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民维权网:
我叫刘秀珍,现年61岁,家住甘肃省白银市郊区的红卫村61号,本人在参与中国有色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政策性破产案件中发现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司法腐败,涉嫌贪污受贿,导致我的官司一再扯皮,为此特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各大媒体投诉,希望在上级相关部门的关注和媒体的有效监督下, 尽快使我的问题得以解决,进而维护白银市司法的公正与尊严。
我于1997年3月30日被一摩托车将右腿撞成骨折,3月31日住进中国有色白银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下属的二十一冶医院治疗,医院采取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未等到骨质长好,到医院取钢针复查时,发现钢针断裂骨质未接好。二十一冶医院又要求给我做第二次固定骨质的手术。无奈之下我在该院又以第一次住院治疗相同的方法,将第一次使用过的6号钢针换成10号钢针进行二次右股骨再折切开取钢针及再次固定术。
2002年再次复查时,发现10号钢针又断裂。二十冶医院要求再次住院治疗手术,我断然拒绝,于2002年8月23日住白银公司职工医院进行原断裂内固定取除,钢板内固定,取腓骨内固定术。我现在成了右下股捆对长度76cm,左下肢78cm,右股骨绝对长度67cm,左股骨为71cm不正常行走的8级残废。
多次住院治腿我把楼房也买掉了,还欠外债几万元。
2002年10月24日,我将二十一冶医院诉到白银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中委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作出了法医技术鉴定书,结论认为被鉴定人刘秀珍受损伤构成vzzz级伤残。
后又委托甘肃省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二十一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作出了法医技术鉴定书,结论认为,“二十一冶职工医院对被鉴定人进行第一次梅花针内固定术治疗方法是正确的,第二次手术治疗时,医院仍选用同种并存在质量缺陷钢针予以固定存在过错。”
白银区法院2003年9月17日通知我到法院领取裁决书,并告诉我“二十一冶”已破产,现正在进行政策性破产理算。
2004年元月6日,白银市中院于法官通知我去二十一冶申报,我赶快去了法院,先找到了副院长高忠,高让于法官给二十一冶财务处长联系,张处长叫先找赵主任登记(带上高法的伤残鉴定书,区、中法院裁决书及20万的债权申报表)。
2004年7月30日,白银市中院开破产还债会议,通知我参加,有中纪委、省国资委,“二十一冶”负责人李镇元、中级法院高忠,我第二个发言,我哭着向大家征求意见……
会后,大概中午12点左右,“二十一冶”财务处张处长在鑫月酒楼宴请了十几桌,给中院工作人员另外包间。席间,高忠端着酒杯给我讲:你受罪啦,你的问题特殊对待,特殊处理……
后来我多次找高忠,他始终推辞,今天叫我找区法院,明天叫我找医院,后来又搪塞我:“二十一冶破产清偿为零,既所有债务均保不到偿付,所以你的赔偿请求也无法实现……”为此,我的损害赔偿事宜搁浅至今解决不了。
后来我多方了解政策,得知“二十一冶”属计划内破产,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破产。“……在债务处理上,首先将银行的贷款和利息作为呆坏帐,由银行准备全核销,这就意味着最终这笔钱由中央财政承担,企业所欠职工债务部分、包括拖欠工职,工职集资款和养老金等,由国家财政负担,企业所欠各种款项用挂帐的方法处理,企业所欠法人的债务,一部分敏感性债务由国家下拨资金解决,一部分由破产后新成立的独立公司按比例承担,另一部分由法院按反事程序解决。”
“敏感性债务,主要是个体或私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因为复杂的原因不能一破了之,清偿这些债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这笔债务一般不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由政府下拨破产资金给予解决……”
甘肃省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屠锦敏讲,有色二十一冶八冶建设公司破产国家提供近10亿元资金并制定了破产方案。
“有诉必理、有判必公、有访必接、有执必果”,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规定难道是一纸空文?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如此作为确实令人质疑!
高忠接案子的时候满脸微笑,又是请坐又是倒水,积极给二十一冶财务处联系申报20万,申报完后,我再找他们,就翻脸了?就躲躲闪闪?到底给我申报的二十万元债权去向哪里?既然确认医院两次都选有质量缺陷的钢针,那么厂家就没有赔偿?赔偿款又去向哪里?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白银市中级法院高忠等人明显有贪污受贿之嫌疑,我投诉反映的内容完全属实,敬请《人民维权网》领导关注!希望上级主管部门重视,尽快给我公平公正予以解决为盼,让我能感受到未来的希望和光明。
投诉人: 刘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