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缓,已锒铛入狱14年,他始终否认自己是奸杀案真凶
法律规定必须六个月内审结的再审案
广西高院为何拖延数年之久
1998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缺乏基本证据、存在诸多疑点的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黄志明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获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后黄志明的家人不断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作出再审决定,但一拖几年,至今仍未审结。从19岁起,黄志明不明不白地在监狱里已经熬到了第14个年头。
一、广西高院公然违法,执意拖延审结期限
1995年4月17日下午7时许,崇左县太平镇中渡村屹立屯村民李新安到崇左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李玉芬在屹立旧屯与新屯之间的“磨败”(地名)被人杀害。崇左县公安机关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和对李玉芬尸体进行检验后,认定系被他人强奸杀害,黄志明仅仅因腿上有新鲜伤口而被确定为嫌疑人之一。1995年4月25日,黄志明被崇左县公安局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1996年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以黄志明犯强奸幼女罪、故意杀人罪向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7年7月14日,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黄志明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起,黄志明的家属不服判决,多次向广西高院提出申诉。
2004年7月8日,广西高院发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6年4月21日,广西高院发出通知,定于2006年5月25日开庭审理,后法院因故未能按时开庭。
2006年6月6日,广西高院再次发出通知,定于2006年6月20日开庭,但在庭审过程中因主审法官突发急病而中止,后于2006年8月15日再度开庭审理,至今未能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然而,黄志明一案从广西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至今,已经过去了4年零4个月之久。而一审、二审认定的案犯黄志明此时已身陷囹圄13年零7个月,在高墙内度过了从19岁到33岁这本该是花样年华的岁月。期间,黄志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无期徒刑,又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目前尚需服刑8年零9个月。
黄志明不知道,他还要继续在高墙内苦等多久,才能盼来再审的裁定之日。无故蒙冤的他,只能继续在渺茫的希望中,在冰冷的铁窗下,从一个活泼开朗的小伙子,万般无奈地走进悲惨人生的中年。
二、一审二审法院的审判疑窦丛生
黄志明奸淫幼女、杀人案从一开始,就存在诸多疑点。
(一)司法机关“以供定案”
1、侦破机关诱供逼供
1995年4月17日案发后,崇左县公安局在“限时破案”的指令下,把案发地崇左县太平镇中渡村屹立屯全屯14岁以上男性全部集中起来逐个排查,黄志明因右腿膝盖上方有新鲜伤口而被认为有犯罪嫌疑,被连夜收审。后查明伤口系因其干活时被饮料箱刮伤(黄志明当时在饮料厂负责搬运饮料),且有证人证明其在李玉芬遇害的4月16日中午没有作案时间,遂于两天后的4月19日晚被释放。
5天后的4月25日凌晨,正上夜班的黄志明再次被崇左县公安局传唤,随即拘留,并由10名警察不分昼夜轮番审讯。由于七天七夜不让睡觉,稍一打盹就被警棍用力“啪”地一声敲在桌子上甚至脑袋上,不到20岁的黄志明精神接近崩溃,只想尽快离开这个把自己折磨得生不如死的地方。在 “不是你干的承认了也没关系,到了看守所你还有机会说清楚”的诱供下,黄志明终于顺着审讯人员拟定的情节,违心承认了所谓的“犯罪事实”,随后跟随公安人员“指认”了现场,此案即告“侦破”。
2、案件的破获明显缺乏可信度
在根据黄志明口供到其家搜寻作案工具牛角刀时,黄志明的母亲曾指着血案发生当日黄志明所穿衣服告诉警方,希望以此证明儿子的无辜:因为尸检报告表明,被害人身上有20处刀伤,如此鲜血淋淋的凶杀不可能没有血迹溅到凶手的衣服上。但警方对这件于本案有着重要意义的物证完全置之不理,找到牛角刀后即迅速离去。至此,崇左县公安局侦破这起奸淫幼女、杀人案的全部证据,就是黄志明腿上的伤口和一把常见的牛角刀,以及利用常人趋利避害的生物性心理特征,对嫌疑人使用 “车轮战”、“疲劳战”式的审讯方式进行诱供与精神逼供而获取的口供。
而其中对于黄志明膝盖处伤口的认定,尸检报告中并没有从被害人的指甲缝中提取出相关物质的内容;在黄志明家中找到的牛角刀上也没有检出任何血迹,即使挂在牛角刀顶端环扣上的皮质“鸡心”这样极不易清洗干净的皮件上也没有检出血迹。而且该牛角刀刀刃的长度短于尸检报告中被害人创口的深度。
公诉机关在对此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其中的诸多显著疑点居然未能审查出来,草率起诉,是造成这起冤案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法院裁判轻信口供
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的证据,除口供外的其他证据,包括尸检报告、精斑鉴定以及黄志明同班组多位同事等证人的证言等,均证明黄志明不是杀害被害人的凶手,然而这些有力证据都没有被一、二审法院采纳;一、二审法院认定黄志明有罪的证据除口供外,全部为间接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相互矛盾,疑点甚多。可以说,两级法院的审结漏洞百出,不堪一击。现分述如下:
1、证明黄志明不是本案罪犯的证据未被一二审法院采纳:
(1)在强奸案中,被害人阴道内的精斑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定罪处刑的关键证据,具有排他性。从被害人李玉芬阴道内提取的二份精斑均不是黄志明,而与另一嫌疑人李乃胜唾液中的物质相符。但不知何故,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均未采纳以上法医鉴定。
(2)一、二审法院均认定“1995年4月16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志明从打工的崇左县城‘享士利’崇左分公司回家吃午饭后到屹立旧屯与新屯之间的自家责任田看田水,当行至‘磨败’(地名)遇见屹立旧屯的女学生李××独自路过此地时,被告人黄志明顿起歹念……对李进行奸淫(后杀害)……后逃离现场。”其中对于有多位证人证明的黄志明当日下午1时许已经到岗上班的重要事实只字不提,完全忽略。事实上,所有的证人证词以及崇左县公安机关作出的《李玉芬被害现场距离情况》勘验报告等证据都可证明黄志明没有作案时间,但一、二审法院对以上侦查勘验结果、证人证言置若罔闻,均不予采纳,致使判决一错再错。
2、被一、二审法院采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志明作案:
一、二审法院采纳并据以认定黄志明有罪的证据有: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对尸体的检验鉴定结论、物证检验鉴定结论、黄志明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黄志明的有罪供述此六项。但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直接证明作案人为黄志明,也没有任何一项能单独作为有罪证据使用,因而也就无法组成证据链条证明黄志明有罪。而且,一个即使没有任何司法方面经验的人也应该可以看出,与“精斑”和“没有作案时间”这两个至关重要的、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相比,上述这些所谓“证据”显得何等苍白无力!
