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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警察“帮”杀人犯伪造证据!杀人案三年未判决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12-08

警察帮杀人犯伪造证据败露,案件拖三年未决

西安警察“帮”杀人犯伪造证据!

杀人案三年未判决


    故意杀人犯王文喜,捕前系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乡草北村农民。1989曾因冒充公安人员抢劫,逃亡7年后被捕,判刑四年。被告曾有有多次犯罪记录,不同程度受到公安机关打击。

    本案案情:05年12月10日,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草北村落选村主任王文喜因琐事纠集七、八个打手,自己怀揣凶器,准备好后,诱骗李某到家来谝,在自家门口实施杀人行为,致一死一伤。杀人4小时后被告“自首”。本案发生后,被告家属一直坦言花了五、六十万买通公检法保命,被告本人也曾说把买3辆出租车的钱都花了。而2名原告至今分纹未取。

    警察“帮”杀人犯伪造砖伤、伪造证据、伪造现场过程

    杨立平是西安市灞桥区公安局刑警中队长,是本案的刑警负责人,案件的主要审理人。扬立平利用特权,违法违纪办案,多次与杀人犯私通串供,并为被告伪造砖伤,达到栽赃陷害死者,减轻罪行目的。

    1、毁灭证据

    05年12月10日 杨利平中队长以做的笔录不详细、立不了案为由,撕毁了十里铺派出所民警给证人吕某做的笔录,而后杨立平单独一人提审证人,最后写2个人名字。所做的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此份证词一直没有被质证过。这份笔录是为是伪造证据的关键环节,该证词明显有利于被告。

   2、单独移交杀人犯
案发第二天既05年 12月11日被告指认完现场后,由杨立平独自一人押往灞桥看守所。(有看守所体检表为证)

   3、单独提审杀人重犯
05年12月19日单独提审杀人重犯一次,与杀人犯私通串供。(有案卷为证)

    4、 伪造砖伤!伪造证据!!伪造现场!!!

    西安市灞桥分局办案警察通过给被告头部涂抹红色颜料(红药水可能性最大),冒充血迹,伪造被砖砸伤,并拍成照片作为证据(伪证),证明被害人(已死)用砖砸伤了他,从而达到栽赃陷害死者并企图减轻罪行的目的

    实际情况是被告头部根本没有伤,也没流血。照片所反映被告头部砖伤一没有法医鉴定,二没有医疗证明,三没有活检,四该照片本身存在诸多疑点。

    西安市检察院使用伪证起诉!

    灞桥分局只提供了伪证照片,但未使用。西安市检察院开始使用伪证起诉,同时把故意杀人定性改为故意伤害致死。

   西安市中级法院对所有证据不质证不核实,极力符合伪证,不让重要目击证人作证,以伪证定性被告故意伤害罪成立,判被告无期徒刑。

    被告承认没有看见原告拿东西砸他,也承认头部没有流血,而一帮警察、检查官、法官为什么要冒险给杀人犯伪造砖伤、伪造证据、伪造现场呢?答案不言自明。

    陕西省高院三年未判

案件发生到现在已近三年, 06年5月西安市中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高院已2年半,而高院至今未判,便足可以证明该案伪证和违法违纪办案问题的严重程度。二审三年未判,给受害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也令人匪夷所思。

   为上访遭西安市灞桥区公安局警察群殴

   因为伪证、违法办案等一系列问题,我们曾向中央、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四处上访,全国人大、陕西省人大都受理过,但一直没有结果。我们曾打着“西安公检法,包庇杀人犯”,“苍天!?公理何在!!!???大地!?法为何物!!!???的横幅游走于陕西省、西安市各司法部门,整整数月而无人过问!在2006年8月2日到西安市灞桥分局上访过程中遭到西安市灞桥分局数十民警群殴,我和老父亲、老母亲被重打数拳,至今无人处理!!!…… 我们受尽了民告官的屈辱。

    官官相护,至今没有人愿意查实伪证和违法违纪办案问题

    由于官官相护,公检法谁也不愿核实砖伤,核实伪证。帮杀人犯伪造证据的警察们反而得到升迁。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丈夫死了,我们全家非常悲痛,但更令我们悲痛心寒的是西安市公检法的包庇杀人犯行为。没有满意的答复,我们决不停止控告和反映。我们呼吁成立专案组,查清伪证和违法违纪问题,打击暴力犯罪分子,让危害性、危险性极大的故意杀人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以上为民女哭诉,请各位救救我们!并附上我们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门前上访数月而无人过问的悲情。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支持,律师可提供意见。

上访人: 程芙蓉 女
农民
联系电话:029-83730912

 



编辑:刘伟

 

  被判死缓,已锒铛入狱14年,他..      劳动局竟然如此的纵容用人单位违..
相关评论:
IP:117.32.1*  于2008-12-18  发表评论:
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在那?
IP:117.36.3*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谁来查故意杀人案只案中案
IP:117.36.3*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原告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上访数月而无人答复。可想被告有多牛。
IP:117.36.3*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谁来查故意杀人案只案中案
IP:219.142.*  于2008-12-13  发表评论:
司法独立路漫漫!
IP:61.158.7*  于2008-12-08  发表评论:
一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见利忘义,全国还有多少这样的案件?
IP:61.158.7*  于2008-12-08  发表评论:
急切呼吁上级部门查处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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