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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是否要向企业倒缴下岗费

文章来源:  作者:  2009-02-16

下岗职工是否要向企业倒缴下岗费?

我们是长沙机床厂的下岗职工,企业让职工下岗,不发下岗生活费。职工为维权,向当地政府诉求合法权益。政府却让我们下岗职工找法律途径认定“是否是企业不发下岗生活费给下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不向企业上缴下岗费用。”

企业只证明我们是下岗职工。企业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是“两不管”“互不找”人员。我们没有理由要作这样的认定。何况法院一审、二审已经裁定:“认定职工下岗及认定发下岗生活费等事宜,是企业改制时期的特殊现象,应当由政府部门统筹解决。法院不受理。”

现因政府让我们作无中生有的事实认定,因此造成我们的合法诉求没有部门受理的事实。

事由二:劳动者合法权力受到侵害得不到合法保护

企业改制时,职代会通过《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实施细则》规定:“全体在册职工解除与长沙机床厂的劳动关系,签订理顺劳动关系协议后,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原则下可申请选择以下4种方式之一实施分流安置1、理顺劳动关系,竟聘上岗,与友谊阿波罗签订劳动合同: 2、内退 3、协保 4、理顺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这证明职工对分流安置方式有选择权。

在具体实施时,企业违反规定,剥夺职工的合法选择权,强迫职工“内退”。职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选择权益,向当地政府提起诉求,可是当地政府竟然也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给出“意见”职工不能选择,只能“内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问题的通知》中明文指责:“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修养(以下简称内退)是剥夺及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该法规并指示:“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修养。”

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政府领导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案例证实湖南长沙劳动者没..      贵州省高院违法判决 百姓流离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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