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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万元“买断”一条命

文章来源:  作者:   2006-06-05
    春节前后有读者多次致电记者,反映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一家停产整顿煤矿,在非法生产时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煤矿与死者家属进行私下处理后便“高挂平安旗”,仍然非法生产;知情人分别向涟源市煤炭局、娄底市煤炭执法支队和驻当地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无人受理、查处。3月7日,记者前往湖南娄底、涟源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当地群众  举报事故无人理

    据知情人邵不平(化名)等人介绍,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龙安煤矿是一家保留矿井,正在停产整顿。可该矿却在大规模的生产。今年1月19日,该矿职工肖友日在井下作业时,因煤仓不出煤他伸头出看时,煤仓突然掉下的煤砸在他的头上,致其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矿主没有按照规定上报,而是于当晚在镇上的湄江宾馆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22万元的协议,买下了肖友日的一条命。邵不平获悉这一情况后,于1月20日上午用13617388109的手机,拨打了娄底市煤炭执法支队0738-8220405的举报电话反映了龙安煤矿瞒报事故的情况,对方没有受理,叫他们向娄底市安监局反映。

    邵不平见娄底市煤炭执法支队不受理此事,便直接拨打了省局0731-4595580举报了龙安煤矿的瞒报事故。

    邵不平等人告诉记者,他们在等了一个月没见相关职能部门下来调查,龙安煤矿仍在大规模生产的情况下,便于2月19日打印了《关于请求上级关闭非法开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与损害的煤窑的报告》,2月21日专程送到了涟源市煤炭局李志雄局长手上。李局长看后对他们说,死个把人要关闭一家煤矿是不可能的,叫他们去找煤监局,然后将《报告》退给了他们。

    邵不平等人只好直上娄底,将这个报告送到了湖南煤炭安全监察局娄底分局一位姓谭(唐)的局长手上,并将死者肖友日的家庭住址及举报人的联系电话留给了谭(唐)局长。

    之后。邵不平等人又拨打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事故(隐患)举报热线010-64294453,因言语不通,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叫他们向湖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此事。

    在采访中,还有一些知情人告诉记者,和龙安煤矿相邻的洞庭煤矿,是上世纪70年代由洞庭村办的煤矿。2000年(亦或是2001年)因资源被采光,便将证件卖给了非法的连金山煤矿。连金山煤矿摇身一变成了合法的“洞庭煤矿”。

    在“洞庭煤矿”附近有两个非法的六合煤矿、西裕煤矿 。这两个矿被关闭后,通过各种关系,于2003年正月从“洞庭煤矿”的主井出煤。也就是说“洞庭煤矿”一口主井有3家煤矿老板在出煤。煤出来后,分3个煤坪堆放和销售。尽管西裕煤矿和洞庭煤矿后来合伙了,但“西裕煤矿”的煤还是单独存放,没有与“洞庭煤矿”的放在一个煤坪。

                       龙安煤矿  停产整顿不停产

    3月7日下午1时,记者来到死者肖友日生前所在的涟源市龙塘乡沃草村,走访了当地村民,证实了肖友日于1月19日在龙安煤矿死亡的事实。

    3月7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的龙安煤矿进行了暗访。

    在距煤矿几十米以外的地方,便能听到矿上各种生产设备的轰鸣声。记者在这个距镇政府不过500米的煤矿看到,该矿是一派热火朝天的生产场面,有3辆车正在装煤。几位煤车司机告诉记者,他们每天都来这里拉煤,最近几个月,这个矿从未因事故停止过生产。只是春节放了一段时间的假。

    记者佯装成生意人,以要给益阳水泥厂和益阳市氮肥厂供煤为由,与负责销售的邱程华进行了交谈。邱程华说煤矿每天产煤在100吨以上,以往他们的煤主要销给长沙市宁乡县水泥三厂和四厂。邱也答应给记者供煤,但不同意签合同。记者问他理由,他说他们从来没有签合同的习惯,是凭信誉做生意。

    当记者提到因担心证照不齐煤矿被关闭后运不到煤的问题时,邱表示,他们只有一个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有办下来,证件也已到了煤炭局,只是他们“卡”着不发下来,他们多卡一天,我们就要多给他们送一点米米(湖南方言,米即为钱),邱边说边做出送钱的手势。记者问为何要送钱,不送不行吗?邱说因为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职能部门就以你“证照不齐”违规生产为由,进行处罚。交一笔罚款后,煤矿又可以照常生产了。

    邱程华为使记者吃下龙安煤矿不会关闭这颗“定心丸”,他告诉记者,湄江镇此次共要关闭6家煤矿(分别是长桥村大排上<地名>的资兴煤矿、大兴煤矿、改革煤矿、井冲煤矿、梨树煤矿和洞庭村一字排山上的金武煤矿),他们这些保留矿井每家要拿出几十万元以便补偿给关闭的煤矿。当记者问到龙安煤矿拿出了多少钱的问题时,邱程华得意地说,一般是要50万元,因他们和湄江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硬,他们只要出20万元。

