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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考“高科技”作弊案内幕

文章来源:  作者:  2009-06-01
 “一直认为作弊只是考试的‘潜规则’,没想到会是犯罪。”近日,山西省去年高考期间被抓获的10名“高科技”作弊者在听到一审判决时,有人说出了这样的话。

    牵动千家万户的全国高考又将来临。选择这个当口对作弊者作出判决,意味深长。高考作弊为何屡禁不绝?此案之中有何内幕?对于仍旧心存侥幸企图作弊的人有何警示意义?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去年此时,他们踌躇满志,笔式接收器、信息发射台、无线摄像传输机……作弊设备“武装”到了牙齿。

    今年此时,他们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获两年有期徒刑、缓刑等刑罚。

    记者近日在调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刚刚作出一审判决的“2008年高考‘高科技’作弊案”时发现,此案刑罚不算重,案件也不算大,但纵观全案,作弊人的身份和个中细节引人深思。

  涉案人身份特殊

    涉及村长助理大学生大学教师

 
 张某,27岁,山西省神池县某村村长助理,本案的始作俑者,领取了本案的最高刑罚———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06年,张某还在太原市上大学时就听说,弄到高考试题和答案可以赚钱。2008年参加工作后,他便打算通过当年的高考捞上一笔钱。

    张某在网上查到相关信息,先找白某(忻州某大学大二学生),又找高中同学史某(在逃)共谋此事。2008年5月,张某经介绍到武汉买了笔式接收设备45套,信息发射设备4套,无线摄像传输微型机1套。后将笔式设备通过李某(在逃)卖给五寨县高考学生10套,卖给保德县考生10套,卖给神池县考生20套,剩余5套张某自留备用。这期间通过出卖作弊设备,张某获利6800元。

    接着,张某又和郝某(晋中某大学大二学生)、刘某(大专文化,无业)、杨某(山西某大学音乐老师)、冯某(山西某大学法学院大二学生)共谋舞弊之事。同时,张某卖给郭某(神池县某中学负责人)作弊笔20支,郭某让其学校老师郑某(神池县某中学政治老师)联系购笔学生,郑某很快联系到考生9人,另有8名考生听到信息后自动加入作弊行列。郭某共转手倒卖作弊笔17套,非法获利10700元。

    侯某(神池县某中学政治课老师)在明知张某、郭某实施高考作弊的情况下,提供自己所住楼房的阁楼供张某等人发射高考试题答案。郭某付其200元费用时,侯某没有收,因提供作案场所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6月7日,史某通过手机信息、网上传输等手段,从辽宁“孟德东”处获取2008年高考试题“答案”传输给张某,张某付费用2000元;张某传输给白某,同时传给考生韦某(在逃)等。白传输给杨(杨付费用8000元)、郝、冯、刘,再通过他们分别传输给太原考场多名考生。

    作弊人没有想到,就在高考的第一天,太原市和神池县两地考场先后案发。在太原市,无线电监测部门在动态监测中发现“异常电波”,公安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过搜索,在位于考场对面的酒店里抓获正在用对讲机向考场内传播试题答案的考生家长,接着在考场内抓获了携带无线耳机接收试题答案的考生;同日在神池县,无线电监测部门和公安民警很快确认“电波源头”正是张某等人作案所在的阁楼,抓了个现行。随后,本案被告人一一落网。

    案件审理期间,10名被告人全部自愿认罪,对事实没有异议。而且,他们有一个“共识”:开始都不觉得作弊是什么事,现在才知道什么叫犯罪了,但此时悔恨已晚。

  作弊人供述

    像场闹剧作弊结果并不“理想”

    纵观本案,身为神池县一村长助理的张某是始作俑者。但是,显而易见,张某并不是高科技作弊的源头,充其量只是作弊中间的一个“流通环节”。那么,那些高科技作弊设备是谁制造的?源头又在哪里呢?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的试题答案有些来自网上,答案与人民币交易都是通过网上进行的。对这些在虚拟市场上交易者的情况,张某也说不清楚。据办案人员透露,现有的刑侦人力和物力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让它“真相大白”。

    令人意外的是,本案被告人没有严密组织,随意纠合,像场闹剧,这一点从冯某的供述中可见一斑。

    冯某的参与很偶然,他是山西某大学二年级学生,还是学法律的。他说:

