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遭报复
“因实名举报原泰兴市轻工纺织总公司‘一把手’侵吞企业二千多万改制资金等严重犯罪行为而遭至保护黑伞疯狂打击报复,举报人被指控贪污受贿……”近日,江苏泰州倪春龙、邵仁子贪污、受贿案引起了社会各届的极大关注。
自2007年上半年起,原泰兴市轻工纺织总公司副总经理、黄桥布厂厂长倪春龙和原泰兴市人大副主任、轻工纺织总公司副总经理、黄桥布厂副厂长邵仁子(均已退休)及其他老同志多次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泰兴轻纺公司原总经理姚建中,贪污、挥霍企业改制资金2千多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料举报后,邵仁子(非党员)、倪春龙却相继被泰兴市纪委以涉嫌贪污“解困基金”、“受贿”为名实行“双规”。
据邵仁子和倪春龙的家人讲,为了让被检举人及其关系牵连者逍遥法外,将举报人彻底“压入水底”,办案人开始给举报人编织受贿的罪名。为了获取证据链,办案人员四处搜罗“证人”编造行贿情节。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迫使倪、邵交代了“满意的”数额。刑讯逼供后,纪委工作人员对邵仁子说:“我们也是奉命行事,你举报别人,你也有今天。”
后来泰州、泰兴纪委办案人便开始四处追讨所谓“赃款”。倪的女儿在被泰兴市纪委办案人威胁“把你也抓起来”后,东拼西凑,借高利贷凑足了60万“赃款”;邵的儿子邵小佳因拒交“赃款”先后几次被泰州市纪委带走计11天10夜,正常工作不能进行,后因其家人向江苏省人大、省纪委等反映,“追赃组”才有所收敛。
2008年1月,泰兴检察院人员在纪委讯问室,暴力殴打制造恐惧心理,再隐瞒检察院人员身份、威胁利诱二人承认犯罪事实。不经侦察非法转换证据,倪、邵二人相继被捕。
2008年9月26日、27日,泰兴人民法院依据泰兴市检察院的起诉,分别对倪春龙、邵仁子案进行了审理,后因检方证据不足,延期至10月12日、14日分别对邵仁子、倪春龙“贪污”、“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
泰州两纪委被指刑讯逼供
法庭上,公诉人用一口律师听不懂的泰兴话宣读了起诉书。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邵仁子、倪春龙于2003年春节前,利用其担任原国营黄桥布厂副厂长、厂长的职务之便,将从泰兴市轻纺总公司领取的黄桥布厂的“解困金”十万人民币不入帐而直接私分:其中邵仁子分得人民币三万伍仟元、倪春龙分得人民币四万伍仟元。自1993年起邵先后收受吴红日及他人贿赂40万8千元。倪春龙收受吴红日及他人贿络30万5千元……
邵仁子、倪春龙在法庭上完全推翻了在纪委承认的“犯罪事实”。
邵仁子说,纪委办案人员每日四班倒,轮番酷审,每组每天给他下达‘交代’指标。因无所‘交代’,纪委办案人员便指使雇来的农民工将邵仁子带到没有监控的房间拳脚相加,打他耳光,将他牙齿打落一颗,打松一颗。他的耳膜也因被多次打耳光而导致听力明显下降。为达到目的,采用连续多日不让睡觉,暴力殴打等手段迫使我承认莫须有的罪名;在纪委办案人员恐吓‘要弄得你家破人亡,连孙子都不能幸免’的情况下,承认纪委办案人员强加给他的“罪名。”
倪春龙说:“办案人员将我的牙齿打断半颗不能吐掉还要吞下,雇佣民工围殴、拉“劈叉”等等都是家常便饭。暴力恫吓之下,我不得不自编受贿罪名。达不到数额,办案人员便亲自在电脑上打印好受贿的具体数字,复制数份,填上行贿人姓名,然后命我背熟。……,加之严重缺少睡眠、意识不清、精神几近崩溃。出于求生的本能,我别无选择,开始‘承认’原黄桥布厂厂长吴红日编造的向我“行贿”32.7万元的情节,即自1993年3月开始每个月及五一、中秋、国庆、春节都收受吴红日数千元不等的贿赂。”
漏洞百出的“证据”
一审法院于08年9月26、27日分别对倪春龙邵仁子受贿贪污案开庭审理。公诉方指控邵仁子于1998年前后,收受吴江新欧纺织品进出囗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海祥送予的两万元人民币,顾海洋在27日的庭审中公开翻供,他说:“泰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找到吴江市检察院,他们威逼我承认向邵仁子行贿2 万元,如果不说就把我带到泰兴,我没办法,只好按他们的要求说。我没有送,我向法庭保证。”
这一次开庭,公诉材料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检方主动退回补充侦察又延期至11月12月、14日开庭。
9月26日、27日庭审中四位“行贿”证人向法庭出具证明,表示根本没有行贿这事,完全是在纪委采取殴打或者非法扣留的情况下迫于无奈而签字的。但是,10月12日、14日的开庭时,公诉方又拿出了四位证人的翻供,这背后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人们不由疑窦丛生!
