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开发成住宅小区,村民该得的土地补偿款分文未见,对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下官路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的举报,晋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有关人员称村民没有证据证明土地他们的,不好处理。而晋江市人民法院也因村民无证据,不具诉权而不予立案。村民们疑惑了,他们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年年为国家交纳农业税,难道不是最好的证明?他们对有关职能部门不去认真调查落实,却一再推拖的行为感到不满。下官路村村民抱怨脚下的土地如此厚实,却没能指给他们一条维权之路。迷茫中,只有企盼早日见“青天”!
村民的耕地被开发成住宅小区,村干部许下的诺言却未尽实现
1994年年底和1995年年初,晋江市磁灶镇下官路村村干部召集该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开会,会上宣布:第二村民小组所耕作的一片靠近溪边的本村最好的良田约35亩要开发成住宅小区,由村里统一规划,分块为村民建住宅,该住宅小区分第一期和第二期开发。
据村民回忆,当时村委会的口号是:反正地是你们的地,村里也不赚你们的钱,主要是为你们开发,利益也是你们的。村干部还口头承诺:35亩地其中的15亩要建成道路,每亩补偿村民5万元,剩下的20亩地要全部开发成每套面积为192㎡的商品房。但是后来就变了样,开发剩余的土地大都被村干部给卖掉了。村民称,如果不占用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面积,村民实际上可以分到49套多商品房的用地,然而由于有20亩耕地被用于道路等基础设施,村干部说只能给村民分37.5套商品房的用地,即第一期25套,第二期12.5套。第一期虽有规划绿化地,但村干部没有执行。在第一期规划的靠近河边的一亩多的绿化地,被村委会副主任吴文育搭盖成简易仓库,堆放瓷砖而长期占用至今,造成几十亩的开发地无一块绿化地。
第一期商品房1996年完成分给村民。而第二期商品房2000年开始开发,当年度已经开发完成。但村干部对当时承诺的第二期开发的住宅用地12.5套分给第二村民小组的住宅用地却变成了5套,且每套的占地面积也由原来承诺的192㎡减为150㎡,并说就剩下这最后的5套住宅的用地了,村民要不要随便。由于面积被减少,地块数也不够,第二村民小组村民多次去找村干部协商未果,造成第二期商品房的用地至今仍未分配给第二村民小组。村干部还把本该分给村民的住宅的用地擅自出卖给他人。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该村村干部当时承诺的补偿给第二村民小组的75万元的耕地补偿费至今也仍未兑现。下官路村有三个村民小组,而第二村民小组地比较多,故有15亩地被村干部做了公路,据说村干部本来就有设想:按照规划建下去会有剩余土地,给村民少分一点,再卖掉一些地,就可以补偿第二村民小组被修公路所占用的土地。村干部公开卖掉按照规划面积剩余的4套商品房的用地,得款100万。然而村民的耕地补偿款却一直未能兑现,为此他们感到愤愤不平。
3.5亩耕地被荒废八年,卖地款里水分有多少
下官路村有一个陶瓷专业市场,村干部说为了繁荣陶瓷市场,要在下官村第二村民小组所在地设一个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当时中国工商银行晋江支行(以下简称晋江工行)有个用地指标,对此,村干部在既没有和村民协商,征地补偿问题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为晋江工行保留了一块3.5亩的耕地,晋江工行开始在这块耕地上建设基础设施。
据村民反映,晋江工行当时对第二村民小组村民说,这块地是村干部私自决定、硬派给他们的,村民抵抗也没用。2000年,村民到惠安县调查当时负责晋江工行基建的某负责人(此人已调往惠安),此负责人告诉村民,那块地卖了28万,但是里面还有水分。并称他现在已经调走了,再找他已没有用,让村民去找晋江工行。村民找到晋江工行,负责接待的有关人员不敢和村民见面,叫村民交一张回执函给他。“我们就写了一封函给他,但是始终没有回音。”去年,村民又去晋江工行,有关人员一再说“我们会给你们解决的”,但村民知道,解决日子遥遥无期。
由于晋江工行认为下官路村经济不是很好,没什么生意,不需要在此设营业网点,就放弃了在下官路村,在磁灶大埔村另设了一个营业网点。而下官路村第二村民小组的那块3.5亩地从1996年一直荒废至今已有八个年头了。晋江工行称仅在下官路村打下地基就花去了100多万元。目前此地块成了几户村民堆放陶瓷的场所。
