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投产的南湾煤矿是山西蒲县地方国营煤矿。该矿年产煤10万吨,生产的优质煤炭远销国内外。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效益,年纳税过百万元的贡献,使这个矿几乎年年受到省、市、县的表彰。
1998年南湾煤矿进行了改制,并更名为山西省蒲县南湾强肥煤集团有限公司,123名公司领导及职工把近百万元的资金投入到企业,其中37人成了公司的股东。其中,国有资产仍占该企业90%的股份。在煤矿上生活工作了十几年的投资人把煤矿当作自己未来的依托。他们抓住机遇,加快技术改造,煤矿的生产能力实现了跨越式的提高。良好的发展前景,使公司上下士气高涨。
然而,一个有着强大发展后劲的企业,在2003年1月进行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二次改制”。记者在蒲县了解到,这次南湾煤矿改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承担着“拯救”县焦化厂的艰巨任务。蒲县焦化厂是蒲县1996年确立的一个大项目。但自1997年动工至记者采访时,累计投资9300多万元巨资,耗时7年仍未能建成投产。其中3000多万元贷款,每日利息7000元,已成为蒲县财政的沉重负担。一位知情者对记者说,9300多万元资金的投入,在这家企业只形成了3000多万元资产。经年累月的拖期,使新设备成了旧设备,当初的先进技术在日月穿梭中落伍。这不论在蒲县,还是在临汾市,都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包袱是一定要甩掉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卖掉。即使焦化厂已经严重贬值,县政府却仍要按9000多万元出让,否则,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问题就会暴露无遗。可是,谁来买下一个质次价高的焦化厂?最后,县政府就想出了搭上效益好的南湾煤矿一起卖的方案。县里一位官员以调侃的口吻告诉记者:“为嫁丑大姐,搭上漂亮小姨子。”这样,南湾煤矿的“改制”就成了没有商量的方案。2002年12月县煤炭局下达了要求公司“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公安人员封了炸药库,煤炭局封了井口。
“二次改制”方案在职工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公司领导也表现出强烈的反对。据记者调查:2003年4月南湾强肥煤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县体改委主任主持会议,会上一位县政府官员宣读了“二次改制”决定,并将实施方案发给了与会股东。县领导显然清楚公司法中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为了安抚股东,方案制订了相应的安置方法。尽管如此,公司上下仍然对改制充满抵制情绪,无一人拥护改制方案。可是方案已定,南湾煤矿作为“陪嫁”,“上轿”是迟早的事。不久,股东们在被“逐个动员”的情况下签了字。几天后一位私企老板在百名公安人员、几十辆警车的陪同下接管了煤矿。
对“二次改制”,职工表现出极大的抵触情绪。他们认为,这次改制是把煤矿卖给了私人老板,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改制也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大家的意见。事实上,之后的事情也正如职工的担心。原纳税上百万元的企业,如今职工的平均工资却不到300元。一位老矿工拿来他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手册让记者看,改制前的各项费用都已足额上交,而改制后却没有任何记载。就此问题,该矿矿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都已交了”,而且是交给县政府了。可当记者要求过目一下上述交款手续时,那位矿长却始终拿不出来。随后记者再次来到职工当中,职工们肯定地说,他们没有得到上述的各种保险。
关于劳动合同职工同样十分关注,由于一直没有得到同矿上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普遍顾虑重重。该矿矿长表示已经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同样是不能拿来让记者看一看。如果说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起码职工手中应有一份,但记者采访到的几十名职工竟无一人持有。显然,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说法让人怀疑。
(张汉桥)
问题归纳
企业改制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权益,改制也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在这场由蒲县政府主导的“二次改制”事件中,县政府究竟是否有权强行把南湾煤矿卖给私企老板,市县所投资的国有资产运行过程应该由谁监督?出卖南湾煤矿时,其资产应如何依法进行评估,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来维护?
权威说法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王克玉律师点评: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法律业务,改制过程一般包括制定改制方案、职工大会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对企业产权进行界定、资产负债评估、企业员工安置和经济补偿、资产确认(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新股东交付出资、办理改制后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等内容。可以说,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繁琐的业务流程,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性问题,而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职工权益受到损害等方面。
一、关于县政府的权限问题。就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来说,县政府究竟是否有权把南湾煤矿卖给私企老板,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县政府是不是南湾煤矿的原始出资人;二是南湾煤矿的第一次改制是否彻底。如果蒲县县政府是南湾煤矿的原始出资人,而且第一次改制不彻底,尚有未处理的国有资产,那么县政府是可以将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二次改制”的。不过,“二次改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将改制方案交付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方可进行,同时还要遵守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鉴于第一次改制后部分职工已经取得了南湾煤矿的部分股权,因此在将其他部分的国有资产卖给原股东以外的私企老板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本案中第一次改制已经非常彻底,而且程序合法,则南湾煤矿的全部产权已归职工所有,县政府是无权决定或主导“二次改制”的。
二、关于国企资产监管和评估问题。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才有权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三、关于职工权益维护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要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后的企业要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同时,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应择优安排原企业的职工。为此,用人单位可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未完期限,也可由原企业先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再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