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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严惩公安违法违纪 七种情况领导要担责

文章来源:  作者:   2006-05-28

    据法制日报报道,在昨天结束的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队伍建设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强调指出,全国公安机关要牢牢把握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环节,要集中整顿“软、散、懒”的领导班子。
  周永康指出,今后,凡发生下列情况,对有关领导必须作出严肃处理,有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要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
  (1)凡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推诿拖延、贻误战机、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2)辖区内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黑恶势力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和打击的;
  (3)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下达罚款指标,私分、挪用执法办案暂扣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集体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殴打致死其他在押人员的;
  (5)对群众的报案求助不及时出警,对依法应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降格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7)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不力,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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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IP:222.135.*  于2006-09-23  发表评论:
我因被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局看守所的公安人员打伤,经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为轻伤(白山检技鉴字2002第14号法医鉴定书)公诉机关为慎重起见又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重新鉴定为轻伤(吉检技鉴字2005第1还法医鉴定书)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庭审中被告人通过法院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在被害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作了个分析意见书,活人鉴定要见人,死亡鉴定要见尸,这是最起码的鉴定常识,省市检察机关给我做鉴定时都通知我必须到场,法院做鉴定时竟不准我参加,被告人是否找人冒名顶替实在令人值得怀疑?奇怪?被害人还没到鉴定现场,分析意见书就出来啦?最后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还是采纳了被害人于政仁没到场鉴定的那份,慌堂,腐败竟腐败到这种程度?广东网友于政仁.
IP:60.2.73.*  于2006-07-07  发表评论:
梁钰琨 邮箱:WWW.LiangYuKun@163.com 电话:03156448091 13582583210 仗势欺人太霸道,官官相护理不该 我叫刘淑琴,河北省玉田县亮甲店镇韩河东村人。 在1994年8月31日晚上9点多,窦瑞明(中共党员、本村中心小学校长)、儿子窦建民、女儿窦建平、侄子窦长冬及帮凶白光祥、韩增锁、高士群、胡深山等10余人野蛮的对我和两个女儿抢(夺)劫和殴打。我在1994年9月5日河北省玉田县法医门诊鉴定书(94鉴定号695)定轻伤,1995年3月8日唐山市骨科医院CT报告及1995年3月13日专家会诊检查,1995年3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分析意见书(95唐法技学24号)诊断为L4--5椎间盘脱出症、骶骨骨折。 早在1984年6月二女儿被樊宝英(窦瑞明之妻)追打后就咳嗽不止,当时到医院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影响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在1993年9月被迫休学。1994年8月31日二女儿到他家询问复学一事,遭到他三女儿(窦建伟)的辱骂。晚上9点左右,在距我家西约30米处和郭大文闲聊时窦瑞明找我争执,两个女儿和梁桂英在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就出来看是怎么回事。窦建民看见二女儿就是两个耳光,二女儿被打现在还阵发性耳鸣。窦长冬不仅殴打大女儿还把衣服扯坏。随后窦建民从我手中抢去手电筒,窦瑞明从前面抓住我的双脚把我撂倒在地,这帮人就一拥而上对我拳打脚踢。当晚11点多,村书记郭大兴、村主任魏久长由窦瑞明家(与窦瑞明亲属关系)到我家说:“窦瑞明说你们娘仨把他打了,在半路上碰到6、7个人看见我们去窦瑞明家又返回来了。” 在1994年9月1日,我们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没有派人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此举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大有放纵和袒护疑犯之嫌,至今也没有给我们立案或不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不是秉公办案,严格执法,而是徇私枉法,包庇凶手,造成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和案件久拖不决的严重后果,对我伤害一案没有取到直接证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94年9月5日傍晚,我们把县法医鉴定书交给值班民警陈亚东后,第二天他又转交给了负责办理此案的民警李金林。案发后8、9天,亮甲店镇派出所李金林、贾会生等4人到我家,当时贾会生还问过李金林:“他们这是咋回事,窦瑞明咋说的?”李金林说:“轻伤,有法医鉴定,窦瑞明承认摔的。”并拿出法医鉴定书原件。可为什么现在卷宗里没有法医鉴定书原件,究竟到哪了?我们找到李金林查找鉴定书下落时,他态度蛮横的说:“你交给谁找谁。”