此外此案尚有诸多重要疑点未被查证,如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未能证实;黄志明膝盖处的伤口系作案时遭到被害人反抗时的抓伤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黄志明在被害人出事当天所穿衣服始终没有被作为一件重要物证引起重视;黄志明交待的所谓“作案”情节与“有罪”供诉自相矛盾等等。
3、此案另有重大嫌疑人:
与对黄志明犯罪证据如此不足而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同样令人不解的是,对于另一个有作案动机的重大嫌疑人李乃胜,崇左县公安局却没有将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而是于案发后第七天将其释放,令人感觉十分蹊跷。
据调查,李乃胜系外乡人,当地许多村民都知道他有前科,刑满释放后到崇左县太平镇中渡村屹立屯替亲戚看鱼塘。李乃胜与被害人李玉芬的母亲黄春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曾多次被李玉芬撞见。惨案发生当天,有村民看见李乃胜就在案发现场“磨败”附近捕蛇,李乃胜自己也对公安机关供认过这一点。从李玉芬阴道内提取的二份精斑经法医鉴定,正是李乃胜的,而不是黄志明的。李玉芬的爷爷与黄志明的母亲是亲兄妹,即黄志明的母亲是李玉芬父亲的亲姑姑,李玉芬应是黄志明的堂侄女。黄志明被抓后,黄春兰曾对黄志明的母亲说过:“我也知道志明是被冤枉的。都是我害死了我的女儿。”惨案发生后,黄春兰与丈夫离婚另嫁他乡,而李乃胜一被公安局释放立刻离开了当地,不知去向。(黄志明第一次被拘传又释放后仍照常上班。按常理,如果是真凶,既然已经被怀疑,还不赶快逃跑?)为什么这样一个重大嫌疑犯会被轻易放走?为什么一放走马上就销声匿迹?对于这重重疑惑,为什么司法机关始终没有人提出并进行调查?
三、广西高院再审一拖再拖究竟为什么
李玉芬被害案十分血腥,凶手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且李玉芬被害时尚不满14周岁。这样重大的恶性案件,在1995年“严打”的形势下案犯居然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从一个侧面证实此案疑点太多,当初的判决显然缺乏自信。广西高院在决定受理此起再审案后又迟迟不作出裁定,其中到底有着怎样不可告人的内幕?
据了解,2006年,再审开庭后不久,主审法官即被借调到自治区政法委,申诉人和律师多次催促其抓紧审结,都被其以工作太忙抽不出时间为由而推脱。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负责一件重大再审案时,该法官会被突然抽调到其他单位?难道法院不知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案的审结时限?显然不可能。
而对于一位主审法官来说,难道涉及一个案犯是否真的实施了奸淫幼女和杀人这样重大犯罪行为的案件审理不该是其份内工作?难道一位没有任何前科的青年,从19岁起就被很有可能是莫须有的罪名剥夺了人身自由、名誉尽失前途尽毁、在高墙内度日如年十余载,这样的案情还不足以引起主审法官的高度重视,而居然一拖就是几年?而且,如果黄志明是被冤枉的,那就意味着真正的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甚至有可能继续作案!
面对这一切,难道只一个“忙”字就可以解释一位主审法官的不作为?事实上,即使在这位主审法官终于结束借调,于2008年5月回到高院原来的工作岗位后,依然没有让人看到此案再审程序的进程。
而另据了解,合议庭实际上早已提出了与一、二审判决不同而有利于黄志明的意见,但是由于无法为外界所知的神秘原因,再审始终未能结案。
到底是因为麻木和冷漠,还是因为压力和顾虑?据知情人透露,此案迟迟未予审结的真正原因是,一旦改判,将涉及巨额国家赔偿,将牵扯出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一连串相关人员。这些人在此案的侦讯、审理和审判过程中,或执法犯法,为一已私利不惜颠倒黑白、陷害无辜;或麻木不仁、昏庸懈怠、敷衍塞责、将错就错。这些人中还有没有人愿为当年的胡审滥判说句良心话?朗朗乾坤,到底还有没有人愿为一个既无钱又无势的平头百姓平反申冤?为什么广西高院竟敢无视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一再拖延、拒不作为?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公然眇视和践踏?!
黄志明亲属:黄月勤电话:07717800336 13737195173
身份证:452129197312240042
20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