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恢复公职的申请
赵法严 男 1960年出生 住高阳县小王果庄乡闫房子村。
张艳超 男 1978年出生 住高阳县庞口镇边渡口村。
今天我们向各位领导反映我二人无故被高阳县养路工区擅自开除一事,希望各位领导调查处理并以尽快给我们答复。
事情的原由是:赵法严于1998年、张艳超于1996年与保定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在高阳县养路工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为格式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合同加盖有保定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人事科公章和高阳县养路工区公章。合同约定我们与正式工人一样享有工资、保险等劳动待遇,该合同签订后单位没有给我们一份,而是由我们签字后全部由单位保管,此后几年间我们一直在高阳县养路工区工作并享有合同约定的待遇。
2004年夏保定市纪检委和保定市检察院向我们调查询问养路工区主任王鹏违纪问题时我们如实做了陈述,尽了一个公民应当尽到的义务,在2004年8月24日时任养路工区工程队长的董保信在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提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突然宣布将我二人开除,并且没有给我们任何书面材料,我们认为单位的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系个人的打击报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利。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与合同方协商一致,并且应当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任何一方不能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基于以上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我们要求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给予我们因单位擅自解除合同给我们带来的经济损失。
赵法严 张艳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