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信州区法院未依法定程序贱卖当事人房产
购车款未付清,温州商人黄林乾拒绝将车辆过户。一审上饶市信州区法院未对此进行认定,二审上饶市中院依据一份没有证据来源的报告复印件,认定黄林乾的浙江温州市宏达能源公司已证明了购车款付清。令人不解的是,温州宏达能源公司早在这份报告日期的前一年注销,公章已被销毁,如同一个人已经死亡,这份报告又从何而来?这样一份“死亡报告”又岂能成为法庭上的有效证据?
黄林乾败诉后,信州区法院未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将其位于温州的房产拿到上饶市拍卖,近百万元的房产仅以42万元的价格卖出。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购车款未付清
冒出一份没有来源的“死亡报告”
1998年9月,上饶市宏光液化气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温州商人黄林乾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同时他还私人投资买了两辆铁路槽罐车,从事液化气的铁路运输业务。
2004年4月22日,黄林乾以其本人和上饶市宏光液化气公司的名义与上饶市翔海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铁路槽罐车转让协议,两辆铁路槽罐车的转让价格为38万元。但翔海公司在共支付了30万元购车款后,余下的8万元未付清,黄林乾也未依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也就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的当天,南昌铁路局电报各液化气公司,各危险品办理站要认真执行铁道部的规定,2004年8月1日以后,危险货物自备罐车不允许租借。之后,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两辆铁路槽罐车被停装停运,上饶市翔海公司以黄林乾和上饶市宏光公司未能积极配合办理过户等手续,使铁路槽罐车停装停运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16万元。
由于信州区法院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送达地址与黄林乾居住地址不一致,黄林乾未收到一审法院的书面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所以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败诉后,黄林乾以原审程序违法,以及翔海公司尚有8万元货款未付清,黄林乾在翔海公司没有付清货款之前,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有据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但在二审时,关于有没有付清购车款的争议,翔海公司出具了一份黄林乾曾经所在的温州市宏达能源公司,向南昌铁路局寄送的一份“关于火槽过户的报告”,报告上声明车款已付清,庭审中翔海公司称此报告是从南昌铁路局复印。采访中,记者认真看了这份报告,报告是复印件,却没有加盖南昌铁路局的公章,对这样的一份证据,只有法院验证证据来源后方能采信,但从案卷上反映,二审法院并没有验证该证据的出处。更富有戏剧性的是,这份证明购车款已付清的报告,落款日期是2004年6月8日,而早在2003年8月15日,温州市宏达能源公司已被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公章已被销毁,这份没有来源的报告上公章从何而来?
“死亡报告”被认定
温州百万房产移到上饶贱卖
公司已被注销,公章已被销毁,就相当于一个人已经死亡,不复存在。由一个死亡的人来开口说话,并且他所说的话还能为法院采信,似乎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在这起案件中,上饶市中院依据这份“死亡报告”认定翔海公司已经付清了全部购车款,黄林乾再次败诉。
面对记者的采访,黄林乾不解地说:“付款总是有付款方式的,如果是现金支付,那么我肯定会出具收条;如果是通过银行转帐,那么也一定有银行转帐的记录,翔海公司为什么自始至终也说不出他们是采取了哪一种付款方式呢?”
让黄林乾更加不理解的是,二审败诉后,2006年12月份,他在温州收到了一封邮政快件,里面是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他位于温州市的一栋三层楼的住房所做的价格评估,评估价为488000余元。黄林乾意识到法院将对他的房产进行拍卖,他咨询了代理律师后,代理律师告诉他,如果要拍卖,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必须先通知当事人,再经双方协商确定。
既然评估机构的选择没有通知他,更没有与他协商,那么这样违规的评估也就没有效力,所以黄林乾就没有去理会。但到了2007年4月份,信州区法院到温州市执行,通知黄林乾一家搬出时,黄林乾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于2007年3月23日在上饶市拍卖了,拍卖公司为上饶天成拍卖公司,成交价为42万元。
黄林乾立即对此次拍卖提出异议,“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没有通知我,更没经双方协商,也没在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查封、拍卖裁定应当送达于我但没有送达,此次拍卖程序违法。”
后经信州区法院查询,除那份装有价格评估的邮政快件外,此次拍卖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邮寄后是由黄林乾的邻居签收的。而黄林乾称,他与邻居几乎不打交道,邻居根本没有将签收的邮件送到他手上,况且其旁边房子搞拆迁补偿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如果照此计算,他家的房子建筑面积有119平方米,近百万的房产怎么可能拿到上饶以42万元的价格拍卖?记者查看了案卷,不仅没有拍卖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的记录,也没有拍卖会的拍卖记录。
律师点评:
黄林乾案件的几个疑点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涂智勇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黄林乾案件的拍卖执行的确存在疑点。首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而在此案中,并没有特殊情况,信州区法院却采取了指定本地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方式进行,且案卷中没有拍卖记录(多少人参与竞拍,哪些法官在场等),试想想,如果这起官司是由某个偏远贫困地区的法院审理,当地法院也将该栋房子拿到当地去拍卖,有可能20万都拍卖不到。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第七条规定,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此案中,尽管法院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书,但当事人并没有实际收到,也就是说信州区法院在此案的拍卖程序上存在问题。
编辑: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