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求 书
首长同志:
您好。
我们怀着一颗沉重的心,祈盼这封求救信能呈到您面前。我们想请求中央敦促吉林政府解决因涉案已停产2年多的吉林市新龙化工厂的复产问题。
2006年11月22日,吉林经侦不顾(也许是不知)吉林“海天”赴美上市已经进入政府的工作安排(见附件1)并已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向全社会作了公布(见附件2)之事实,以违犯中国证监会2006年9月21日颁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的通知》(指控海天在美上市未经报批。根据共和国法律“从旧兼从轻”之原则,其实该通知对早就运作上市的海天没有法律溯及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查封了我们投资的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最近几月,吉林经侦与检察院以受命为由,不顾(也许是不懂)经过6次以上补充侦查(见附件3)得出的“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摘自吉林公安《起诉意见书》吉市公刑诉字(2007)37号)这一侦查结论其实已经解除“海天”集资诈骗之嫌疑,硬是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了当事人;而我们用身家性命投资建成的新龙化工厂亦遭停产,迄今已过2年,有警察近日仍放话政府会卖掉它,以返还大家投资款。
首长,只因我们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为吉林建了一座现代化的工厂(客观上为振兴东北作了贡献),两年多来,我们成了社会的另类。省市奔波,被人推来推去;终日惶惶,唯恐被抓被罚(已经抓、罚不少人了);夫妻因之反目成仇的、兄弟为此讼之公堂的、急气之下卧病在床、撒手人寰的、离家漂泊望乡堕泪的……不计其数。漫长的800多天,投资百姓之苦痛已然不堪回首;倘若卖厂(公安说卖厂之款只能返回百姓投资本金的15%左右)之事果真发生,那家庭破裂的、逼人还钱的、被逼精神崩溃的、寻死觅活的、信仰垮掉的……不知会比现在要多出多少倍,真会有更多人因不堪重负而死去!
人民政府为人民,办案自然也是为了百姓。为百姓而把百姓办成了这样,百姓不解;制裁“非法集资”,却制裁了关乎投资者利益的工厂,投资人不服。扶助开工,利国利民;如此小小要求,吉林竟不予考虑,政府威望信誉,何以也不顾虑?不管怎么说,百姓是因为政府04年对海天撤销起诉,且事后对它的再融资未再加以干涉(不作为),反给予了强有力的扶持(见附件4)、授予海天诸多荣誉乃至中央电视台报道(见附件5)、党报宣传才投的资,没有政府上述作为与不作为,谁敢把身家性命投进去?有官员天真地以一句“政府也被骗了”为政府的扶持辩解,却不知有违事实的不义之语,又把对企业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置于尴尬的失职、渎职之地!既是政府“失职”,岂能百姓买单?
民间融资并非都是为了骗钱。海天的民间融资政府知晓;海天的发展,来自政府的扶助;海天的做法,属于改革开放中“摸着石头过河”这种情况,否则其董事长也不会上中央电视台。政府对海天一直给予大力的扶持,等到06年搞清国家不允许这种做法后,叫他不再做了也就是了,何必非要一锅烩了呢;把个好工厂生生闲置2年,资源浪费不也属于犯罪?而若卖掉工厂,损失的并不只是百姓利益,政府的威望、信誉也必定受损啊。
首长,工厂所有权属于全体投资百姓,并非海天案几位当事人之所有;于法于理,法院似无权处分属于非当事人共有的工厂;而扶助工厂开工,却是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我们认为,只有扶助生产(见附件6:工厂生产自救计划),才是党愿意看到的双赢——百姓利益无损,政府威望大增——结局。
没想到,开工之难,难于上青天!2年多来,多少白发人无数次奔波于省市之间哀求呼号,但闻接访者表同情,不见政府有行动;老人妇女政府门前的集体大下跪(见附件7),竟都没把父母官们的心打动!2008年11月7日,吉林市中法接到省里通知,取消了11月10日的开庭;接着吉林市张晓霈市长召见了“新龙”主管生产的刘厂长,询问开工事宜,还问了开工需要多少资金的问题,叫我们感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终于看到了希望。谁知检察院12月15日的撤销起诉,竟是为了“补充证据”(见附件8)!而开工的事也马上一下子没声了。难道说我们度日如年的日子还要继续?我们欲哭已无泪。
我们相信省领导的本意一定不是叫百姓遭罪,可他们得不到全部的、真实的情况啊。首长同志,我们只有来找您了。救救已经煎熬了2年多的百姓吧,叫我们的工厂快点复产吧,很多人真的已经是熬不下去了。不说了。此致
敬礼
又:近日听说2月15日检察院将再提起公诉,问有无新证据,答曰没有。
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百姓含泪敬呈
2009-2-10
附件1:海天于美上市已进入政府工作安排:

