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警私办“人情案”
一桩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在尚未诉讼之前,一方当事人串通公安人员,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抓捕人质并扣押车辆,然后转手交给异地法院“诉讼保全”,如此“友情办案”,可谓乐此不疲。这起公安刑警充当外地法院法警的违法行为,就发生在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正在关注此案的济南律师杨志刚称: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并非法拘禁人质事件——
(以下是受害人的控告书)
控 告 书
控告人:王建兵 男 汉族 1977年4月1日出生 住河北省武安市上团城崇义三街70号 系河北来宝钢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司员工, 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侦大队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违法办案,非法侵犯控告人的人身权利,非法插手处理企业之间正常经济纠纷。
控告的事实
2008年10月6日14时左右,控告人乘坐的冀D-0G008奥迪轿车,停在控告人所在的河北来宝钢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楼下(青岛市“五四广场”附近),控告人当时正在车内打电话(该车司机张海超在车外),此时,过来七、八个人围住了控告人所乘坐的汽车,突然将汽车两侧的后门打开,将控告人从后坐上摁住并强行往车外拖拽,因这伙人身着便衣,也没有向控告人出示任何证件表明他们的身份,控告人当时认为这伙人可能是绑匪,出于本能进行反抗并高喊“救命”,这伙人中有人喊“王建兵你是骗子”并对控告人进行欧打。控告人被他们强行从车上拖下摔到在地,被拖到10多米之外的一辆汽车旁边,因有人听到控告人的呼救而报警,青岛市公安巡警赶到现场。此时他们这伙人中的一个(后来得知此人名叫王刚,系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侦大队七中队警察)向巡警出示了证件,这时控告人才知道他们是淄博公安刑警。后青岛市公安巡警将这伙人带到青岛市公安局五四广场派出所 (因控告人被押在车上他们如何交涉不得而知)。因他们的殴打和强行拖拽,控告人的上衣被撕坏、左腿被打伤。从派出所出来后,他们将控告人连同控告人单位的冀D-0G008奥迪轿车一起带回淄博市,途中同车乘坐的人员又对控告人进行了辱骂、殴打。当天下午18时左右,控告人被带回到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侦大队七中队。
控告人被带回后,除原先所带的手铐外又被加带脚镣,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带到审讯室进行审讯。控告人在质问为何被抓时,刑警说:“你自己不清楚吗?” 控告人根本就不明白为何被抓。在对控告人审讯中,经被控告人警员讯问,控告人这才知道是因为控告人所在公司与莱芜市俊峰物资有限公司铁矿石买卖合同保证金纠纷,有人以控告人进行“合同诈骗”报案,控告人是因此而被抓。控告人将铁矿石买卖合同及履行的来龙去脉向审讯人员作了详细的说明,告诉他们这是正常的合同买卖关系,如果有纠纷,也是公司间的经济纠纷,控告人并没有进行诈骗。审讯一直进行到10月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随后,控告人带着手铐脚镣被羁押在刑侦七中队一间屋内,直到10月7日中午11时左右。
在10月7日中午11时左右,被控告人警员王刚来到控告人被羁押的房间,令控告人给自己大哥打电话,让控告人的大哥拿100万元钱来,并说拿了100万元事情就差不多了。被逼无奈之下,控告人给大哥打电话,控告人的大哥在电话中说:“这事与你无关,这是公司的行为,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后来,被控告人的警员一直催促控告人让家里拿钱,至10月7日下午15时左右,他们又让控告人打电话,并要求控告人用免提通话他们旁听,当时刑侦七中队陈中队长和警员王刚等三人在场旁听。控告人的大哥仍不同意拿钱,认为这完全是合法、正常的合同买卖纠纷关系,不是诈骗,不同意拿钱。直到10月7日23时左右,控告人在被强行羁押20多个小时后,才被允许带着手铐在床上躺下休息,被控告人警员此时才从控告人处拿钱买来了药品,为控告人治疗脚伤。
10月8日下午16时左右,被控告人警员让控告人写收条,说明收到了个人所有的被扣押物品,但并没有被撕坏的上衣。后又让控告人单独写下收到扣押冀D-0G008奥迪轿车的收条,之后被控告人才将手铐给控告人去掉,因手铐勒的很紧致使控告人手腕受伤。这时被控告人称调查了解完毕控告人没有问题,将控告人带到其会议室,让控告人与几个不认识的人谈判如何还钱之事,在场的还有莱芜市莱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递给控告人一宗起诉手续,要求控告人签收,因被起诉的是控诉人所在的公司,控告人没有签收,莱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将起诉手续及查封、扣押车辆的裁定留在桌上,从被控告人处将扣押的冀D-0G008奥迪轿车扣押开走。后控告人准备离开刑侦七中队,但却遭到了数十名不相识人的阻挡,并在刑侦七中队会议室内殴打辱骂控诉人,摔坏控诉人的手机,控诉人根本就不能离开刑侦七中队,控告人请求刑侦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并护送控告人离开,而被控告人却不作为,称控诉人只有与那些人谈判同意,出去后才能安全离开,否则他们不能保证控诉人安全离开。双方一直僵持到10月9日凌晨2时左右,在多次请求刑侦队安全护送控告人离开不能的情况下,无奈与外面围堵的人协商谈判后,才被同意离开刑侦七中队,控告人连夜赶到济南。控告人经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检查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控告人被从青岛市押回博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七中队到离开刑警队整整57个小时,在此期间,控告人不仅在肉体上受到折磨和伤害,精神上更是遭受巨大折磨,至今精神恍惚。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违法办案,非法侵犯控告人的人身权利,非法插手处理企业之间正常经济纠纷。其存在的违法和错误具体如下:
1,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内部归口管辖对案件管辖地归属以及刑侦管辖的规定,将按属地不应由被控告人管辖的案件擅自进行管辖办案,按归口应由刑经队管辖的案件自己办理。被控告人为何如此?不得而知。