35亩水塘不见了,几百万卖地款哪儿去了 记者从村民处了解到,村干部把本来四面八方有路的绿化地都卖掉了,绿地后面有一个35亩的水塘,由于被煤渣、陶瓷等工业垃圾填满,现在水塘不见了,地皮也被卖掉了。
村民不清楚一块地到底能卖多少钱,“可能是不同的人不同的价格,随便地卖,他村支部书记自作主张。村民的土地变成他自己的,有人要买就卖,卖了一半多了。”
村民估计,35亩地,去掉道路等基地设施用地,还有25亩左右,按150平方米一套,有100套左右,每套地皮可卖15万到20万元左右,如果全部卖完就是1000多万元,按现在卖一半计算,村干部卖地款收入有好几百万元。“然而卖地款哪儿去了?”村干部从不正面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村委会也从未向村民公开卖地款的收支情况,对于村民来说,卖耕地的几百万巨款就如同“一叶障目而不见的泰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该找谁
对于村民们反映的问题,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称:当时晋江工行征用下官路村土地的时候,把补偿费汇到下官路村土地开发的账户上了。至于村委会怎么用这笔钱,国土局也无权利过问,村委会要不要把钱分给村民,国土局也管不着。
从2000年开始,第二村民小组的村民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此问题,村民派了代表与村干部协商,却被一再推拖。村民又找到晋江工行,工行的人也再三敷衍。村民聘请律师要起诉工行,工行不得已才派人来调查,然而仍是毫无结果。
村民去晋江市信访局,信访局推之到磁灶镇,磁灶镇纪委某副书记又让村民找信访局。找到磁灶镇主管信访的某副镇长,副镇长却说此事他们没办法解决,又让村民找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当村民再度找到国土局时,请求国土局给个处理意见,国土局认为村民手中没有证据证明地是自己的,没有办法处理。
村民到晋江市人大,人大把材料转到检察院,检察院称此事不该他们管,让村民到公安局,村民到晋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经侦大队工作人员称:村民要拿材料和证据来,并告诉村民要到农业局去投诉……村民迷茫了,这一系列职能部门就把他们像皮球一样地踢来踢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究竟该找谁呢?
最后村民还是把希望寄托在了法院,在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晋江市国土局派一位干部来调查后对村民的答复是:村民没办法证明地是自己的,经领导研究决定,对村民反映的情况不作处理。而晋江市法院至今也不给立案,原因也是村民不具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土地的所有者,固其不具有诉权。
村民们对记者说,他们生长在这里,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耕作,国家规定发放土地证时,有的村晚发,也有的村根本就没发。而1996年下官村土地被卖之时,村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依然没有任何凭证,国家规定实行土地承包证时,土地就被卖掉了。即使在土地被卖之后,村民们仍然年年交纳农业税。这不由得使记者想到一位八十来岁的老农给他讲过的解放前的一件事,老农们在一渚荒滩上围涂垦田,生儿育女,十多年后,却沦为城里一个商人的佃户的故事。只因那老爷将这江心岛以六块钱一亩向当时的国民政府注册了,产权是他的。十几户垦田安家的农民谁也拿不出一份地契来,输了那场土地官司。
然而,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今天,难道下官路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的维权之路真的会越走越窄?他们世代耕耘的土地难道就真的拿不出证据能证明自己的所有权?他们不知下一步该往何处走,迫切地盼望能有“青天”出面为他们撑起一方蓝天,替他们扫清笼罩在他们心头的乌云,对下官路村委会干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有关人员将违法买卖的土地恢复原貌还给他们,同时,对涉案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土地法》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