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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靖江法院:超标的查封、违法担保、模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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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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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企业合法的权利能够自由、平等地得以实现,是司法公正的本质,如果一个人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因司法人员滥用权力加以限制或剥夺,那么不公正问题就产生了。泰州、靖江两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的一起普通的经济纠份案,此案审理前靖江市人民法院严重违背法规,对靖江市巴易暖工程公司及法人代表谢金松的私人财产进行超标的查封,法人代表谢金松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 致使这个初具规模的企业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企业几近陷入灭顶之灾。近日靖江市巴易暖工程公司法人代表谢金松向人民维权网投诉。 法院超标的查封 靖江市江平空调设备厂(以下简称江平厂)是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6月初,经理谢金松为扩大生产项目与好友沈满培、周国宏商定共同投资兴建江平空调设备厂生产基地,并于6月19日签定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三方笫一期每人投资人民币壹佰万元,第一次三方共投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在2006年6月21日前全部到帐; 第二次三方共投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在2007年7月1日前全部到帐。资金用途:将投资金额用于征用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从下简称城北园区)土地约12亩,用于兴建办公楼、车间、道路等建设。该协议书笫三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一方恶意退出者,退出资金应按个人原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七十计算(除特殊情况外)退出者不再拥有任何财产权益。 …… 沈满培先后给江平厂投资35万元、周国宏投资30万元。6月19日江平厂与城北园区管委会订立协议书。江平厂向城北园区支付8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等费用。后沈、周与谢金松三人于12月14日,经工商局批准成立靖江市巴易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此后,所有征地建厂等有关手续均以该公司名义履行。 正当谢金松对事业充满信心,准备同沈、周二人共创伟业的时候,不料2007年10月12日沈却以谢金松违约为由将他告上法庭。 2007年10月17日靖江市人民法院根据沈满培的财产保全申请,下达民事裁定书[(2007)靖孤民初第0374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金松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双港路景謦花园北区的14幢2号房屋及冻结被告谢金松、王惠莲在靖江市巴易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75万元)。 也许办案法官在下达裁定书时,自感程序上存在问题,为了填补这一漏洞,同时又给谢金松发出了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接到裁定书后,谢金松及妻王惠莲于2007年10月22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直到10月25日法院听证时,独任审判员的展飞当庭驳回复议申请。 2007年10月25日、11月22日经过靖江法院法官听证、调解,原告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的内容与一审庭审笔录有着本质区别、相差甚远、与事实真相明显不符。2007年11月22日靖江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原告沈满培与被告谢金松王惠莲及第三人周国宏于2006年6月19日签定的协议终止。 二、被告谢金松、王惠莲于2008年5月1日前返还原告投资款35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270元,合计9870元,原、被告各承担4935元。 2008年5月7日,法庭调查期间沈满培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 2008年5月8日,靖江法院下达裁定书,又一次查封了谢金松名下的位于靖江市靖城镇双港路景馨花园北区14幢2号房屋及冻结被告谢金松、王惠莲在靖江市巴易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73.9万元)。并分别向靖江市工商局、靖江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谢金松说:“这份裁定书的下达实际上完全切断了我公司基建、业务发展的资金链。现在我终于明白了,11月22日,身为法官、专业从事法律的工作者炮制了一份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所谓“民事调解书”,这实质份是一份对我具有强制性、让我无条件缴械的“调节书”,为沈满培再次起诉我打下伏笔。然后按照预先为原告设定的免检通道(免检提供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免检书证效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于我同沈的合作,谁是真正的恶意退出者,一审法院的审庭记录明明白白,为什么偏旦一方?实际上故意制造了一起假案,二审法院照葫芦画瓢,我不仅看到两审判决书上庄严的法院大印章,同时也领悟了自身刚正而带来的悲剧色彩”。 谢金松在2007年10月17日接到裁定书之前,从未接到过靖江法院的任何执行通知,两次冻结标的均为谢金松的房产及其所在公司的股权,而且严重超标的。根据谢金松提供的相关证据,其景馨花园北区的门面房价达103.6万元,按照靖江法院07年10月17日裁定书的查封额计算,仅此查封额已高达178.6万元,超标的己达142.1万元。 违法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或企业担保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而两次向沈满培提供担保的靖江市凯利空调设备厂,向法院提供的资产证明却是靖江市启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记者在靖江市工商局了解到,这两个企业只是租凭关系,靖江市凯利空调设备厂的注册资金30万元。 对于靖江市凯利空调设备厂为沈满培提供的情况说明书及担保问题,记者于2008年10月29日下午采访了该厂厂长陆明华。他告诉记者:“其证明(指沈满培向法庭提供的关于雷打滩、大盈江三个项目购料、生产及安装前后经过的叙述)所有手续都是由沈金坤办的,我当时不在,但这是事实。”记者问:“担保书是你单位出具的,你知道吗?”“这个不清楚,不知道,还要问管公章的。”记者提出见见管公章的同志时,被陆明华婉言拒绝。
工商证明启运公司为股份制公司 为沈满培担保的凯利空调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启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凯利空调厂与启运公司只是租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企业独资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就是这样一个明显的违法担保问题, 却被两级法院认可,个中缘由不能不令人生疑。 模糊的判决 正当谢金松积极准备还款时,2007年12月26日,沈满培又以江平厂尚欠其货款70.2300万元为由将谢金松告上法庭。原来早在2005年12月10日江平厂就与沈满培签定了销售协议书,协议书具体规定了双方的责、权、利。靖江市法院的三次法庭调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法庭调查的焦点:江平厂是否与沈满培结清销售材料余款37.2601万元。对于上述款项,谢金松说,“我于2006年1月23日在靖江市骥江路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柜台亲自将30万元现金交给沈满培,由于当时两人关系密切、相互信任,而沒有让其签字。现在沈不讲道义,顿生贪念,知到工商银行没有监控录像,拒不承认我2006年1月23日11点18分给付的30万材料款及2007年8月初给的4万元,实际上是一种诈骗行为。由于沈与委托代理人的多方努力,致使一、二审法院的调查、审理、显失公正,枉法判决”。我也曾向泰州市机关作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署名投诉过,但均收效甚微。 为了求证谢金松的说法,记者详细翻阅了两级法院在谢、沈诉争的庭审笔录,发现以下问题: 1.2007年10月25日下午2时30分的“合作协议纠纷”案的庭审笔录第三页沈满培向法庭陈述:三十五万是出资现金,还有被告欠原告的十五万货款,也作为了投资款,所以共计五十万,另外,根据合作协议书,恶意退出者只能退到出资款的百分之七十,所以还有百分之三十应退给原告和第三人,所以原告可以要求七万五千元。还有本应征用到的土地现在升值了,对于土地升值部分价值,原告应得到三分之一,所以合计到156144元……(第五页)沈:大概07年4月初,三人在被告家,拟决定成立有限公司的事情,曾谈到不管被告出具货款转为投资款的手续,当时被告明确表示被告出不出手续,货款十五万元都转为投资款。第三人周国宏也证实了这说法。 2.原告沈满培提供给法庭的一份云南凯瑞科贸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江平空调配件厂于2005年9月21日签定的“合同协议书”,右下方沈亲笔记下的几组数字显示余15.9523万元。与谢向记者提供的云南客户的汇款额惊人的相同。(2008年5月29日上午9时“销售协议纠纷案”的靖江市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第7页)——面对谢金松当庭质问:余15.9523万元的来由?沈满培回答:上面结算的数字是我算的自己家里的帐。沈字是我所写。谢说:上面的数字都与本案的金额相吻合。