2,在案情不明的情况下,应对控诉人传唤接受调查,在对控诉人传唤不能,才可以实行拘传。但被控诉人却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未对控诉人进行传唤。在对控诉人直接拘传时既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更没有按规定出示《拘传证》,造成控告人的误解而本能反抗。在对控告人强行拘传过程及押回途中,对控告人进行了殴打和辱骂,而且其参与拘传人员中并非全部是被控告人的警员。在控告人被押回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而进行审讯,从被控告人处离开时也未办理任何手续。控告人至今不知是被拘传还是拘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控告人被带到被控告人处,身带手铐脚撩连续拘传了46个小时才被放出,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控告人构成非法羁押。
3,在对控诉人拘传时既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更没有出示《拘传证》,违反法律规定,并造成控告人的误解。在对控告人强行拘传过程及押回途中,对控告人进行殴打和辱骂,致使控告人脚部受伤、衣服被撕。对控告人刑讯逼供,连续17小时不让控告人睡眠,逼迫控告人承认诈骗,逼迫控告人向家人要钱。被控告人的种种行为,严重违法。
4,非法插手处理企业之间正常经济纠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控告人所在公司与莱芜市峻峰公司铁矿石买卖合同保证金纠纷,是两公司之间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正常经济纠纷,被控告人却以控告人“合同诈骗”为由将控告人拘押,利用对控告人拘押的方式,威胁和逼迫控告人、控告人公司及家人还钱,严重违法。
5,被控告人不作为,致使控告人在被控告人刑警队内被他人殴打、手机被毁坏,被变相非法拘禁近10余小时。在控告人请求刑侦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护送控告人离开时,被控告人却称控诉人只有与那些人谈判同意,才能安全离开,否则他们不能保证控诉人安全离开,被控告人对应履行的职责不作为。
被控告人的上述非法行为,严重侵犯控告人的人身权利,致使控告人在肉体上遭受巨大痛苦,精神上遭受巨大折磨,名誉上受到严重损害;被控告人非法插手处理企业之间正常经济纠纷,也给控告人和控告人所在单位造成了名誉损害,将严重影响控告人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被控告人的非法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经济秩序。
控告人现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对被控告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惩处,责令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返还被扣押的上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证据如下:1、铁矿沙销售合同;2、莱芜市云伟经贸有限公司起诉状;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4、控告人在武警山东总队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5、控告人被打伤的照片。
控 告 书
控告人:张海超 男 汉族 1985年9月9日出生 住河北省武安市贺进镇英脑村120号 系河北来宝钢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侦大队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违法办案,非法侵犯控告人的人身权利。
控告的事实
控告人系河北来宝钢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司司机,负责驾驶公司的冀D-0G008奥迪轿车。2008年10月6日14时左右,控告人所驾驶的轿车停在河北来宝钢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司楼下(青岛市“五四广场”),当时控告人在车下,王建兵在车上打电话,这时过来八、九个人围住控告人驾驶的汽车,把车门打开,将王建兵从车上强行往外拖拽,有三个人摁住控告人。看见他们在殴打王建兵,又不知他们是干什么的,控告人认为可能碰到抢劫,控告人和王建兵都喊救命,并本能的反抗。后来当地的公安巡警赶到现场,他们把控告人拖到了车上,控告人看到他们将王建兵摁到地下。他们将控告人的车钥匙强行拿去,然后就开车将控告人押回博山,在回博山的途中,他们对控告人进行了殴打,后来他们将控告人带到博山公安分局刑警七中队,给控告人带上了手铐和脚镣,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带到审讯室进行审讯。控告人质问为何被抓,被控告人警员称是因拒捕和袭警,并威胁和逼迫控告人承认自己拒捕和袭警,控告人坚决予以否认。直到2008年10月7日凌晨1时左右,被控告人才将控告人释放,临释放前,被控告人强行要求控告人交纳50元钱(没有收据),否则不让离开。在此期间,被控告人既不让控告人吃饭,又不让控告人喝水。控告人被释放后,发现冀D-0G008奥迪轿车停在刑警七中队的院内,才得知公司的王建兵及车辆也被押回。
控告人认为,因被控告人非法插手处理企业之间正常经济纠纷,而将无辜的控告人非法羁押,将控告人驾驶的车辆扣押。为掩盖其非法羁押行为,威胁、逼迫控告人承认拒捕和袭警(控告人不明白为何要对自己实行逮捕,如没有逮捕何来的拒捕),如控告人被逼承认拒捕和袭警,必将身陷囹圄,这岂不是对控告人的严重陷害吗?作为执法部门的被控告人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此行为的危害性更为严重和恶劣。被控告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致使控告人遭到非法羁押和殴打辱骂,严重侵犯控告人的人身权利,给控告人在肉体遭受巨大痛苦,精神上遭受巨大折磨,给控告人和控告人所在单位造成了名誉损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法律秩序。
控告人现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对被控告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惩处,责令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返还被强行索要的财物,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