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王静荣接到居委会领导电话,才知道妹妹王静梅在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11月9日,她终于在安康医院见到了失踪四个多月的王静梅。
杨佳袭警案发后。7月2日,王静梅被警方带到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协助上海警方调查。此后,王静梅下落不明了。
为了寻找妹妹,王静荣报了人口失踪案。大屯派出所告之说,王静梅在接受调查后,已于7月4日自行离开了派出所。
9月11日,王静荣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朝阳区公安分局,要求寻找王静梅下落。但是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把代为立案的律师强行拉出了法院。
对王静梅莫明其妙失踪之事,我写过多篇文章予以质疑。我始终认为她还在北京,前不久网上传言说王静梅自杀了,有记者就采访我,问消息是不是可靠?我口中虽说半信半疑,但心里还是不相信。现在王静梅终于有消息了,真相也将大白于天下。
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为何将王静梅送到精神病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王静梅是7月2日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她此时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母亲,由于她可能了解案情接受警方调查,从法律上来看,她还是一个证人。
警方对证人调查完后,如证人是精神正常的人,可以让她自行回家。如证人在接受调查时,突然犯了精神病,就应当通知家属,让家属接其回家。如直接将她送去精神病医院治疗,应当立即通知家属。
对王静梅调查完后,没有让她回家而是送到精神病医院,有可能是王静梅受到刺激后突发了精神病。假使是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将她送去治疗并无不妥,但是为何不及时通知她的家属呢?
如果王静梅没有精神病,公安机关强行将她送去接受治疗,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接受一个没有精神病的人住院治疗,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等于是在实施非法拘禁。
精神病医院对王静梅强制治疗四个多月后,有关部门才让通知她的家属去会见,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规定。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1条规定,当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强制治疗,并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该《条例》第43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了解患者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条例》第44条还规定,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合法权益;因病情或者治疗等原因需要限制住院精神疾病患者上述权益时,医师或者护士应当将理由告知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做工作记录;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的,办理程序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需要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填写《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公安分县局负责人批准后,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卫生部门参与现场处置时,应当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实施办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指定医院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使人感到气愤的是,当王静荣向朝阳区公安分局报失踪案时,竟然还在忽悠说“王静梅已自行离开了派出所”。那我们就要问了,到底是谁把她送去强制治疗的?难道是王静梅自己去安康医院治疗的吗?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编辑: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