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的法官为什么不依法办事?!
2007年8月14日吴巨生未经村民授权,更未通过村民大会议决,私自与江西余干县国土资源局代表人徐政达和张竞定签订了一份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征地协议。此征地协议既没有盖余干县国土局的公章,也没有盖解放村小组的公章。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征地协议。正是这份征地协议,2007年11月9日,江西省余干县陈建辉、李晋明出动近千人强征县城郊区的关口解放村小组基本农田50多亩建房。正是这份征地协议致使15 名村民坐牢,3 名村民被判刑。事后,解放村小组村民无数次向中央、省市各部门进行申诉和诉讼。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等中央有关部门致函江西省有关部门,要求解决余干县违法征田的问题。2009年元月5日北京消费报记者张朝营在中华维权网上还发表了一篇题为“地随意征、钱随意发、人随意抓,江西余干县城市化建设很轻松?”的新闻调查特稿。中国反腐维权网、华北法制网、中华维权网、廉政维权网、正义维权网、中国新易新闻网、中国农民维权网、中国乡村发现、中国民生报道网、中国农民维权网、红黑网、火星家园、人民维权网、网络记事本和杭州网论坛、大洋网论坛、东北论坛、奥一论坛、济南论坛、中国土地网国土论坛、华声论坛、法治论坛、上海热线社区、法之光论坛、人民网论坛、大江网论坛、新华网论坛、中国广播网论坛、新浪论坛、中国江西论坛、天涯社区论坛、深圳网论坛、潮鸣天下、南昌新闻网论坛、西安聚焦、雅虎论坛、上海晒晒社区、红网论坛、武林巷论坛等等许多媒体以及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博客里分别刊登了村民写的“失地农民痛苦疾呼”、“失地农民再次痛苦疾呼”、“失地农民的痛苦心声,血泪请求”、“失地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岂容践踏”、“初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上饶市国土局仍在‘|躲猫猫’”等文章。有的网站还播出了村民的征田纪实的彩照和录像。但是问题至今未解决,余干县违法征田后果无人问责,失地村民至今仍未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2009年5月4日开始, 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解放村小组村民不间断向余干县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并不断对“民事起诉状”进行修改。5月20日余干县法院姓江的女法官才把“民事起诉状”和有关材料接了去。5月27日村民到余干县法院,要求法院受理。但余干县法院的法官不但不受理,并且不给村民“不予受理通知书”。江西省余干县的法官为什么不依法办事?!
2009年6月28日
附件:1、民事起诉状
2、余干县法院的法官姓名和电话号码
3、征地协议
4、村民徐华安的身份证
5、村民徐华安的土地经营证
6、中央有关部门回函和解放村小组的公章
附件1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徐华安 男1953年2月26日生 汉族 江西余干县人 住该县玉亭镇关口村 职业 农民 身份证号:362329195302260031联系电话15079312712
代理人 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何竟远 地址 南昌市象山南路188号景田大厦10楼 电话13803511585
被告 吴巨生 男 1972年12月26日生 汉族 江西余干县人 住该县玉亭镇关口村 职业 农民 身份证号:362329197212260010 联系电话
被告 江西余干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徐政达 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请求事项
1判决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征地协议违法无效
2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14日被告吴巨生未经原告授权,更未通过村民大会议决,私自与被告徐政达和张竞定签订了一份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征地协议。此征地协议中包括原告的1.8亩水稻田。被告签订此征地协议后以后也没有告知原告。2008年4月余干县人民法院审判章海保、王松茂、赵干德三人时,由村小组聘请的律师从法院复印出来原告才看到此征地协议的复印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指出:“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中补偿标准也与中央的法律、法规和原告的水稻田的实际产量等情况不符。至今原告也没有领取土地补偿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只有具状诉之法律呈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公正判决如诉请。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华安
2009年5月18日
附件2:余干县法院的法官姓名和电话号码
院长:张凯旋 受案庭法官:余志华、朱某某、江某某
联系电话:0793—3398160
附件3:征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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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村民徐华安的身份证
附件5:村民徐华安的土地经营证
附件6:中央有关部门回函和解放村小组的公章