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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内蒙古出现“王帅”案后 湖北又现“王帅案”

文章来源:  作者:  2009-04-23
 
    湖北武汉拆迁户彭永胜因为在网上建博客,披露政府部门伙同拆迁公司违法拆迁的事情,被武汉有关部门抓捕,关进“法教班黑监狱”近7个月(206天)。
 
    2002年,武汉政府部门伙同拆迁公司违法拆迁,和外来人口被拆迁户签订了“拆一还一”《房屋拆迁协议书》。等外来人口房子拆了后,政府部门和拆迁公司单方撕毁原拆迁协议书,不按“拆一还一”执行。然后自行拟定一个很排外的“政策”:拆迁外来人口房屋,每户一律只安置80平方米。有的外来人口被拆迁房屋500平方米,也只安置80平方米,和本地人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2007年开始,彭永胜在网上建博客,披露政府部门伙同拆迁公司违法拆迁的事情。起先,彭永胜曾受到武汉有关部门的威胁和警告,后来,武汉有关部门打电话到博客网站,勒令网站封杀他的博客,他在国内建的很多博客都被封了。他也经常被有关部门骚扰、传唤和监控。
 
    2008年6月6日,武汉的外来人口彭永胜因这起拆迁纠纷第6次去北京上访,回武汉后即被强行送进“法教班”黑监狱,在里面关了近7个月(206天)。
 
    彭永胜说,他被关进“法教班黑监狱”,表面上看是因为进京上访,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己上网发帖,披露武汉违法拆迁,惹怒了武汉的有关部门。
 
    他说,2008年八九月份,有进京上访“前科”的访民一般只在“法教班黑监狱”里关一两个月,就与2008年9月18日被释放回家了,而自己独自一人又被继续非法关押了3个多月,直到2008年12月29日才被释放。
 
    一些在北京上访有过严重过激行为的访民都只关一两个月,彭永胜在北京上访非常文明,为什么会成为武汉“法教班”关押时间最长的访民呢?
 
    彭永胜说,武汉有关部门最恨自己的不是上访,而是上网。
 
    和其他访民到北京上访相比,彭永胜上网发帖,对他们的违法拆迁构成更大的威胁。所以,他被非法关押的时间比别人更长。
 
    2008年12月29日,彭永胜从“法教班黑监狱”出狱后,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分局和相关政府部门非法拘禁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是法院拒不立案,也不写“不予受理裁定书”。
 
    彭永胜出狱后,重新建立自己的博客,继续披露武汉违法拆迁的情况,但是他的博客(
http://wuhan027.xtreemhost.com)却遭到屏蔽,只能用代理才能打开;目前,他又新建了一个博客(http://users5.nofeehost.com/027wuhan),暂时可以打开,不知道什么时候又可能遭到封杀。
 
    王帅的行政诉讼案胜利后,彭永胜希望自己的行政诉讼案也能在社会和媒体的关注下,能进入司法程序,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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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彭永胜,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业,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村钱李湾10号,现被非法拘禁于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法制教育班。电话:13971547327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46号。
代表人:刘传铁,主任。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740号。
诉讼请求:
       1 确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原告的拘禁行为违法,并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的非法拘禁行为。
       2 判令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99.31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损失费用,开发区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 相关责任人员涉及犯罪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彭永胜2008年6月5日进京反映拆迁问题,结果2008年6月7日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使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关南派出所民警将彭永胜拘禁起来,此后管委会直接出面,将彭永胜先后非法拘禁于流芳镇宗黄村村委会和江夏区五里界镇法制教育班,现仍被管委会长期拘禁于五里界法制教育班。在法教班,被告管委会派专人看守,禁止原告外出,禁止原告使用手机等任何通讯工具,对家属探视也百般阻挠。截至今日,非法拘禁已达60天。原告家属多次到管委会以及开发区分局讨说法,但未得到任何正式答复,也没有接到任何法律文件。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告管委会作为政府,无权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在整个非法拘禁事件中,开发区分局是协助者,而管委会是整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和主要实施者。《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被告之一开发区分局没有法定依据和程序,也不提供任何法律文件就对彭永胜实施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被告管委会和开发区分局的行为均严重违法,是严重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7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计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依法提起起诉,恳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彭永胜
                                                                                         20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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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案情简介】排外丑闻:武汉违法拆迁单方违约,外来人口上访维权被关“法教班”
 
        2002年,武汉政府部门伙同拆迁公司违法拆迁,和外来人口被拆迁户签订了“拆一还一”《房屋拆迁协议书》。等外来人口房子拆了后,政府部门和拆迁公司单方撕毁原拆迁协议书,不按“拆一还一”执行。然后自行拟定一个很排外的“政策”:拆迁外来人口房屋,每户一律只安置80平方米。有的外来人口被拆迁房屋500平方米,也只安置80平方米,和本地人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2008年6月6日,武汉的外来人口彭永胜因这起拆迁纠纷第6次去北京上访,回武汉后即被拆迁单位送进“法教班”黑监狱,在里面关了206天。事情的起因还得从6年以前说起。
 
彭永胜被关“法教班黑监狱”录像(屏蔽):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fMSggpoK30
 
        2002年6月, 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注:业主单位,相当于老板 ) 委托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法人单位,相当于打工仔),对东湖开发区关南村进行征地拆迁 , 东湖高新集团和被拆迁户(包括外来户)签订了格式统一的拆迁协议书, 协议约定房屋补偿标准为 390元/平方米, 同时约定按原被拆迁正房面积安置还建宅基地,用于被拆迁户建房。
 
        拆一还一,本地人和外来人口一视同仁,还是很公平的。但是拆迁公司以办理拆迁还建房建房手续为由,收走了所有被拆迁户的拆迁协议书,还收走了被拆迁户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原始证件。成千上万的被拆迁户都没有拆迁协议书。
 
        事后被拆迁户才发现,这是蓄意违约。拆迁公司把被拆迁户的拆迁协议书和房屋原始证件全部收走,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以后随时违约。到时侯拆迁公司即使违约,被拆迁户也很难打官司。到时候,拆迁公司可以耍赖说,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书,因为被拆迁户的房子是“违章建筑”;或者谎称拆迁协议早已履行完毕。被拆迁户说协议未履行,就必须举证,而被拆迁户既拿不出拆迁协议书,也拿不出房屋原始证件。
 
        到了 2003 年下半年 ,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和东湖高新集团变卦了, 单方撕毁所有拆迁协议 , 不还宅基地了。强制性地改为安置还建房,但同时很突然地做出了一个歧视性排外“政策”:只给本地人分配还建房(面积和以前相当),收取成本费 390 元 / 平方米;外来人口不分配还建房,每平方米再补偿 200 元拿钱滚蛋。也就是说,拆迁补偿590元/平方米,就把外来人口扫地出门了,而武汉市场上的商品房均价都涨到4000元以上了,这个拆迁补偿价格在武汉根本买不到住房。这一歧视性排外“政策”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外来人口的一致抵制,曾引发大规模抗议。
 
 
编辑:刘伟
 

  弱小法盲吉林海天人叩问全国法律..      谁是违法者!
相关评论:
IP:123.78.1*  于2009-04-27  发表评论:
国家对因言获罪这一现象应该好好治理一下了!最近出现太多这种情况了!支持彭永胜!我们帮你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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