    从龙安煤矿出来后,记者又到了附近的“洞庭煤矿”,证实了举报人反映的一个井口三家煤矿出煤的事实。

                          镇委书记:此类问题到处有                                 

    就上述问题,记者于3月8日下午来到湄江镇政府,欲采访镇党委书记周继林,党政办的人说周继林到市里去了。

    记者回到市区后拨通了周继林的手机,记者自报家名后,周问有什么事,记者将龙安煤矿瞒报事故、“洞庭煤矿”一个井口3家煤矿出煤、湄江镇要关闭的6家煤矿仍在生产的问题,问他知不知道,周开始说“没出事故”、没有生产出煤。后又说记者搞错了,最后对记者说了句“这样的问题到处都存在”,随即挂断了电话。 

                         煤炭局长  前后说话难自圆

    3月9日上午,就湄江镇龙安煤矿的问题,记者来到涟源市煤矿局,该局综合组的张先生查阅相关资料后告诉记者,龙安煤矿还没有复工,当记者问到是否有1月19日的事故记录时,张先生说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不在,但他听说,全市今年发生了一起死亡事故,是哪个煤矿的他不清楚。

    记者随后来到局长李志雄办公室,当记者问李局长是否知道龙安煤矿1月19日的事故时,李局长说他没有听说。记者问李如果煤矿发生事故或者瞒报事故怎样处理,李局长说,煤矿发生事故后,无论大小,第一时间要向煤炭局驻矿的安监员汇报,同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汇报;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市(县、区)政府汇报;驻矿的安监员要及时向局里汇报,市(县、区)煤炭局及时向地(市)煤炭局汇报。

    李局长说,隐瞒事故不报的,可以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如果在整改期间,大规模出煤死人隐瞒不报的,性质更恶劣,要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记者随即拿出湄江镇四房村等村民于2月19日所写、2月21日呈送给李志雄当即被其退回的《报告》,问李局长看没看到过,李予以否认。记者提醒,他曾经说过死个把人要关闭一家煤矿是不可能的话。李却说“这个报告没送过,但同样内容的报告送过。他们来过两次。”

    紧接着,李局长对村民反映龙安煤矿的问题作了解释,一个煤矿是经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颁发了证件,不可能死一个人就关掉。煤炭局的职责是负责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管。

    李局长告诉记者,辖区内的煤矿出了事故后,作为监管部门的煤炭局也是被调查对象。对于龙安煤矿死人瞒报的事,村民举报后,煤炭局也一直在调查,只因村民提供不出死者姓名,家庭住址,故无法查实。

                         煤监分局   瞒报事故已查清

    3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分局, 该局办公室主任段永中在查阅相关报表后,对记者说,龙安煤矿没有事故记录。

    段主任随即拨打了负责此项工作的监察室主任科员杨力强的手机,杨力强在电话中告诉段主任,龙安煤矿的事故,煤监分局已经查处了,罚了4万元。

    3月13日下午5时,记者拨通了杨力强先生的手机,他在电话中说,龙安煤矿1月19日的瞒报事故,煤监分局在上个礼拜,就已经查实了,是一起责任事故。记者问是否对该矿作出了处罚,杨先生说,处罚必须待调查报告出来后才能定。至于调查报告的时限,杨说一般在调查一个月之内作出。具体情况,杨先生要记者与一位姓田的科长联系,记者随即拨打田科长的电话,却无人接听。

    3月14日上午10时20分,田科长拨通了记者的电话,首先向记者解释了昨天因下井检查未接电话的原因。田科长告诉记者,他们在10天前接到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去的举报材料,因近段邵阳事故较多,一直到上个星期一(3月6日)才去查实,已经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煤矿对死者家属补偿了22(甚至更多,具体记不清)万元,煤监分局已对该矿下达了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田科长说,龙安煤矿在停产整顿阶段是不可能出煤的,该矿违规生产死人又瞒报的问题,性质是严重的,可以立即关闭煤矿,并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记者3月16日上午拨通了龙安煤矿老板邱建兵的手机,询问事故的处理情况,邱说昨天(3月15日)已经由娄底煤监分局作了处理,记者问他是是怎么处理的,他说人不在矿里,要回去看记录,问他到底赔了多少钱给肖友日家属,他说是20多万元,具体金额要回去看帐目才知.

    国家安监总局曾特别强调,对瞒报矿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将进行严厉惩罚,并罪加一等。但是,涟源市湄江镇龙安煤矿为何瞒报事故呢?

    据湖南省安监部门一位官员说,当前存在瞒报矿难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不法矿主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害怕上报后停产整顿影响经济收入;二是当地政府官员为了粉饰太平,唯恐上报后影响政绩,实行大事故小报,小事故不报;三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在金钱和利益的驱使下与矿主勾结,发生事故后替其隐瞒或包庇真相。

    相关链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即446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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