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牧业五队61岁的老牧民李斌文,因承包的草牧场被当地政府禁牧后拿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他依法将镇政府推上被告席。此案历经三年的法律诉讼,李斌文终于将包头市石拐区武当召镇人民政府告倒,法律为这位老牧民撑了腰。2008年12月19日,李斌文从石拐区人民法院拿到了第七份胜诉的判决书。
草牧场遭禁牧引发纠纷
1997年12月1日,李斌文与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草牧场承包合同书。按合同约定,镇政府将其位于东起井沟、南至打井沟、西经狸沟口子、北止乌兰此老南界的一块面积为739.02亩草牧场发包给李斌文经营。经营期限为30年。
就在李斌文承包经营这块草牧场期间,2000年6月,五当召镇政府实施治沙工程,对其承包的草牧场封闭禁牧,致使他与镇政府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00年6月26日,五当召镇人民政府和其中的7户牧民签订了《沙源治理工程项目内区羊群倒场协议》。按协议约定,每户统一补偿建房费8000元;人蓄饮水打井费3000元;每只羊补偿20元棚圈费。同时,另外安置了新的草场。协议还约定,待五年植被恢复后,养户可按政府的安排有计划的倒回。该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如约向其中的七户牧民履行了补偿义务和安置义务,但对李斌文及另外一户牧民,既没有签订倒场协议,又没有给任何补偿和安置。
为此,李斌文先是进行过上访,区、市两级信访部门都找过。在市信访办的建议下,李斌文最后找到市农牧局。在市农牧局纪检委的关注下,经过市、区两级农牧局的努力,拿到了市农牧局2006年4月18日作出的书面答复,建议李斌文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无奈之余,李斌文在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终于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于2006年7月3日,他将石拐区五当召镇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三年收获七份法律文书
令李斌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场官司成了一场马拉松式的官司。他先后从两级法院拿到七份法律文书,早知道如此艰难,他决不会去告政府的。
李斌文的诉讼请求很清楚,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镇政府依照其他牧民的补偿标准给付其补偿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他要求镇政府恢复他的承包经营权。
2006年11月23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06)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人民政府给付原告李斌文封闭草场补偿费12620元(其中包括建房及仓库费8000元,人蓄饮水井3000元,81只羊羊棚圈费1620元)。2、被告包头市石拐区武当召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李斌文各类经济损失费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2620元,除去被告已给付的2000元,剩余的206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被告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人民政府承担。
此案到此本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输了官司的镇政府觉得丢不起这个面子,便开始了一场拉锯式的诉讼大战。一审下判后,包头市石拐区武当召镇人民政府不服,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2月13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包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7年9月11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李斌文的起诉,诉讼费5240元退还原告李斌文。
2007年12月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包民四终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07)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指令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8年4月30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便作出(2008)石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以“双方不是平等主体,原、被告的争议属行政争议,而非依法承包合同发生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民事纠纷”为由,再次驳回原告李斌文的起诉。
2008年6月16日,李斌文不服石拐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再次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中院第三次下达了(2008)包民四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至此,李斌文为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先后从两级法院拿到了6张法律文书。其中,石拐区法院下达的3张判决书,包头市中院下达的3张裁定书。尽管手里拿着6张法律文书,但自己的权益仍没有得到维护。
李老汉终于打赢了官司
2008年9月2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第七次开庭审理此案。为了这场官司,李斌文已耗费了近三年时间。这场拉锯式的诉讼,他不但在精神上受到无端的伤害,而且在经济上也遭到损失。虽然他大字不识一个,但性格倔强的他,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既然官司进了法院,他决心要讨回一个“说法”。
2008年12月19日,李斌文拿到了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原告李斌文所持的草场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实施禁牧工作,虽符合国家关于草原禁牧、休牧、轮牧的有关规定,但应做好补偿救济工作。根据人权保障原则和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应按被告与其他承包者签订的羊群倒场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项目给予原告补偿。由于原告适宜载畜量的合理羊群为81只,故推定羊棚圈费应按81只计算。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人民政府给付原告李斌文封闭草场补偿费12620元(其中包括建房及仓库费8000元,人蓄饮水井3000元,81只羊的羊棚圈费1620元)。除去被告已给付的2000元,剩余106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被告石拐区五当召镇人民政府承担。
李斌文虽然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但他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为打赢这场官司已付出了许多……
编辑: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