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新药业塘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塘沽分公司]财务科的会计侯桂秋从五年前就开始用实名举报公司副经理、财务科长兼主管会计李伟源的贪污问题,虽然她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的会计传票明细及账本等证据,但李伟源在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在“严重违反了会计法有关规定”的 情况下“火线”入了党。
2005年的五一前夕,记者来到了天津采访,侯桂秋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举报的艰难历程......
一、 实名举报
侯桂秋从2000年元月份开始,用实名先后向天津市三级检察机关举报了李伟源,此人身兼多职,既是主管财务的副经理,还是财务科长主管会计,另外还管着本公司下属企业的审计。由于中新塘沽分公司行政管理上的混乱,使大权在握的李伟源有机可乘,她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公款180万元,向本地区的有关领导行贿120万元、私开发票70万元报销后,用该款在天津市开发区购买商品房,另外在中新塘沽分公司下属企业健民大药房的装修期间,收受常泰公司装修队的好处费20万元。公司还私设小金库800多万元,李伟源可以自行支配,她不管什么时间用钱,也不管什么项目随时随地将钱取走,仅在2000年的一年当中,购买购物卡一项就高达150多万元。
侯桂秋告诉记者:她的举报曾一度引起了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重视,办案人员李华、宋利、安英辉出于职业的本能,在认真调查李伟源涉嫌贪污一案期间,于2000年5月11日通知我到检察院配合他们调查,经过仔细认真的翻阅会计传票,当他们发现李伟源在私开发票套取现金一项的累计金额就高达100多万元时,办案人员李华震惊对我和在场的其他办案人员说:“看来李伟源的问题非常严重,她胆子真大,够杀头的了,看来她不想活了”,并对我说:“此案属案情重大,你要小心,回去后不要对任何人讲查帐的经过,要注意安全”!
二、举报遇挫
“2001年6月5日,李伟源在天津市塘沽区华膳酒楼宴请了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和本区政府的副区长王殿起。” 中新塘沽分公司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
“正是在这次宴请之后,事情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侯桂秋气愤的告诉记者。
天津市检察院不久就下达了[2001]津检控申复字第17号“刑事复查决定书”,维持了市检察院二分院不立案的决定。
与此同时,李伟源在侯桂秋不断的举报中“火线”入党。
侯桂秋气愤的对记者说;李伟源刚入党,就在大庭广众之下恬不知耻地说:“我想什么时间入党就什么时间入党,想什么时间去政协[指去当政协委员]就什么时间去政协,申请不申请管个屁用,只要我有钱,连鬼都替我办事”。摆平检察院易如反掌。
“我记得2000年8月14日上午,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反贪局安英辉答应给我一个结论,安处长拿出几十张复印好的塘沽渤海度假村的发票底联,发票上填写的品名都是打保龄球”。侯桂秋说:这些发票复印件和原始发票不一样,都是伪造的。安处长对侯桂秋说:我们是从你们单位原始发票上复印的。侯桂秋说:既然是单位原始发票复印的,那你就把原始发票拿出来,我们核对一下行吗?如果有一张和原始发票内容是一致的话,我从此以后再也不举报了。
侯桂秋用请求的口气对安处长说:原始发票现在还在你们二分院李华的办公室里,拿出来核对吧。安说,先让李华开会去,等开完会回来再核对。
次日,当侯桂秋又来要求核对,安说李华不在,核对不了。
8月22日,侯桂秋再次去问安处长核对发票的事情。安处长告诉侯桂秋说,原始发票已经送回你们单位了。当侯桂秋气愤的质问时,安回答说,原始发票在检察院不能放的时间太长。
三、检察建议
2005年5月9日,记者来到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反贪局预防职务犯罪处处长安英辉接待了记者,他向记者讲述了李伟源一案的查处经过……
我们经过了认真的调查,对侯桂秋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后发现,部分发票的“大头小尾”问题是因为开票单位为了少交税,但我们的确也查出了几笔“大头小尾”的发票是中新塘沽分公司李伟源填写的,后来他们单位出具了证明说,这是为了出帐的需要进行处理的,而且公司都知道这事。关于渤海度假村的餐费和会议费一事,有许多发票的确是李伟源自己填写的,但他们单位也为此出具了证明,说是因为上级单位在塘沽区开会,费用要他们中新塘沽分公司报销,所以就不能认定是李伟源贪污了这些款项,当然,中新塘沽分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存在着大量的假发票入帐的问题,最后我们检察院决定不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向上级主管单位作了说明,同时还给 中新塘沽分公司下发了《检察建议书》。
记者还看到了二分院反贪局的一份情况说明:2000年4月初,中新塘沽分公司原会计侯桂秋向塘沽区举报副经理李伟源以开假发票套取现金的方式贪污公款的问题,我局非常重重视这一线索,派侦查一处一名副处长和两名办案人于2000年4月4日到举报人侯桂秋家中了解情况,迅速制定初查计划,并于同年4月11日调取中新塘沽分公司财务有关帐目及记帐凭证。6月15日询问了有关涉嫌人员,并在询问后调取了大量的书证及相关的证人证言,于2001年1月2日初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针对该公司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向中药集团通报情况,并发检察建议,特别强调向举报人侯桂秋反馈并做好工作。
2001年1月5日,二分院下发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为:中新塘沽分公司,我院根据举报查办你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你公司财务有大量假发票入帐的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希望你公司认真进行一次财务检查,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函告我院。
四、并非结局
李伟源在渤海度假村私填发票12万多元是不是用于上级公司的会议的开支?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他告诉记者:这是根本没有的事情,只要一问谁都清楚,我们的上级公司没有在渤海度假村开会,更没有让我们出钱这回事。我们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乱,在领导的带头下,乱开、乱报发票的现象一段时间非常严重。如果一旦出了问题,总经理是法人代表,当然要负责任,所以当问题出现后,他当然要以公司的名义遮掩或说情,使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是人之常情。
在采访即将结束时,侯桂秋拿着一叠叠账本指点着上边的数字对记者说:我是公司的会计,手中掌握的这些证据都是真实的,其中有很多原始发票都是李伟源自己填写的,我如果真的是没事找事,对李伟源进行诬陷,她可以通过法律途经起诉我,可是李伟源不敢这么做,一是因为她做贼心虚,不敢应对我的挑战,二是因为我所举报的内容全部是事实,都有足够的证据加以佐证,所以我很坦然。
在5年的艰难举报过程中,侯桂秋曾先后三次收到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和复查决定书,这一切虽然对侯桂秋的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并没有使侯桂秋退缩,她依然满怀信心的对记者说:事虽已至此,但我并未气馁。如果我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目前我本人存着单位有关帐目的记录资料及李伟源贪污、行贿等大量证据,一旦司法机关介入时,我会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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