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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家财产的遭遇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丁毅   2004-09-04



 如果说因公受伤也没有功,如果说伤残六级工资却被降到最低档,如果说保护国家财产竟要遭到如此冷遇……如果还有更多的如果,那么我们这个时代,今后谁还敢为保护国家财产挺身而出?我们这个法制的国度,法还是不是人民的法?在这大力倡导“维权”之际,百姓维权的路在哪里呢?


 

    他叫张振利,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车辆厂龙铁公司的一名职工。曾两次因工受伤,伤残六级。第一次是1987年7月29日为单位拆活动板房时摔伤,做了左膝半月板切除手术,医院诊断休假休假治疗一年零九个月。而在此期间,88年10月单位涨工资时,却没有张振利的份。原因是“88年10月没上班的不予涨工资。”“《劳动法》中哪条规定因工负伤休假不给涨工资?”张找领导评理得到的回答却是单位研究决定的。


  更让张振利刻骨铭心的是1991年6月4日,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盗窃分子搏斗时,身体多处伤残(鼻子十级、性功能障碍八级、左膝创伤性滑膜炎柒级、睾丸伤残陆级)这是第二次工伤。复工时因为伤残,领导安排他在泵房工作,工种为“司泵工”。1999年澳门回归,又赶上跨世纪,全国性涨工资,连五保户都涨了,还是没给张振利涨。原因是“没有把你的工资封顶已经是照顾你啦,看你是工伤才开满工资的(净工资502.87元。单位工资改革,按岗定档,按档级开工资。最高40档,最低3档。你以前不是更夫,从到现在开始就按更夫算,最低3档;要么你就回去做瓦工活儿,给你24档;要么你就回家休息,给你87年工资的40%。”“你明知我已伤残不能再做瓦工活了,回家按你说的我一月只有五六十块钱,我还有活路吗?还有讲理的地方吗?”张振利质问领导。“你想干就干,不想干我到劳务市场300元就随意雇人,愿意上哪告你就上哪告去。”领导如是说。


 


  张振利在给我们的信中写道:“……于是我要为自己讨个说法。2003年2月,我到市劳动仲裁申请诉讼,他们却不予受理,也不给书面材料,理由是企业有自主权;我到法院,法院不接收,原因是争议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找到齐市总工会,总工会领导与我单位联系几次,可单位领导却不接受总工会的意见;找到齐市政府信访办,找了一年之久,最后也是以单位领导不听市政府的而告终。2004年2月28日,我乘K40次列车直达北京上访。历尽艰辛,在北京国务院信访办门口三次被截回,最后一次是04年3月10日中午,我夫妻二人被截访的警察硬抬到出租车上拉到宣武区信鸿宾馆506房间软禁22小时,直到单位保卫科长来把我们像押犯人一样押了回来!


    信访未成,回来后领导依旧找理由搪塞:“从86年中央就把权力下放到了基层,根据企业效益,企业领导有权给某人涨工资,也有权不给某人涨……”“权力下放”你就有权置伤残职工的生活于不顾么?就可以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不顾么?“权力下放”就是权大于法么?



 


  我国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规定:因工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我国黑龙江省《企业职工保险试行办法》细则第二十六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而造成工资降低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晋升工资时,在职补助金予以保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因工伤残的,可重新评定伤残等级,核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证》,享受新的待遇标准,……如新的标准低于原标准按原标准执行。本条所需费用仍由企业按原渠道列支,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差额不予补发。齐市劳动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第七条:“本通知下发前的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各项待遇仍由企业负责;本通知下发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并鉴定为工伤的职工由市社保机构按本办法办理。”


 


    张振利是在本通知下发前受的工伤,下发法规之后又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张振利说“我是74年参加工作,工种是瓦工,岗位操作证和岗位名称是司泵工。从来就没有发给我更夫证,因为我不是更夫。现在领导为降低我的工资硬说我是更夫,我浑身是嘴也说不清楚!中央广播不是说“只要不犯法、不犯罪的伤残职工都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吗?……”


 


    9月3日下午2时,张振利夫妻来到杂志社,所讲述的内容与信上相同。又给我们看了相关的工资表和有关工伤评定的资料,及其单位对张振利上访的答复。此答复认为“张振利工伤政策没有落实是不存在的,工资该涨的已经涨了。”而工资表上只有99年的工资补发了,而其它年度根本没涨。张振利的爱人说以前曾写信给中央某位领导,得到关注,单位才给补发了1999年的工资,“我们这才知道,不是没有讲理的地方。这次我们决定到铁道部、国资委、国务院,我们知道信访这条路不好走,但一定会坚持走下去!”张振利接着说,“我们并不是为邀功请赏,只是想得到国家规定的我应享有的那份权益,这不为过吧?”


    的确不为过。他们夫妻二人走时,我们将其送到楼梯口,目睹了那着实令人心酸的一幕:妻子扶着丈夫一步一步艰难地走下楼梯,因为张振利的腿本来受伤,下火车时又扭了脚。我不禁思绪游离:若不是生活没保障,若不是处理得太不公平,谁会拖着一条残腿千里迢迢进京上访呢?


 


所幸的是我国是法制国家,依法行政,以法办事。前不久,信访办下发文件:“……加大信访问题的督办力度对重要的信访事项领导包案和挂牌督办,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但愿这个因工伤残的职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刁难,愿他维权之路一路顺风。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其他劳动争议。依据上述规定第二项,张振利和企业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范围之内,劳动仲裁部门应予以受理;而本案中齐齐哈尔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北京广言律师事务所    刘广岭  李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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