这时陈亚东说:“我第二天上班就交给你了。”李金林一听这话就奔他去了,我们就听陈亚东说:“中了,中了,你啥也别说我,这里的事我明白了。” 李金林回来就说对我们说:“你就告去吧,我等着。”在这以后我们向有关部门不间断的反映此事,不但没有得到尽快解决,他们总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不实,因经办此案的单位较多、时间较长,原办案人员早已离开原工作单位,办案人员对此事记不太清,故法医鉴定原件丢失问题不能查明”为由,对此案推诿扯皮。这难道说时间长也是我们造成的吗?李金林又依靠某种社会关系四处活动,为其违法行为辩护、推脱责任,致使此案至今没有得到处理。谁在幕后为他撑腰,做他的保护伞? 令人不解的是,原公安局预审股股长刘振玉1997年3月18日让我们把医院诊断证明、中级复核(法医学分析意见书)原件送到预审股,1997年4月22日又送去CT和X光片,1997年4月28日刘振玉说:“片子不清楚、诊断证明的日期不符,重新拍片作鉴定。”1997年7月30日杨永利局长给他打电话问:“因为啥没处理?”,他说:“让他们拍片,不拍片,扔着呢,政法委不让管。” 杨永利说:“那人家可就找政法委了。”那么为何政法委书记纪述清在1996年7月18日对此案作了批示,请问究竟是政法委谁不让管,还是公安局顶着不办?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如此的违法乱纪行为,作为公安局副局长兼纪检书记龚福军,分别在2003年1月22日说:“你把安南的批示拿来我给处理”;2003年11月17日说:“你就是告到联合国这事也处理不了”;2004年2月25日说:“你就是反映到胡锦涛那儿也得下边处理。”这就是我们每次往返80里路程得到的答复,玉田县公安局对此案不是处理不了,而是要批示,但有关领导对此案作出过批示,最后得到落实了吗?通过这几句话就可以想象到老百姓维权的艰辛,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 2004年3月1日至23日,由县政法委副书记刘振玉指使将警车堵在我家门口(车牌号:冀-B 0951警),并进入家中盘查,对我家24小时实施非法监控,先后长达20余天。在这期间玉田县政法委、公安局不但不敢面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反而以各种卑鄙手段进行恐吓。2005年3月5日唐山市公安局控申处通知我们3月7日到控申处,当时省督导组高处长接见了我们,并要求唐山市公安局控申处通知玉田县公安局曹少川、王广仁来控申处。可不知道为什么下午1点左右,亮甲店镇派出所来人到控申处进行阻止、干涉?(车牌号:冀H11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请问他们这样做参照的是哪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信访条例》赋予公民和信访人的权利从何谈起? 他们千方百计地阻挠、压制、非法限制,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剥夺了公民的申诉、控告权。我被打成轻伤,凶手至今逍遥法外,个中蹊跷值得深究。打人犯法,他们不会不懂,但玉田县执法部门对于这起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久拖不决,至今不做处理,反而对受害人恶语中伤。 我现在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使我的身心和精神受到常人难以想象的折磨和痛苦,作为受害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难道这也是无理上访吗?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案件,却被人为的复杂化了,玉田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本案至今毫无结果的直接原因。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上述法律问题的出现和存在是对国家法度的最大嘲弄,是个别执法机关和个人滥用权力的恶性结果,是对故意犯罪的肆意放纵。我真不明白在如今法制健全的社会主义国家发生了如此荒唐的丑闻和闹剧,人权何在?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何在?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尊严,铲除这些害群之马,惩处这些不作为、乱作为的权钱高于法的腐败分子,还我一个公道,给我一个明白。 问题之一:窦建民从我手中抢走手电筒,构成抢(夺)劫罪,窦瑞明等人将我打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派出所应立即呈报公安局,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窦瑞明等人给予刑事拘留,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捕,等待提起公诉,但令人费解的是,公安机关置法定程序而不顾,至今没有开启打击犯罪的程序,致使疑犯逍遥法外,使我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一种严重的执法违纪渎职行为。 问题之二:因为公安机关不负有给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义务,法律赋予其侦查的手段,是为了查明犯罪的事实,是否有罪或重罪、轻罪。在亮甲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未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对我伤害一案没有取到直接证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问题之三:为何案卷里没有法医鉴定书原件,其目的何在?法医鉴定书原件究竟在哪里?至今查无结果。陈亚东转交给李金林了,他们来我家时把原件也拿出来过,我们也看见了说到这儿就心知肚明了。 问题之四:在案发后2年零8个月,刘振玉让我重新拍片、鉴定,我们给他中级复核(法医学分析意见书)及诊断证明复印件,他说复印件无法认定,理由是否合理?如今刘振玉对此事予以否认。那么1997年11月29日杨文友说:“你把片子拍完送来,我给刘股长送去,他要啥我再跟你们要。”1998年3月9日政法委孙玉明说:“不让你们鉴定着吗?”这又做何解释? 问题之五:“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玉田县执法部门把上访人视为刁民,但是“没有刁官哪有刁民”,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暴力机关,玉田县公安局在2005年6月17日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答复意见书》中诬陷我无理阻挡警车,那么2005年7月16日派出所调查此事又作何解释?难道2005年6月17日答复前公安机关还未做调查吗?如果真是这样,其中原因只有他们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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