审判长说:请原告陈述一下计算数字是怎么回事?沈答:这是雷打滩和大沿江水电站汇来的钱,我加了一下,按照合同上约定,被告还少我多少钱。是我亲笔所写。[“被告还少我多少钱”这句话,后来才发现被沈划掉,改成:“往来单位还差大约多少货款”]。即使按“往来单位还差大约多少货款”的说法,在二审答辩状中谢仍以数据严重不符的事实驳击了沈满培的矛盾谎言。然而二审法院并没有深究本案的疑点、破绽查清事实真相。于2008年10月28日邮达(2008)泰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0元由上诉人谢金松负担。接到判决书当日,谢金松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信只要有关部门认真核查,孰是孰非真相一定大白。 针对靖江市人民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行为,谢金松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虽然靖江法院对其门面房解除了查封,但谢金松所在公司的股权仍被冻结,致使公司处于难以维持的地步,谢金松告诉记者:“公司股权被冻结后,公司资金来源被切断,无法摆脱困境,业务不能开展,目前只能靠出租厂房生存。” 就本案而言,案情并不复杂,可是为什么两级法院审来审去却存在诸多令人费解之处呢?是执法水平有限还是良知缺失?是偶失前蹄还是刻意为之?是关系人情还是行政腐败?我们知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决不容许执法违法、执法法枉法、肆意践踏法律的恶劣行为肆虐,我们相信江苏省高院会给出一个合理的答案。 江苏省高院己于2008年10月20日立案,社会各界及关注谢金松案件的人士都相信法律是公平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阳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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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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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2.20.1* 于2012-07-30 发表评论: 杀死他们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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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2-14 发表评论: 靖江法院能做出这么可笑的判决?真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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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2-14 发表评论: 以后这法院都别叫法院了,都叫人情院得了,还是叫钱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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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4.4* 于2008-12-14 发表评论: 讨说法找<今日说法>可悲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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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8.* 于2008-12-05 发表评论: 恩,大家一起去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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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30 发表评论: 看了让人气愤,江苏高院什么时候开庭啊,开庭通知一声,本人一定去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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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4.* 于2008-11-30 发表评论: 混账的n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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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8.222.2* 于2008-11-29 发表评论: 现在社会风气实在是太坏了,支持你,谢先生!渎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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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9 发表评论: 中国离法治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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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0.7* 于2008-11-28 发表评论: 法律是公正的,可是靖江的司法机关是否公正呢?什么时候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司法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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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7 发表评论: 现在人情案很多呀,谢总你要坚持下去,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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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7 发表评论: 支持你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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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7 发表评论: 没有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这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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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7 发表评论: 现在法院以底按不按法律办事啊?法律真的成了写在纸上的废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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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7 发表评论: 腐败之事,一般而言查一个是一个准.此案嘛这是意外,应纠正过来才是.也相信我党一定能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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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5 发表评论: 天理难容,法理难容,为什么你法院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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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2.1* 于2008-11-25 发表评论: 江苏省高院给出一个合理的答案,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让执法违法者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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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5 发表评论: 我想谢金检应该请一位律师,因为你不是一位法律专家,你跟这些法律专家们斗,一定要请一位极专业的好律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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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5 发表评论: 泰兴法院是否违法?本人觉得他们不会明目张胆地违法,但是他们一定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正所谓法律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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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30.*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很明显,靖江法院的法官们并不想弄清事实真相,只想快速结案,只想再次愚弄一个被告。我怀疑他们是以何能耐当上法官的,是否有一颗公正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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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30.