附件2:海天于美上市之事,已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向全社会公布:

附件3:经侦的超次补充侦查:
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结此案,海天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移交吉林市检察院。”这是东亚经贸新闻《海天案涉案金额10余亿万人受害》(作者王春丽)披露的事实。此为第一次移交。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吉市检刑诉(2008)63号)中说:“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此为第二次移交,说明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了至少一次(实际肯定不止这个数,因为06年12月29日距07年8月1日有7个多月,7个多月只退一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上说不通,此不多说)。
检察院起诉书接着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07年8月31日、10月30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这就已经是3次补充侦查了。《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第3次的补充侦查,已经证明第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依然不足。
当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依然证据不足之时,经侦可做的应该是不立案,而不是第3次补充侦查。可是,补充侦查在经过第3次之后,竟然都没有终止。请看《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披露的事实:“该局于同年11月30日补充完毕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吉林市公安局因发现被告人王希田等人新的犯罪事实,于同年12月25日将该案撤回起诉,后又于2008年1月25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2月22日、4月21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1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经侦的撤诉后紧跟着的就是继续补充侦查,可见撤诉是为了规避法律、是为了使补充侦查继续进行下去;为符合自己的超前定罪,公然无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规定(见《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于是乎,补充侦查总计竟达到了6次。
附件4:2007年3月3日东亚经贸新闻《深入调查揭老底》摘录:
“吉林市龙潭区经济局民营经济发展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海天’曾是吉林市龙潭区的重点扶持企业,为此,发展科自从‘海天’建厂起就起到了扶持作用。”
此乃当时“围剿”海天文章中之一篇。该工作人员之语——一个知情人的话,道出了政府与海天的密切关系:是政府“扶持”海天以集资款建成了新龙化工厂!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此为一段抹杀不了的历史。这个事实,海天1.5万投资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因为正是这个事实,才使他们投资了海天。在这样的背景下,怎么可以叫百姓遭受损失?那将置政府的威信于何地?
附件5:2003年12月28日至29日,中央电视台(2台)《中国市场信息》栏目《发展策略》专栏,专题报道吉林海天实业公司的创业发展。

附件6:2007年6月,新龙化工厂向政府递交过《关于新龙化工厂恢复生产以返还投资人投资款的报告》。报告具体分析了生产叔十二碳硫醇和利用副产C10-C11烯生产硫醇锡产品的可行性,明确表明在政府的扶助(贷款)之下,新龙厂完全有能力通过生产来返回投资人的钱。下面即报告中的2个计划表:
生产叔十二碳硫醇5年利润计划表:
年限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年税金 | 年利润 |
第一年 | 叔十二碳硫醇 | 2000吨 | 320万 | 1400万 |
第二年 | 叔十二碳硫醇 | 3000吨 | 500万 | 3000万 |
第三年 | 叔十二碳硫醇 | 5000吨 | 700万 | 5000万 |
第四年 | 叔十二碳硫醇 | 10000吨 | 1000万 | 7000万 |
第五年 | 叔十二碳硫醇 | 10000吨 | 1000万 | 7000万 |
合计 | | 30000吨 | 3520万 | 23400万 |
生产硫醇锡5年利润计划表:
年限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年利润 |
第一年 | 硫醇锡 | 1500吨 | 2500万 |
第二年 | 硫醇锡 | 2000吨 | 3400万 |
第三年 | 硫醇锡 | 3200吨 | 5400万 |
第四年 | 硫醇锡 | 6400吨 | 10880万 |
第五年 | 硫醇锡 | 6400吨 | 10880万 |
合计 | | 19500吨 | 33060万 |
附件7:海天投资百姓在凛冽寒风中为使工厂复产在政府门前含泪下跪:

附件8:《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吉中刑初字第113号摘录:
“2008年12月15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子一经撤诉,本来是该皆大欢喜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案子“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发现犯罪事实存在但不是被告人所为”,或“犯罪事实罪虽然是被告人所为,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方使用撤回起诉这一程序。而到吉林这里,撤诉等同了“延期审理”!
我们欲哭已无泪!
本信呈报以下单位及相关领导:
l 温家宝
l 吴邦国
l 中央政法委周永康
l 中央维稳办调研室主任 夏诚华
l 中央维稳办协调督办室主任 狄珊
l 中央维稳办协调督办室副主任 于复苓
l 全国人大信访局来访接待室
l 最高检查院人民接访室
l 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
l 高检
l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
l 监察部信访司
l 国家信访局
l 中华全国总工会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