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投资。那么投资就有风险,任何人也没有义务为她承担,当然更不能以此作为乱收费的理由。更有甚者,中央明令禁止“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早在1998年,国家就严格规定政法、军队、机关等部门不许办企业,公务员不得经商。作为国家公务员、公安干警的宋振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经商。她本不是振兴小区的合法供热单位,不是诉讼主体,没有资格起诉我们,梅河口法院本不该受理此案,梅河口法院为什么要支持她、保护她,这背后究竟有什么驱动?! 更耐人寻味的是,“现原告不同意,被告也应按房屋建筑面积交取暖费”,被告王立威说,这是法院偏袒原告的重要体现。事实说明,原告是当初同意,交易完成后,事隔两年,原告突然‘现不同意’了,如果依此判决,我们承担了原告所诉的那部分钱。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再过几年,宋振玲又觉得亏了,‘现’又‘不同意’了,法院又该如何呢?这不是天大的讽刺吗?” 被告王立威、丁永录欠不欠宋振玲取暖费?针对这一问题,被告丁永录向法院提交了他家2003、2004年以及李桂珍家(丁永录家楼上)2003年的收据。但不知何故,均被法院剔除退回来。丁永录说:“收据是最有力的物证,足以证明我家不欠宋的取暖费。因为当初口头协议我们这样的房子(97平米,一户一梯)按1600元交,三楼李桂珍家和我家情况一样,也是1600元。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那是建国村收取暖费的数额(实用面积80平方米每平方20元)。因为宋振玲私自从建国村切断我们的供热网强行给我们供热,她要是让住户比建国村多交钱,住户肯定不同意。法院说‘宋振玲也应该这样收费没有依据’,口头协议就是依据;我们交了钱,宋开了收据,如果欠费,收据上就应该注明。没有注明欠费就只能证明交易完成,这收据更是依据。这么明显的事实证据,法院为什么不采纳?王立威的情况也是一样。宋振玲‘想讹俩钱儿’法院都支持,这不是偏袒又是什么?” 三位被告实在想不通: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相同案情且原告是同一人,只不过被告换了几个名字而已,得到的判决却完全自相矛盾的两个结果,梅河口法院的天平为什么会失衡? 三位被告在上诉前,曾到梅河口法院咨询,那位审判此案的法官告诉安勇:“最好不要上诉,上诉几乎不会有什么改判的可能,一般都是阅卷后维持原判。”但他们坚持要讨一个说法,“不为那几百块钱,只为了一个公理。”他们坚信,总会有一个公正地为老百姓说话的地方——他们热切期待着通化中院的公正判决。 编辑:阳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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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纪委对“洗黑钱”官员应严..   三起案件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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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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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9.118.* 于2008-11-11 发表评论: 在中国,最腐败的机构是法院,是法官。反腐败就有监督法院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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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9.118.* 于2008-11-11 发表评论: 在中国,最腐败的机构是法院,是法官。反腐败就有监督法院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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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11 发表评论: 司法部门越来越腐败。体制不改革,国将不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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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11 发表评论: 好多地方都这样,不光你梅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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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11 发表评论: 这个法官还在当法官吗?我看早晚得出事!明摆着偏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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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法官偏离正义还当什么法官!真象红楼梦里的葫芦僧!那些葫芦僧们不会有好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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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一碗水不端平!这个法官该摘掉他头上的乌纱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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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梅河法院是给有钱有权的人说话的,谁能向着你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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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30 发表评论: 官官相护!梅河法院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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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我无语,太气人了!什么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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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当官为红薯,别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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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法律是公正的,不公正的是执行法律的人。我相信我国通过不断完善对司法机关加强监督的立法,设立更强有力的监督机构体系,一定能有效控制司法腐败,还天下一片青天,还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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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树大有枯枝呵!很多事情缺乏长官问责制,顶头上司也难脱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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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现在司法腐败最严重的是在法院,凡是打过官司的人都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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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梅河口法院尊严扫地!照他们判案不公一定有更多的案子他们都是吃了被告吃原告。枉法裁判·!建议检察院、纪检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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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我看也是有猫腻!要不然不能出这种水平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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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判决书明显是偏向姓宋的!真是不顾一切了,这法官和姓宋的背后究竟有什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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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法官就这水平,还不如普通老百姓呢。要是让老百姓来判这个案,也不能判出这水平。快脱下法袍回家卖白暑吧。法杖轰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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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21 发表评论: 法官的素质真是差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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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14 发表评论: 钱权交易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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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14 发表评论: 这地方法院好象不是讲法的地方,是讲钱、讲权的地方。有钱可以买来人情,钱权可以买来面子。有道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有莫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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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为了最广大的老百姓能得到公平和正义, 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从严执法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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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梅河法院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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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也应该给梅河口法院的法官们刮骨疗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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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呵呵,这位法官可以回家卖红暑了!还有脸戴着国微穿着法袍?一样的案情,同一被告,法官就能判出这样完全不同的两种结果!
嘿,这位法官可以回家卖红暑了!还有脸戴着国微穿着法袍?有这样的法官,法律蒙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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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10 发表评论: 这是梅河口法院的一贯作风,一碗水不端平!宋振玲是个什么样的公安干警?看看报纸一篇文章《警察挠人》就知道了。梅河法院就为这样的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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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09 发表评论: 梅河口法院又办错案了!这是他们故意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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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05 发表评论: 梅河口法院还有法吗?难道这些不良法官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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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04 发表评论: 把他们违法的事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我就不信没有人管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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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04 发表评论: 前不久梅河法院还违法强迁了一批合法建筑唉在梅河法院已经没有理可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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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0-04 发表评论: 这个法院已经不是人民法院了,它是有钱人的法院,也是有势力人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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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09-29 发表评论: 梅河法院有一些人太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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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09-29 发表评论: 嘿嘿 他们才不会反思呢 他们想的是怎么样才能把自己的腰包装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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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09-29 发表评论: 法呢?梅河口法院就是法???理呢?梅河口哪里有讲理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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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09-29 发表评论: 梅河口法院该反思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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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09-29 发表评论: 是呀,打的还要半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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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09-29 发表评论: 知道吗?梅河口法院把民事庭迁到离市区很远的地方,这本身就是脱离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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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09-29 发表评论: 葫芦僧断葫芦案!梅河口法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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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09-28 发表评论: 这个姓宋的就是以打官司告状来发财的,她跟法院合起伙来欺负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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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09-28 发表评论: 梅河口法院太也不起了!它是专门给有权有势的人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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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9.142.* 于2008-09-28 发表评论: 看看吧,这就是梅河口法院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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