*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靖江法院的混帐草包法官们,向来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他们的工作就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只认钞票和利益!号称人民法院,根本不是人民的法院,是为钱服务的一群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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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朗朗乾坤的法制社会竟有址事发生,太不可思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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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4.4*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谢先生支持你!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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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4.4*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谢先生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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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6.226.*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怎么就这么多让人不理解的地方呢!!请我们的"人民公仆们"想想是谁养活了你们!!赶紧还老百姓一个合理,合法,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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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30.*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谢先生,结果是否如你所愿,真的很难讲,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残酷现实,希望你能坚强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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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30.*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冤案哪!是不是腐败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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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30.*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我很大的人情味呀,不知道这法官是怎么办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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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30.*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谢金松要支持下去,我们会一直关注你的,加油,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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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1.230.*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我来说几句,此案的审判是有点问题,对谢金松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希望有关方面能秉公执法,查查主审法官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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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到北京告状去,写给温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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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在法庭上撒谎,法官不深查,不符合办案规则呀,法院的职责就是查清事实真相,不然设立法院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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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35万给了原告吗?下面还要给多少?看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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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启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看不清楚,会不会是造假的,30万的凯利厂担保查封几百万的法律责任,四两拨千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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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凯利空调厂既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又提供担保是不对的,有利害关系的。法院怎么处理的,大打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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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谢先生有没有得罪过法院的法官呀,够惨的,我们同情你、支持你,但帮不了你,真的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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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开庭时有没有陪审员?假的证据也搞到钱啊,生财有道,教教我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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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向纪检 、检察院举报呀,抓他们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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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如此卑劣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公安局不立案吗?跟法官合伙一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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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4.*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法官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如果法官的执法水平有限,是否应该下岗培训,如果有其他因素,人大不会就手旁观吧。相信党相信我们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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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4.*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看了会生气,不如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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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这个世界太没有正义可言了,再不行就到最高人民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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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沈满培,you 想钱想疯了,利用别人对你的信任骗取钱财,干了如此不仁不义之事,不惭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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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路是人踩出来的,再难也要走下去。