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淮南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世礼受贿案在阜阳一审宣判。陈世礼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陈世礼不服,连写三个冤字,表示坚决上诉。(12月10日新京报)
看了这起因被判死刑不服,连写三个冤字,表示坚决上诉的典型案例,不禁让人感到生疑。
因为,法院审理查明,自1991年至2007年春节前,陈世礼先后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人事局局长,马鞍山市代市长、市长、淮南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中国建筑第四工程第六建筑公司原总经理王某等请托,在承揽工程、拆迁安置、规划设计、解决拖欠工程款、帮助调动工作、减免税费等方面为上述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人民币511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3.16万余元的房产、电脑等财物。
在如此清楚和严重的犯罪事实面前,陈世礼为何还会不服,并连写三个“冤”字呢?笔者理解,如果不是人民法院无端制造了上述犯罪事实,那么,陈世礼连写三个“冤”字,就可能有三种“冤”情:
一种“冤”情是对比出来的“冤”。因为,陈世礼不会不知道,在以往被判死缓的众多腐败贪官案例中,贪腐数额比陈世礼还要多的确实是大有人在,譬如,有的贪上千万或数千万,也就是判个死缓,相比之下,我陈世礼才贪了600万,也判个死缓,不是明显判重了吗?因为判重了,能不“冤”吗?
第二种“冤”情是心理预期的“冤”。报道中我们知道,庭审中,陈世礼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拒不认罪,全部翻供。陈世礼“全部翻供”说明,在庭审之前,陈世礼从期望法院能轻判的心理预期出发,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认可的,然而,当一审法院判其死缓、超出了他期望轻判的心理预期时,心心理预期中的“冤”情自然也就会产生了。
第三种“冤”情纯粹是无冤喊“冤”。据 9月20日《检察日报》报道,2007年上半年,安徽省纪律检查部门着手对陈世礼经济问题展开前期调查,直至其于7月25日被正式调查期间,陈世礼展开了一系列的毁证工作。如2003年5月,应陈世礼的要求,安徽旭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曹健送给陈世礼一套价值100余万元的门面房;2007年6月,安徽省纪委调查陈世礼经济问题期间,陈世礼将该门面房退还曹健,曹健遂将该门面房产权人转至其母亲名下。然而,尽管陈世礼在案发前做足了“手脚”,但检察机关还是以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担任马鞍山市市长、淮南市市长、淮南市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多次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511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3.16万余元的房产、电脑等财物,如此看来,在确凿的犯罪事实面前,陈世礼连写三个“冤”字,那就纯粹是无冤喊“冤”。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在事实面前,在法律面前,尽管陈世礼在一审法院宣判中拒不认罪,全部翻供,连写三个冤字,表示坚决上诉,但是,上级人民法院也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判他个三不“冤”,让他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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