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间、因40余万元债务!被凯里市(个体矿产品经销商)原告贺贤君、以“被告未按购销合同供货....”为由?于9月18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由原告对被告矿山组织生产经营、利润偿还其债务”?并签发了《民事调解书》!导致被告企业40余万元产品在法院查封期间全部灭失!导致原告图谋无偿占有被告权益的目的合法化!!(而且一霸就是40个月之久)
也就是从此次的违法调解本案开始:凯里市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诉讼请求始终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在本案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违背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公开违背:《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再审》的批复第一款之规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违背:《担保法》第89条第一款、91条;《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规定》第118条、120条第二款、121条对定金认定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80条、113条第一款、119条之规定!枉法判令被告双倍偿还原告定金823637.98元?
又在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担保且又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前提下!
公开违背《民事诉讼法》第97、98条;《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第12条、13条、17条之规定!
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全部矿山设施、设备、查封期间交由申请人、原告贺贤君保管使用、任何诉讼参与人不得妨碍干预其生产经营”?
同时又公开非法杜撰事实、杜撰与被告始终无任何关联的民事主体《凯里市钦黔贸易公司.....》无偿、并合法占有了被告矿山权益?造成了两个民事主体同时占有被告权益的荒唐、荒诞事件?致使法院查封被告矿山企业设施、设备大量灭失、毁损!直接损失数百万元之巨!!
针对法院的违规行为!被告坚持、原告债权已经法院执行 被告财产的事实、数倍得已履行而实现!原、被告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已不复存在!执行是否具有给付内容必须首先通过清算进行确认!均遭法院拒绝?
2005年6月27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姚本宙:“....法院查扣被执行人资产全部灭失、不要再提了、提也没有用;原告贺贤君占有被告矿山企业三年多的经营状况无法清算也不要再提了;原告贺贤君组织生产经营期间对矿山设施、设备造成的毁损、也不要再提了、提也没有用;再给原告贺贤君多少钱?我把案子给你们结了算了....本案不管你反映到什么地方!最后都要由我们来做!”?十足的野蛮法官!!?原告贺贤君与两个法院间到底是个什么特殊关系???
在明知其评估结论已经远远超过判令标的数倍?明知执行实际已无给付内容?明知原告债权已经法院执行被告财产的事实、已数倍得到履行而实现!原、被告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已不复存在!
坚持违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8条第4--5款、39条、44条、107条、109条、110条 之规定!《法官行为规范》第63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第二款、21条第一、二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第一款、14条第一款、第17条、第20条第三款等规定要件和人民法院执行时必须应具备条件!
违背《拍卖法》第6、7条、第8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之规定!在没有依法取得中央政府审批同意的前提下?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超判令(41万元)标的数倍对被执行人(河南商人)到黔投资的超千万元的矿山资产全部进行了低价强行拍卖!将蛇吞象的神话演绎成了现实!
被告人在自问?原告依据法院裁定霸占其企业长达40个月的数百万元谋利!法院查扣被告超百万元资产灭失!企业设施、设备遭致大量倒卖、毁损!直接损失数百万元!难道还不足以抵偿原告之债权吗?原告与法院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到底是谁侵吞了我们的资产??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这样在公开的枉法程序背后吞掉了一个从豫到黔投资的民营企业!!
而法院对于强行变卖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所得?在法定的有效执行期限内没有执结本案?法院无偿占用至今?至今没有向本案当事人作出过任何交待?“真是见过胆大的,还没有见过如此大胆的”!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張德昌、常务副院长谭元辉、民二庭副庭长邓诚、执行局副局长姚本宙、石明芳;凯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光龙、庭长顾平先、执行局副局长腾新红等倚法枉法!在七年的数次审理、执行本案的程序中、共签发文书24份之巨!有关院长、庭长、局长...、今日说是、明日说非、信口雌黄、指鹿为马、反复无常?导致本案三次再审?多次重复查封、执行?导致一审、二审三次枉法裁定、一审、二审两次枉法判决均被撤销?
上述两审法院的院长、庭长、局长、他们始终主管着本案的全部审、执程序!是本案审、执的行为责任人!对本案的整个程序进程是清楚的!却仍然袒护、纵容、放任其法院违法行为的发生???他们滥用司法权力!枉法裁判、把法律揉捏成某个权益者想要的样子?将一个简单明白的案件、演绎到如此百转千折??其行为是严重渎职、枉法! 致使一个冤案就这样在相关法院、法官违法程序的背后被“泡制”了出来?
导致了本案整个程序到处都在打问号? 导致本案从起诉、立案、数年、数次审判、执行等多个程序中,在多个关口都竟然同时失守???
导致了被告人到黔投资的“丹寨县排德尾矿加工厂”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被告响应中央号召到黔投资而血本无归 !!
其行为所产生的冤屈和社会效果比一般犯罪还要严重!是本案执法、枉法的始作俑者!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134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3、5、7、8、9、10款!以及刑法第399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要件!其行为理应依法受到严肃追究!!
本案已经两审法院审理、执行八个年头了!被告也同时在贵州奔波、申诉、流浪了八年-----!
案件在贵州省呈经引起了最高规格的重视和关注!但两审法院仍置被执行人权益于不顾、敢对社会公众权利的肆意践踏?至今拖而不结?
这些枉法行为的始作俑者!这么多枉法行为?至今没有一个受到党纪、法律的追究!在黔东南州、而这些法官们却仍然至今一直在享受着不受法律约束的超国民待遇?真是一个天大的问号? 本案枉法、渎职行为仍还在继续!! 霸权,使法律蒙羞到何时?请求关注??
此致
投诉人:叶正忠
200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