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赔偿范曦20多万元
[本网包头讯] 历经两年多的艰难诉讼,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包头市12岁男童范曦因燃放“礼花弹”左眼球被摘除一案,在走过了一、二审和重审的法定程序后, 2009年3月23日,范曦母亲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拿到了重审后的判决书,法院判令生产“金银满地”礼花弹的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赔偿范曦医疗费等共计200658元。
此案的案情并非复杂。2007年正月十五,家住包头市青山区12岁男童范曦,因燃放一种由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生产的名为“金银满地”礼花弹被炸伤左眼,致使左眼球被摘除。
为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范曦的母亲将“金银满地”礼花弹的生产厂家及经销商诉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25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范曦母亲的诉讼请求。范曦母亲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7月1日,又依法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此案作出公正裁决,并请求法院判令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赔偿范曦左眼球被摘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251818.25元。2008年8月25日,包头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包头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范曦对其所燃放的爆竹是由被上诉人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生产这一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原审法院应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对炸伤范曦的爆竹是否由张争气所经营的摊点售出应作出进一步的查实。2008年9月12日,包头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的民事裁定书。2009年1月19日上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于2009年3月16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金银满地”礼花炮实物一个,此礼花炮外包装写明生产厂家为“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包装上面所印制的电话号码是该厂的电话号码,该厂在包头市昆都伦区设有产品经销点。因此,原告对炸伤自己的礼花炮是由第二被告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所生产已完成了举证义务,足以证明该礼花炮是被告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所生产。而被告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对此礼花炮非其生产并销售举证不足,故不予认定。
证人智军利、左瑞国、杜强的证言证明原告在燃放“金银满地”礼花炮时,按正常情况应该向上窜的礼花弹就地爆炸,因而将原告左眼炸伤,能够证明被告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生产的“金银满地”礼花炮存在缺陷,导致原告的人身损害,而被告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此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中存在过错,故产品的销售者被告张争气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监护人未按照“金银满地”礼花炮包装上面的提示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在原告燃放礼花炮时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部分(10%)的责任,故由被告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赔偿原告医疗费7709.25元、交通费1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640元、残疾赔偿金12429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222953.25元的90%,即200658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包头12岁男童范曦因燃放礼花弹左眼球被摘除难讨“说法”一案,经人民维权网、《维权杂志》网、中央电视台及相关新闻媒体曝光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范曦母亲接听到许多来自全国各地消费者打来的电话,对范曦的遭遇表示出极大的同情和理解。范曦所在的学校、范曦父母单位的职工,都主动为范曦捐了款。此案历经两年多时间,范曦的母亲依靠法律最终为儿子讨回了一个“说法”。
编辑/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