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国税稽查局在查处通辽市中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偷税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渎职行,我们举报多处却无人敢管。
我们中远公司是1997年国企改制,国有转民营职工人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自改制以来,生产经营状况一直很好。但公司领导不依法经营,自2002年以来年年以隐瞒帐目形式偷税。
2006年公司股东将其偷税行为举报到了市国税稽查局。国税稽查局查处过程中,公司领导以补税形式交了部分税款,并在国税局进行了积极活动。最后市国税稽查局在查实偷税壹百多万的情况下,出具了认定偷税二十几万元的稽查报告。并将此案移交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以税务稽查报告不合格为由,拒绝立案。后来在市领导的过问下,公安部门聘请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是自2002年至2006年四年间,每年均有偷税行为,偷税金额达一百多万。在此情况下,市公安局要求市国税稽查局修改原稽查报告。但国税稽查局对此事实不予理睬,仍然维持原报告不变。公安局称没有合格的稽查报告他们也无法立案。一拖近两年时间,毫无结果。为此我们认为市国税稽查局在此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市国税稽查局的报告中对于查实的偷税一百多万只认定二十几万,其余的定为[推迟申报]。我们求助了法律界人士查找了法律资料。从[刑法]到[税务征管法]等法律均没有[推迟申报]这条法律规定。[税务征管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而中远公司即使是延期申报,那从2002年至今已四年了,也远远超过三个月。而国税稽查局却以毫无法律依拒的[推迟申报]为中远公司领导开拖,竟将偷税额从一百多万减至二十几万,仅凭自己造的一句名词[推迟申报],有何法律根据,这不是明显袒护犯罪人吗。
二在税务稽查报告中,即使是二十几万的偷税额也不给分年限,不定为那年偷多少,笼统地定为从2002年到2006年间偷税额,为此公安部门无法认定每年的偷税额,因此也就无法立案。其实国税稽查局在查处过程中会计帐上标注的非常清楚,按年核实均能算出。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能查的清清楚楚,每年均有十几至二十几万不等的偷税额,他们却分不出年限,有可信度吗,明显在为偷税者开拖,使偷税者逃避法律制裁。
三在市公安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实的情况下,国税稽查局仍不承认事实,还是咬定原报告拒不更改,继续为偷税者开托,试想连续四年以隐瞒帐目形式偷税,数额达一百多万,这在我们内蒙古也是少见。这么明目涨胆的行为,税务稽查局竟公开袒护,我们无法理解。
四股东们也多次找市国税稽查局,但他们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并和市公安局互相扯皮,说市公安局不找他们,市公安局说已找过他们N次了,他们要是同意修改稽查报告此案早了解了,后来我们再找市国税稽查局,市国税稽查局说稽查报告就是无法修改,愿找哪找哪去,态度十分强硬。偷税者无罪,我们举报者却成了罪人,天理何在。
以上是市国税稽查局在查办中远公司偷税案中的一些违法做法,也可能更多,只要到市国税稽查局调取中远公司偷税稽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情况就一目了然,因此我们认为市国税稽查局在查办中远公司偷税案中明显存在渎职行为。但我们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却无人敢管。共产党的天下竟能任他们无法无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