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车违规载人 出事故应当赔偿
[导读]
主持人:殡葬车在拉遗体时,司机“好心”让死者的家属搭乘。却不料途中,与同向行驶在后的车辆追尾,致使死者亲属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伤者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殡仪馆赔偿,那么委屈的殡仪馆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放]
送亲人痛上加痛
2008年5月30日晨,一辆辆送殡的车队紧紧跟随在一辆殡葬车的后面。雪白雪白的挽联,五颜六色的花圈,噼噼啪啪的鞭炮声,失去亲人的痛哭声,形成一曲让人心酸的旋律。车队就在这样的旋律中走走停停,仿佛为死去的亲人默哀,又象是生者为死去的亲人最后尽的一点的孝心。当车队穿过县城,到达人烟稀少的通往殡仪馆的公路后,车队开始加速。运送死者遗体的殡葬车一马当先,后边送殡的车队紧紧跟随。当殡葬车在一段路面较差的公路上减速时,后面一辆没有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送殡车,一头撞在了殡葬车的尾部。使坐在殡葬车上的死者家属刘某等五人不同程度受伤,甚至致残。该事故经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没有确保安全,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殡仪馆驾驭员李某驾驶无牌车辆超员,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五原告无责任。为了治伤,五人花去大量的医疗费用。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刘某等人在与殡仪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殡仪馆告上了法庭。
为维权各执一词
原告刘某等五人诉称:2008年5月30日晨,我们搭乘被告殡仪馆无牌金杯面包车前往殡仪馆火化病故亲人遗体,被同向行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使我们不同程度受伤住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1096.5元(含已付43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搭乘我馆运尸车,在运行途中被原告租用车辆追尾相撞,致使原告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存在,但原告的伤害不是被告车辆违规、违章或急刹车、翻车等原因造成,而是原告所租车辆追尾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若赔偿也只能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予以赔偿。
析法理一锤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殡仪馆殡仪车应严格按特种车规定乘员,除2座位乘坐外,不应再搭乘其他人员,而被告殡仪车不按规定搭载他人。搭载人员虽是无偿乘坐,但是经被告驾驶员准许,双方在事实中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将五原告送达目的地。然而在行驶途中被告车辆被他人车辆追尾相撞,未能确保安全,致使五原告受伤,应当依照客运合同对五原告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赔偿完毕后,被告可依交通事故向他方主张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应由事故的另一方分别承担责任。因五原告作为乘车人,依法有选择客运合同或交通事故起诉的权利,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遂于2008年10月23日,判决被告殡仪馆赔偿原告刘某等五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28040元
[说法]
主持人:一般情况下,殡葬车是没有人乘座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死者亲属要去送殡,但车辆有限,往往会顺便搭乘殡葬车的现象很常见,请问殡葬车搭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魏建国(河南内乡人民法院院长、法学硕士)殡葬车是殡仪馆配备的专门用于运送死者遗体的特殊车辆,而不是客运车辆,殡仪馆应严格按照车辆核准的乘员乘车,而不应在核准的两座位之外,另外搭乘人员。殡仪馆的殡葬车允许死者家属搭乘,致使被同向行驶在后的车辆追尾,导致5名死者家属不同程度受伤。殡葬车搭乘死者家属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机动车辆安全运行规定,也就是说违背了除核准乘坐人员之外,不准搭乘他人的规定。
主持人:本案中,由于殡葬车驾驶员允许死者家属搭乘,该行为导致殡仪馆与死者家属之间形成了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何国盈(内乡法院常务副院长)殡葬车驾驶是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受殡仪馆委托执行运送死者遗体的任务。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体现的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的是殡仪馆。驾驶员允许死者家属乘坐殡葬车到殡仪馆,虽然是无偿乘坐,但事实上使殡仪馆与死者家属之间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殡仪馆应当承担将死家属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主持人: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受害者应当如何维权?
赵晖(河南南阳市法院法官)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事实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首先是殡仪馆与死者家属之间达成的合同关系;其次是后车追尾,致使死者家属受伤而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殡仪馆没有将受害人安全送达,构成违约,应
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车追尾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在这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的索赔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竟合。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要进行维权不能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行来行使,也就是说要么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提起违约之诉,要么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提起侵权之诉。
主持人:本案中,从被告殡仪馆的答辩理由来看,似乎很有道,但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杨红(内乡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本案中,被告的答辩实质上是两点意见,一是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即使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其答辩的第一点意见显然是不对的,无论是从违约,还是从侵权方面,被告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答辩的第二点意见,之所以没有被法院采纳,是因为他忽略了原告有依法选择违约或侵权起诉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选择的是违约请求权向法院起诉,而不是选择侵权请求权向法院起诉,故被告要求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的理由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假若本案中原告选择侵权请求权向法院起诉,其第二点答辩意见是有道理的。
主持人:从本案判决结果中可以看出,被告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那么被告的损失应该由谁来分担呢?
程振华(内乡法院行政庭庭长)本案中,被告的确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这就是原告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情况下行使选择权起诉的结果。但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哪些权利呢?在事故发生时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追尾车辆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了追偿权,他可以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按双方责任的大小,向第三人(即追尾车辆的所有人)进行追偿,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的第三人赔偿自己的部分损失。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分担自己的损失。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