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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竟然如此的纵容用人单位违法

文章来源:  作者:  2008-12-11
我是4月17日在盐城市长信箱中举报用人单位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在4月17日到12月11日这170天(即8个多月)中我没有收到市长信箱以及劳动局的任何电话和信件,更不要说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了,也就是说市长信箱或劳动局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作出处理结果和报告。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上面这些请我们的领导看看国家规定的很明白,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延长30个工作日但必须经过批准。《劳动监察条例》释义第17条说的很清楚(对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延期调查,还需要及时告知投诉人,作出说明)。

  我们说国家要求的很明确而我们的执法机关在处处的包庇用人单位,难道国家的法律是订给我们老百姓看的吗?文明城市要从执法者先文明,要想去管理别人首先要管好自己?否则法律不是别订了吗?江苏是文明大省,法制大省,难道就这样的法制吗?执法者都违法违纪,怎么能教导老百姓呢!

  这是一个明显的不作为,我告盐城劳动局不作为是有依据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劳动局没有一个电话和一个信件,等于对人民群众的举报,劳动局视而不见。也没有收到任何的延期调查报告。所有我告劳动局。我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告的,我没有任何的问题。盐城亭湖法院的判决对劳动局的作为没有影响,我也是要求劳动局依法履行职责。不是说法院的判决作为了劳动局就作为,这当中牵涉到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但在行政上就没有这规定了。现实是劳动局在接到人民群众的举报后115个工作日都没有给举报人一个电话和一封信件,形成了事实的不作为。

  《劳动监察条例》释义第14条:说的很清楚劳动局的执法程序、调查结果、行政处罚和处理结果都必须向社会公布,而劳动局在170个工作日都没有给我们一张纸,为什么呢!是劳动局在藐视国家的法律,还是劳动局在有意的包庇呢!还是对人民群众的举报就应该不闻不问呢!

  这里我要说的是我是一步一个台阶的上访的,用人单位的严重违法违规我举报到盐城劳动局,盐城劳动局在170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也就是不闻不问)我又举报到盐城劳动局纪检监察机关,劳动局纪检监察机关不理我又举报到盐城市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盐城市纪检监察机关也不理,我有举报到盐城市长信箱,市长信箱都是把举报信交给劳动局处理,总之我的每次举报到最后都是到了劳动局的手上。我不知道《信访条例》为举报人保密是怎么规定的,是人民群众不会理解呢!还是在藐视人民群众的来电来访呢!是瞧不起人民群众吗?难道当官的就应该官官相互吗?如果不是官官相互是不可能这么长时间不处理的。

  我越举报,用人单位是越“牛”,举报之前工资是500多的,举报之后就剩下400多了,

  举报节假日加班没有休息,也不给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是越加班就不给工资。到现在为此用人单位的所有违法违规都没有纠正,真不知道劳动局是怎么监察的。有:

  1、5年的5000元押金没有给(有收据)

  2、到现在为此社会保险(5险还是没有缴纳 )但劳动者的钱已经被扣了?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盐城最低工资是700元,但劳动者拿到手上的是400元左右)

  4、乱罚乱扣(每月扣款是300元左右)

  5、出现工伤用人单位不闻不问,不申报工伤也不赔偿。

  6、节假日加班的问题。(2008年7月分之前除春节有3天假之外其余没有节假日)。

  以上我真的不知道劳动局作为在哪里,我们的政府部门为什么还三番五次的拖延不办呢!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很明白,对待人民的上访要尽量控制在本部门内,由于工作人员的问题导致信访人员越级上访或事态扩大,有关人员是要收到处分的。我们举报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是要求用人单位整改,处理善后事宜,但就是这样一个小小要求我们的政府部门都做不到,为什么呢!!!这事要政府部门再不管我们就对政府没有信心了。我们也只好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疑难”的“重大”的问题了。所有的举报我都有记录,和有关人员的谈话我也有记录,我就不信江苏就没有正义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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