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赣榆:65岁老人祖坟前被打伤无处喊冤
-----赣榆县公安局不作为的又一铁证
事件回顾:
2008年8月15日(阴历7月15日,中元节,俗称鬼节)下午13:30左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沙河镇徐屯村村民王家起(65岁,中共党员),在给自家祖坟扫墓的时侯,被同村村民李入海辱骂和殴打,造成王家起喉部破伤、浑身伤痛。后到沙河派出所报案,并到沙河大岭卫生所就诊。
处理经过:
事发当日,经沙河大岭卫生所诊断:王家起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沙河派出所立案后,即传唤犯罪嫌疑人李入海以及在场唯一证人李海涛,并作了询问笔录。次日(8月16日)沙河派出所就出具了《损伤鉴定委托书》,赣榆县人民医院诊断:王家起喉部外伤。8月18日,赣榆县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就出来了,鉴定结论:伤者王家起颈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建议休息壹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李入海已经构成犯罪;然而当王家起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李入海法律责任时,沙河派出所周明镜却称:“李入海不承认打过你,没法处理。”王家起问道:“那你们派出所认为李入海有没有打我?”沙河派出所所长王昭斌说道:“打是肯定打了,他不承认也没有办法。”王家起驳道“那为什么还作法医鉴定?难道杀人犯不承认杀人,你们公安机关就不管不问了?”如今,几个月过去了,王家起屡屡申诉,沙河派出所仍未做出任何处理。
这份赣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故意不写损伤原因,意在包庇凶手,使人不难看出赣榆公安局意欲何为?
但是精明的沙河派出所的“老爷们”却忘记了他们出示的这份损伤鉴定书,己成为揭露他们包庇凶手的铁证。
案件分析:
2008年8月16日沙河派出所副指导员周明镜(经办人)出具的《损伤鉴定委托书》中简要案情致伤经过:“2008年8月15日下午一点,徐屯村王家起上坟期间,被本村李入海以怨其上告他为由,对王家起的胸部、背部用拳殴打,并卡王的喉部…”,说明沙河派出所已经认定李入海的犯罪事实,否则不会如是说,更不会为其出具《损伤鉴定委托书》。从沙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李入海和证人李海涛两人陈述不同,受害人王家起的询问笔录却与李海涛相同,明显可以看出李入海在说谎,避重就轻。在证据面前,难道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就能逃脱法律责任吗?难道唯一的在场证人不能证明,还要坟墓里的死人出来为活人作证吗?
笔者手记:
这是发生在党的十七大代表王兴亚为局长(现已调往连云港市公安局)的赣榆县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又一铁证,赣榆县公安局腐败、不作为,全国瞩目。尤其沙河派出所更是目无王法,为何在法律面前,沙河派出所仍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这一切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黑幕?笔者将一探究竟。
编辑:阳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