然而,延期的庭审中,检方拿出的新“证据”,仍然是漏洞百出:
1.主要“行贿证人”吴红日,继倪春龙后的黄桥布厂厂长,先于倪、邵被纪委“双规”前被大肆抄家,影响甚大。公诉材料说吴向二人共行贿45.4万元,吴当年的工资有据可查(布厂中层干部最高为三百多月薪),他何以有此巨款行贿?又得到何种好处?
2.吴红日称为了能够当上副厂长向倪行贿,可吴上任副职时,倪当时也只是副职,不是一把手,这根本就不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再者,倪任布厂主要领导历时仅3年,可吴却常年向他们行贿,似以此为癖,实在太过荒唐了!吴向检方供述共向倪、邵行贿数额如此之大,为何没有得到法律的严惩? 反而成了指控他人的主要“证人”!辨方律师向吴红日调查时,他竟然表示自己的月收入在90年代初期便高达两万元,那么泰州市泰兴市纪委及泰兴市检察院为何不调查吴当年的收入是否合法?法庭调查休庭期间,旁听群众议议纷纷,难道检方与吴之间存在什么交易?
3.“行贿证人”张存岳因为黄桥布厂职工集资分房,为分得理想楼层,而向二人行贿数千元。而事实情况是:倪、邵当时都不是布厂的主要负责人,并没有决策权;记者采访了当年参与分配的部分职工,他们作证:楼层的分配是以抓阄方式决定的!地点是厂办公室!是运气而非任何人来决定房屋的位置!如此行贿理由岂非荒诞之极!
4.“行贿证人”蔡志峰称向倪春龙“行贿”是为了当上布厂工贸公司经理,可是这个人在倪春龙去黄桥布厂前就已不在厂里上班,他也从未担任过工贸公司经理这一职务。
5.“行贿证人”陈春雨称向二人“行贿”是为了能被提拔为厂工会主席,只要稍微有点了解工会法和组织程序的人都知道:工会主席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根本不是哪个人可以提拔任命的!
6.“行贿证人”陆筱娟称99年邵的母亲过世时行贿,事实上,邵母95年就去世了,户籍部门可开具死亡证明为证。让已死之人再死一次,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7.是解困金还是奖金?公诉方指证倪春龙2003年年终轻纺总公司为其和邵仁子及黄桥布厂厂级副职、中层正职所发的奖金是私分“解困金”从而定性为贪污,公诉方当庭出示了一组书证,政府27日才下拨的解困金,倪春龙22日就领到手了,这不是恶意诬陷吗?另泰兴市政府下拨的解困资金专户专用,只要查查轻纺总公司提供每年25万元解困资金的去向,就能说明问题。当辩方律师前去查账时,却被相关部门通知不让查。
公诉材料中这种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漏洞不胜枚举。法庭调查休庭期间,旁听群众议议纷纷,难道检方与吴之间存在什么交易?否则为什么被“双规”后却成为公诉方的有力证人?
11月26日上午9时,法庭继续审理邵仁子案,原准备播放检察院审查邵仁子的的录相,因为停电而没有播放。
审判长就录相沒有刑讯逼供的场面,向邵仁子说明。邵说:“录像上怎么可能有刑讯逼供的画面?我说过都是在录像前将我带到没有录像的房间对我刑讯逼供,揪住头发,掴脸……说到这里六十七岁的老人嚎陶大哭了近十分钟……
逍遥法外的被举报人
前面提到的被举报人姚建中问题极其严重,一度逍遥法外,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如下:一是骗取、挪用、侵吞下属企业改制资金二千多万(含内退职工的社保金及生活费);二是贪得无厌向下属企业索要钱物;三是在企业资产拍卖过程中,捞取巨额私利。姚建中的问题在倪、邵的举报信中曾详细表述过,举报信提供了具体的证据和线索。可是泰州、泰兴两级纪委根本没有去核查严办。姚建中也曾被纪委请去谈话,但办案者蜻蜓点水,将他的问题控制在5万左右。姚建中被捕之后随即办理了取保候审。
姚建中的案件在2008年9月22日庭审中,公诉方竟然“因为姚建中举报倪、邵二人贪污”解困金“立了功”而向法院建议“对姚建中免予刑责”。而倪春龙和邵仁子两人分别在2008年9月26日、27日才开庭,庭还未开,倪、邵有罪与否还未定下,怎么就确定姚建中立了功?!姚建中被判处2年缓刑,判决书上注明他有立功表现,但此时倪、邵二人的一审还没开庭!保护伞包庇姚的意图,已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经过几次庭审,关注此案的社会公众都期待着泰兴市人民法院能够本着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让一个犯罪分子漏网的态度,对倪、邵案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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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