吉林海天网友全力支持你!http://www.rmzg.com.cn/mcontent.asp?id=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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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谢先生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中国式维权是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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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我看,谁给钱谁就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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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法律有规定不允许超标的查封,这法院的法官们难道不懂?这是什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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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3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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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4.*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将控告进行到底,一定要申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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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4.4*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这样的审判也太草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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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4.4*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我觉得陪审员应该有一些社会名流来担当,这样审判起来也许会更加公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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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4.4*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谢总看开一点冤案不止你一例,不久前在白马那发生的一起车祸案就是最明显的说明,要不是省高院出面的话不又是一大奇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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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7.94.4*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这个案例确实存在不少漏洞,不知靖江法院与泰州中院是怎么判的?谢总我们支持你向高院申诉,我们相信省高院会做出最公正的判决。实在不行还有我们的中央领导呢!邪是一定压不了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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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1.130.*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在现在的法制社会,为什么总会有许多不公正的现象呢?平时我们会看到很多这样报道,可问题总是很艰难的得到解决。要使问题得到解决总得花很大的精力和耐心。生活中有种体会:就是弱者更弱,强者越强!像文章的主人公应该比较执着,敢于运用媒体来申诉。希望通过网络的传播,让执法机关重视案例,还他们一个公证。让我们的社会更公平公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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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94.2*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此案有较重的人情味,执法显失公正。很难想象假如是两院执法水平如此缺失,人们对法律还有何信心,法律尊严如何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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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4.*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这年头啊,什么怪事都有,都是腐败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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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92.1*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模糊的判决就像图片一样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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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正是应了那句俗语:官官相护!就看省高院怎么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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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4.*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合法的企业怎么就被法院糟蹋了呢?当今社会不一定能申到冤,要不北京哪来那么多的上访的,集中起来住可以叫“上访胡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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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4.*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两级法院的法官肯定有好处的,听说他们那儿花钱可以买判决书,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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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坚持,就会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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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太可气了,法律倒成了愚弄老百姓的工具。同情你,谢先生 ,帮你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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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也不能说得那么绝对,江苏省高院不是已经立案了吗?坚持下去,我相信还是有正义有公理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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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看了文章的叙述,一个稍懂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得出来这就是偏向原告。被告也真是,太正直了在这社会行不通的。自己古以来就是衙门口冲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其中的奥秘难道被告不懂?不懂就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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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靖江法院枉法也就算了,怎么泰州法院也跟着枉判?法院到底还讲不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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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1.158.7* 于2008-11-22 发表评论: 法院违法办案,哪里还有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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