    2008年6月6日,就是去年高考的前一天,龚某来到我们学校说他要参加高考,要我帮他个忙。他说有一套高科技设备,他要用这个来作弊。

    6月7日高考第一天,上午语文考试我们没有用这个设备。中午龚某考试回来了,说没用有点吃亏,考场环境很宽松,因此下午一定要带上这些工具。龚某让我从一个叫白某的人那里得到答案,然后让郝某和刘某在考场外将答案传给他。安排完后,龚某就将接收器带进了考场。

    下午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的时候,白某给我发过来部分答案,我就按先前讲好的方法操作了。考试结束后到了旅馆,龚某接到一个姓杨的大学老师的电话,说没有收到答案,但是郝某说肯定给他发了,并且发送成功了。最后那老师说:今天已经这样了,就啥也不说了,明天的两门考试你们一定要传到啊。

    吃饭的时候,龚某给杨老师打电话,说给他发答案的人派了个人从忻州来到太原,要求他们这些人在6月8日考试之前须提前付4000元钱,否则不给发答案。后来,杨老师答应,分数出来之后,如果能过,就愿意付全部的钱;如果没有过,他给他们至少2000元的辛苦费。

    更可笑的是,作弊者所用设备都很“精良”,但得到的答案并不“理想”,有的答案甚至不是山西卷子的答案。但不管怎样,各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已经形成。

    被告人的供述印证了这一点。郭某说:

    第一天语文、数学,他们是从网上买的答案,结果AB卷混了,考生基本都没搞对;第二天综合卷的答案出来一些,AB卷又混了。最后一节英语答案出来一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考生都没有收到答案,这个可以从他们的高考成绩上看出来。

    为何最高只判两年

    层层中转降低了“国家秘密”程度

    据法律专家介绍,近年来,尽管考试作弊案时有发生,但法院判决的并不多。从司法实践看,考试作弊处以刑罚的一般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从判例看,一般都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3年以上的几乎没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

    法律专家分析说,从本案看,被告人假如是直接窃取了试题答案,或是把试题答案拿出来给了别人,就无疑是典型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但实际上,本案并不典型,被告人层层中转、传递(获取)的答案不完全正确———这里的“国家秘密”具有层次性、不完整性、不准确性,降低了“国家秘密”的程度。这些,正是本案最高刑罚只有两年有期徒刑的原因所在。

    法院的判决书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是直接明了。法院认为,10名被告人以窃取或收买或帮助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的保密制度,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犯罪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本案各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层次性、不完整性、不确定性,可在量刑时给予客观考虑。为此,法院对10名被告人给予了从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到两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记者手记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本案中神池县某中学负责人郭某之所以涉案,主要原因是为了自己将参加高考的女儿,次之才是从中获利。另外一些涉案考生的父母,也是为了儿女,在考场外积极协助考场内的孩子们作弊,接发信息,里应外合,煞费苦心。

    被告人山西某大学音乐老师杨某更是典型。他作弊的主要原因是他妹妹是个复读生,高考落榜导致妹妹患上了抑郁症,妹妹的病况又“传染”给了自己的母亲,为妹妹作弊是经过全家同意的。

    俗话说,“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然而,记者近日走访太原市几所大学时发现,高考临近,学校周围的电线杆上、公寓墙上,又贴满了出售作弊工具的小广告。记者在网上检索各类国家级考试信息时,也搜出多达数十万篇的“助考”网页,其中,新式“助考”设备之多、交易模式之成熟,令人震惊。

    这不能不让人迷惑不解:在各地发起多次整顿高考作弊的“风暴”之后,作弊工具买卖、“助考”网站等等,为何还这般“安然无恙”?

    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人士的一席话点中了“要害”:到目前为止,我国教育考试方面的法规尚不健全,对作弊人员的处理手段还缺少法律依据。比如,有些人进入考场就是为了窃取试题向外输送。然而,对这些人员的处置,我们却缺乏法律依据。

    值得欣喜的是,教育部公布《2009年工作要点》时,再一次将考试法提上工作日程。有消息称,教育部已将考试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依照草案,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重点打击。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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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IP:123.78.1*  于2009-06-04  发表评论:
高考来临了,大家都应该关注做弊行为。知道了就要举报,决不能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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